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解决老年人在民政服务领域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老年人是民政工作主要服务对象之一,切实解决老年人在民政服务领域遇到的智能技术困难问题是民政工作职责所在。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学习领会《通知》要求,坚持“两条腿”走路,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在抓紧解决目前最突出、最紧迫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基础上,逐步总结积累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在信息时代中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便利的服务。

二、工作安排

(一)近期工作安排。

1.有效保障疫情防控中有关居家老年人“两节”基本服务需要。结合疫情防控部署,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空巢、独居、留守等重点老年人群体走访探视和关爱服务机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必要帮扶;进一步组织、引导、便利城乡社区组织、机构和各类社会力量进社区、进家庭,因地制宜为疫情防控中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居家老年人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提供有力保障。

2.立即开展民政业务线下办事渠道排查整治。在2021年1月中旬前排查完毕涉及老年人的各项民政业务,确保保留线下办事渠道。没有设置线下办事渠道的,立即整治并设置;已经设置线下办事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措施,优化服务流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优先接待老年人,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服务。

3.及时优化民政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及时开展民政门户网站、客户端等适老化改造,围绕老年人获取信息的需求,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提升信息无障碍水平。及时在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的申请和资格认定系统中开通亲友代办功能,为老年人申领补贴提供便利。

4.加强老年人智能技术设备应用培训。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针对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开展宣传与培训,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智能化技术设备应用培训,帮助老年人更好运用智能技术。养老机构要为入住老年人使用相关智能技术提供协助,尤其是因疫情防控不便探视时,要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帮助老年人联系家人。

5.指导民政系统所办医疗机构落实就医便利服务要求。指导民政系统举办的精神病福利院、精神病医院、康复医院等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的相关措施要求,多渠道保障老年患者便利获得相关医疗服务权益。

(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1.建立保留传统服务途径的长效机制。在民政服务领域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制定和实施中,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智能技术建设和应用的同时,保留传统服务手段和方式。

2.持续优化民政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在推进“金民工程”及相关民政信息化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和使用习惯,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适老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民政领域政务服务。

3.加强民政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婚姻办事大厅、社会组织办事大厅、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有效提升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的能力。

4.扩大老年人终端智能产品供给。依托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加快适老化智能康复辅助器具研发,深入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促进适老化智能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等工作,提高智能产品的适老性。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服务领域适老化、人性化、友好化工作,将切实解决老年人在民政服务领域遇到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抓好组织实施。要主动发挥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等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牵头作用,加强工作统筹,主动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在解决老年人面临“数字鸿沟”问题上见到实效。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民政服务机构的督促指导,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改正因智能技术应用影响老年人获取民政服务的做法,有效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正面宣传,向社会广泛介绍民政服务领域智能服务和传统服务并举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服务方式。弘扬尊重和关爱老年人的社会风尚,营造良好为老服务舆论氛围。

(四)做好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相关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准确发现问题,总结提炼经验,于2021年1月22日前将排查整治及有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发展改革委
  • 教育部
  • 科技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委
  • 公安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应急管理部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海关总署
  • 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体育总局
  • 统计局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国务院参事室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港澳办
  • 国研室
  • 新华社
  • 中科院
  • 社科院
  • 工程院
  • 发展研究中心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 气象局
  •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会
  • 信访局
  •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能源局
  • 国防科工局
  • 烟草局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铁路局
  • 民航局
  • 邮政局
  • 文物局
  • 中医药局
  • 煤矿安监局
  • 外汇管理局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