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作说明。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政权稳固、厚植强军兴军根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落实退役军人待遇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维护退役军人权益、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二是2018年3月机构改革之前对军官和士兵的安置、就业、优待等工作分散在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比较分散,需要整合。三是对退役军人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统筹解决。鉴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送审稿)》,于2019年7月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分别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政府以及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赴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作战部队、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改革要求,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为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二是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紧紧围绕退役军人普遍关注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等问题,在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处理好不同时期、不同类别退役军人权益的合理平衡,注重服务保障与教育管理、物质待遇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四是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并为下一步制定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留出接口。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确定工作原则。规定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二是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退役军人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第四条、第五条)。三是确立工作体制。明确了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第六条)。
(二)规范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第十一条)。二是完善工作程序。要求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三是改进军地衔接机制。规定在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第十六条)。
(三)提高退役军人的安置质量。
一是完善安置方式。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对退役军人予以妥善安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二是加强安置保障。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三是树立鲜明的安置导向。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四)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一是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第三十条)。二是完善教育优惠政策。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国家依托相关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三条)。
(五)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就业支持。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第三十八条)。二是拓宽就业渠道。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第三十九条)。三是加大创业支持力度。规定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六)加大优待和褒扬力度。
一是明确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定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役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第四十四条)。二是合理确定优待范围。明确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三是强化荣誉激励。规定国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地方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七)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一是推进服务体系建设。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第六十条)。二是加强教育管理。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等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视情节轻重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三是强调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十四条)。
此外,草案还对违规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