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的中国历史文献足以说明一个事实:生活在青藏高原上的藏民族早已是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此,国际社会中一切持客观公正立场的人士,已经取得或接近取得共识。然而,深化这一共识仍然是必要的,原因在于历史宝库的蕴藏量是如此之丰厚,以至如果不深入探索,人们根本无法洞悉它的每一局部。1911年中国辛亥革命后,西藏地方与中国中央政府的关系史,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关键的历史环节。对这一环节的审视,将有助于增进世人对西藏近代和现代史真实情况的了解。本文旨在使读者简要了解西藏地方1911年辛亥革命后同中国历届中央政府的关系史,相信读者在阅读了以下史实后,对于“1911年以后西藏曾经脱离中国变成了一个独立国家”传说的可信度,会作出自己独立的合乎逻辑的判断。
众所周知,早在唐朝公元7世纪时,藏汉就通过王室间的通婚、会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为最终建立统一的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公元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元世祖忽必烈赋予萨迦系统治西藏地方的权力,在中央设立总制院(1288年改称宣政院),管理全国佛教和西藏事务。建正帝师制度,封授政教首领,划分行政区域,任命地方官员。清查户口,厘定财赋,将西藏地方划分为13个万户,万户长由朝廷直接封任。在西藏和藏区分设3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统辖驻军和各万户的行政事宜。
14世纪后期,明朝政府承袭元朝治理西藏的体制,实行“因俗以治,多封众建”的政策,使西藏与中央政权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17世纪以后,清朝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1721年建立了噶伦管理政务制度。1727年设立驻藏大臣。1792年颁布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对西藏的活佛转世及地方行政、财政、军事、外事等作了明确规定。它标志着清朝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的治理达到了制度化、法律化的程度。
清朝末期,英国两次武装侵入西藏,中国政府被迫签订了关于西藏的不平等条约。辛亥革命后,中国政局处于动荡状态,英国为实现其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将其沦为英印政府附庸的目的,采取了种种侵略行径。由于英国的挑唆,民国时期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一度不够正常。尽管如此,英帝国王义者分裂中国,窃取西藏的阴谋并未得逞,而是遭到了包括大部分西藏上层人士在内的广大中国人民的反对和抵制。当时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包括阴谋炮制者自己)在外交上正式承认过西藏是“独立国家”,西藏地方也从未脱离中央政府的主权管辖而“独立”。
一、辛亥革命后,历届中央政府对西藏主权的一贯立场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尽管当时国内政局不很稳定,但历届中央政府都坚持对西藏拥有主权管辖的原则立场,对于外国侵略势力分裂中国的阴谋进行了坚决斗争,并采取各种措施行使对西藏的主权管辖。
1、民国政府对西藏主权的重申
民国成立之初,即宣布她是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共和国。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宣言书中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统一。”对武昌起义后十数行省先后宣布独立也作了精粹的说明:“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如此,行动既一,决无歧趋,枢机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之统一。”强调指出各省的独立,不是独立王国之意,而是摆脱清廷的一种联合行动,并对西藏、蒙古等地方给予了特别声明。当时作为国旗的五色旗,即象征五族为一体。
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自行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这就明确指出西藏等地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其地位同各行省一样,对国家事务有参政权。
1912年4月22日《大总统袁世凯命令》中强调:“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自不能如帝政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统筹规划,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民国政府于理藩不设专部,原系视蒙、藏、回疆与内地各省平等,将来各该地方一切政治,俱属内务行政范围。现在统一政府业已成立,其理藩事务,著即归并内务部接管......。”
1914军5月在颁布《中华民国约法》中又重申:“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建立。蒋介石1929年9月23日分别致电达赖和噶伦,表明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态度。在致噶伦书中指出:“政府秉承遗教,一视同仁,藏卫虽遥,其地为中华民国之领土,其人为中华民国之国民,无不尽力扶植地方自治之基,以争存于世界。”
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中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以后在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又指出:“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关于国民大会也有明确表述,“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并规定在全国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中也包括有西藏地区的名额。
上述史实表明,辛亥革命以后历届中央政府都严正指出: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并从法律上作出了规定。
2、民国政府坚决反对外国侵略势力分裂西藏的阴谋
民国初建之时,国内政局动荡,政权不断更迭。英帝国主义者利用这种纷乱局势,阴谋攫取西藏,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1914年英国一手策划了“西姆拉会议”,炮制了“西姆拉条约”,公开把我国藏族地区划分为“内藏”、“外藏”,把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篡改为“宗主权”等,这一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条约”,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国政府的坚决反对。1914年7月3日,中国政府代表陈贻范奉命拒绝在“条约”正约上签字,并声明:“凡英国和西藏本日或他日签订条约或类似的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英国的阴谋未能得逞。
西姆拉会议后,英帝国主义者并不甘心其失败,继续玩弄阴谋,制造各种事端,以期实现其阴谋目的。
1942年7月,西藏地方政府突然宣布成立“外交局”,并以断绝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的供应相威胁,迫使驻藏办事处与这个所谓“外交局”发生联系,以谋求西藏独立的口实。当时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处长孔庆宗将这一情况紧急报告中央,并在报告电文中指出:“查外交局性质系与外国洽办事件之机关,今噶厦告职须向该局洽办一切事件,是视中央为外国,示西藏为独立国,如我予以承认,则前此国际条约所订西藏为中国领土之文无形失消,而西藏与外国所订明密各约未为中央所承认者,无形有效。事关重大,中央似宜明电噶厦不承认该局,中央驻藏官员仍须照旧与噶厦接洽一切事件。”8月5日,蒙藏委员会向西藏噶厦转达了行政院训令:“对藏方为处理地方涉外事务而设置机构应遵守的原则:(甲)有关国家利益问题,即政治问题,必须秉承中央意旨处理;(乙)中央与西藏一切往还接洽方式,仍应照旧,不得经由上述外务机构。”并电令驻藏办事处“仍照旧例接洽,不得与‘外交局'发生任何联系。”1943年,西藏召开民众大会,对“外交局”事接受中央政府意见,收回原议,表示“西藏应与中央保持感情,不应与中央西藏办事处断绝关系。”并责成西藏驻京办事处总代表阿旺坚赞等向国民政府主席面呈此意。由于中央政府的严正立场,英帝国主义利用成立“外交局”策划西藏独立的阴谋宣告破产。
1947年英人挑唆噶厦制造“泛亚洲会议”事件和“商务代表团”事件,中央政府均通过各种途径表明了自己的严正立场,给予了坚决反对。
二、辛亥革命后西藏地方对中央政府的态度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是西藏最有影响的两大活佛和政教领袖,掌握西藏地方政教权力。因此,了解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对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所持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
1、十三世达赖喇嘛对中央政府的态度
十三世达赖喇嘛对英国等外国侵略势力乘清末政权日趋衰落的局面,积极插手西藏事务,极为痛恨,1904年号召人民奋起回击英国的入侵。后来由于清朝驻藏大臣的过失和英人的威逼利诱,达赖喇嘛曾一度发生动摇,发表过一些有悖历史事实的言论。
1919年民国政府国务院派李仲莲、朱绣入藏,会晤达赖喇嘛和班禅,阐明民国政府对西藏的政策,解嫌释疑,疏通意见。通过工作,使藏中上层人士了解了真相,消除了疑虑,达赖喇嘛的态度亦有很大转变。当李仲莲、朱绣离开拉萨时,达赖设筵祖饯,并声明“余亲英非出本心,因钦差逼迫过甚,不得已而为之,此次贵代表等来藏,余甚感激,惟望大总统从速派全权代表解决悬案,余誓倾心内向,同谋五族幸福。至西姆拉会议草案,亦可修改。”在朱绣等人入藏前不久,达赖喇嘛亦派三大寺堪布驻京,受到中央政府的欢迎。1924年,达赖又派贡觉仲尼赴京充任西藏驻京总代表,该代表在沟通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达赖还派代表参加了中央参众两院会议。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达赖派五台山堪布罗桑巴桑到南京谒见蒋介石,面陈藏事,受到蒋介石的欢迎,并通过他致函达赖喇嘛,函称:“执事适派代表罗桑巴桑到京备述一切,藉悉法座高瞻远瞩,倾心党国之决心,遥望西陲,至为佩慰。”“藏卫接壤强邻,帝国主义者所压迫久矣,幸赖法座深明大义,内向情殷。”嗣后又派贡觉仲尼等人拜见蒙藏委员会委员长阎锡山,面称接达赖函,声明三事:“(一)达赖无联英之事,其与英国发生关系,不过系因英藏壤地毗连,不能不与之略事敷衍耳;(二)达赖仇华亦属误传,民六、民九、民十三达赖均有派员来华,……;(三)达赖班禅感情素惬,其始之发生误会,……并非达赖所逼。等语。”1929年9月3日,贡觉仲尼等人赴蒙藏委员会面陈藏事,重复了达赖喇嘛的声明。1O日蒋介石接见贡觉仲尼一行,贡觉仲尼向蒋介石转达了达赖喇嘛“不亲英人,不背中央,愿迎班禅回藏”的声明。此后西藏地方一再表示达赖愿意输诚中央,西藏的行政、军事、外交等事务归中央管理,由中央派出驻藏长官,西姆拉达赖可声明由中央解决,等等。1930年,达赖喇嘛同意在京、平、康等地设立办事处。同年,达赖喇嘛在拉萨罗市林卡会见了中央特使刘曼卿,向她表示了自己的心愿:“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国之真正和平统一,……至于西康事件,请转告政府,勿遗暴力军人,重昔吾民,可派一清廉文官接收,吾随时可以撤回防军,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倘武力相持,藏军素彪悍,吾决无法制止其冲突,兄弟阋墙,甚为不值。”又云:“英国人对吾确有诱惑之念,但吾知主权不可失,性质习惯两不容,故彼来均虚与周旋,未尝与以分厘权利。中国只须内部巩固,康藏问题,不难定于樽俎。”并叮嘱刘曼卿一定把他结蒋介石的书信送到,将他讲话的内容回寓所后记录下来,以免遗忘。至此,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逐渐正常。
2、九世班禅对中央政府的态度
清朝末年,九世班禅曾与十三世达赖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反抗英军的入侵。后来因英人的挑唆,达赖班禅发生矛盾,班禅于1923年离藏出走内地。班禅到内地后,受到各方面隆重的欢迎。1929年成立班禅驻京办事处,在成立宣言中,对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的历史渊源,清末民初西藏局势的变化以及西藏事务应采取的政策等,作了精辟的说明,并指出:“原西藏立于中国,自汉唐以还,关系日深,清季更置官兵戎守,征诸历史与地理上之关系,西藏欲舍中国而谋自主,实不可能;及之中国失去西藏,亦犹车之失辅,故中藏关系,合则两益,分则俱伤,此一定之道也。”“帝国主义者,更从事其经济文化之侵略,一石面怂恿西藏独立,……此皆由于少数亲英派之作祟,彼辈既磨灭中藏之关系,且不顾西藏本身之利益,盲目妄行,神人共怒……。”1931年5月5日,班禅前往南京参加国民会议,在会上致简短祝词,1O日在南京新亚细亚学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上发表了题为《西藏是中国的领土》的重要讲演,回顾了中藏历史发展的渊源,指出“一、西藏是中国的领土,如被帝国主义者侵略,可无异于自己的门户被人拆毁,以免有唇亡齿寒之忧;二、如何使蒙藏与中国团结成整个的民族?要做到这两点须先下许多功夫,上自中央政府,下至全国国民,一致努力。”班禅大师遍游内地十四年,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作了大量工作。1937年12月班禅大师在玉树圆寂。弥留之际仍不忘祖国统一,在遗嘱中再次倾诉:“余生平所发宏图,为拥护中央,宣扬佛化,促成五族团结,共保国运昌盛。近十五年来遍游内地、深蒙中央优遇,得见中国确对佛教尊崇,对藏族平等,余心甚慰,余念益坚。……最后望吾藏官民僧俗,本中央五族建国精神,努力中藏和好, 札萨喇嘛及各堪布,尤宜善继余志,以促实现。”
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后,1934年西藏地方政府公举热振呼图克图任摄政,并得到国民政府的批准和册封。热振掌管西藏政教事务后,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抗日战争爆发后,热振领导三大寺念经,祈祷中国抗战胜利;1943年国民党召开六中全会,热振被选为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由于热振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引起英帝国主义的不满,策划亲英分裂势力,制造“热振事件”、使西藏局势又蒙阴影。
综上史实,不难看出,辛亥革命后,达赖和班禅以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广大僧俗官员,其根本立场都是拥护祖国统一,倾心内向的。其间虽然英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策划了一个又一个阴谋,出现了许多波折,但是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联系始终未断,关系向着正常化发展,西藏并没有脱离中央政府的管辖而成为“独立国家”。
三、中央政府对达赖、班禅圆寂和转世坐床的妥善处理
民国时期,在西藏事务中,十三世达赖圆寂致祭和十四世达赖转世坐床,及九世班禅圆寂致祭和十世班禅转世坐床是引人瞩目的重大事件,中央政府对此作了妥善处理,这表明了中央对西藏主权管辖的有效实施。
1、中央政府致祭十三世达赖圆寂和主持十四世达赖转世坐床
十三世达赖喇嘛土登嘉措于1933年12曰17日在拉萨圆寂。12目20日,司伦、噶厦电告西藏驻京代表向中央政府呈报,电文曰:“达赖佛座于藏历亥月三十日下午七时半圆寂,藏中事务暂由司伦及噶厦负责处理,希安供职,并呈报中央,详情容后另电知照。”中央政府闻讯后,立即着手褒恤事务。12月21日国民政府发布命令:追赠达赖喇嘛“护国弘化普慈圆觉大师”封号,“一切褒崇典礼,务极优隆,着由行政院饬主管部会同议定,呈候施行,以昭党国怀远旌贤之至意。”并特派参谋本部次长黄慕松为致祭达赖喇嘛专使,负责册封、致祭活动。黄幕松抵达拉萨后,受到隆重迎接,噶厦四噶伦齐往拜谒。1934年9月23日上午,黄慕松主持册封、致祭十三世达赖喇嘛,藏方自司伦以下各级僧俗官员数百人参加典礼,由总堪布代受玉册玉印,礼节至为隆重,1O月1日又在布达拉宫达赖灵堂举行致祭。黄慕松在藏期间,还与西藏地方政府高级官员多次进行晤谈,就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等问题交换意见,虽未完全达成一致,但对“西藏是中国领土”,则取得了共识。黄慕松离藏后,留刘朴忱、蒋致余驻藏,进一步加强了中央与西藏地方的联系。
十三世达赖转世灵童访获后,西藏摄政热振呼图克图于1938年12月12日致电中央:“三灵儿迎到后,举行掣签典礼之际,为昭大信、悦遐迩计,中央应当派员参加。”中央政府对此事极为重视。1938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发布命令:“特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会同热振呼图克图主持第十四辈达赖喇困转世事宜。”吴忠信一行于1940年1月15日抵拉萨,受到热烈欢迎。1月26日热振呈请对达赖转世灵童拉木登珠免于金瓶掣签,吴忠信向中央转报核准,同时于罗布林卡察看了灵童。1月31日行政院长蒋介石向国民政府呈请发布明令准拉木登珠继任十四达赖喇嘛,2月5日国民政府发布命名:“青海灵童拉木登珠,慧性甚深,灵异特著,查系第十三辈达赖喇嘛转世,应即免于抽签,特准继任为第十四辈达赖喇嘛”,并拨给40万元作为坐床典礼经费。在举行坐床典礼时、因吴忠信座位问题曾掀起一场小小风波,噶厦拟安排吴忠信座位与司伦或热振等同,遭到吴忠信严词批驳,申明自己代表中央政府,其座位随按清朝旧例,与达赖喇嘛并座,体现中央的权限和地位。西藏当局允予照办。吴忠信在藏期间,与西藏地方政府商定在藏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使中央与西藏朗关顾更加密切。吴忠信一行4月14日离开拉萨,西藏地方政府隆重欢送,并按惯例派阿旺坚赞随后前往重庆,向中央政府致谢,并表达西藏民众支持抗日救国的强烈愿望。
2、中央政府致祭九世班禅圆寂和主持十世班禅转世坐床
九世班禅于1937年12月1日在青海玉树圆寂。中央政府对此极为关注,于1937年12月23日发布命令,追赠班禅“护国宣化广慧圆觉大师”封号,并特派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前往甘孜致祭。1941年2月4日班禅大师灵柩运抵扎什伦布寺,至此,班禅大师法体得以永资供养。
班禅转世灵童经过长达八年的寻访,1949年6月2日国民政府代总统李宗仁颁布准予宫保慈丹继任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的命令。8月10日,国民政府特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关吉玉为专使主持十世班禅坐床典礼,并颁赐金印及礼品。坐床大典后,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致电李宗仁代总统致谢,电文曰:“班禅世受国恩,倍蒙优渥,此次蒙钧座颁布明令,特准继承九辈法统。即承特派关专使吉玉、马副使步芳莅青主持坐床典礼,复荷礼连旺加,赐颁厚祝。拜领之余,良深铭感。遵已于八月十日在塔尔寺举行坐床典礼。今后只有一本历辈班禅倾诚中央,庇护众生之一贯意志,竭尽天职,努力以赴,以期仰答优崇无上之德意。"
纵观上述十三世达赖圆寂致祭和十四世达赖转世坐床,及九世班禅圆寂致祭和十世班禅转世坐床的全部史实,可以清楚看到,有关西藏的重大事务,西藏地方政府均向中央呈报,并在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后,由中央特派代表会同西藏地方政府主持办理,这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有效主管辖。这些历史史实是不容否认和歪曲的。些些历史空宾是不害否认和歪曲的。
四、西藏地方出席中央政府召开的一系列政治性会议
现在让我们再从西藏地方派员出席历届中央政府召开的政治性会议,看看民国时期西藏与中央政府究竟是什么关系?西藏是不是一个“独立国家”?
1913年,北京成立国会,制定了<    《西藏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施行法》。其第一条规定,西藏第一届选举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得于政府所在地行之;第二条规定,西藏之选举监督以蒙藏事务局总裁之;第三条规定,选举细则由选举监督定之。根据这个法律,经选举于1913年5月15日公布了下列当选人名单:参议院议员:前藏地区-顿珠罗布、扎西土噶、王赓、厦扎噶伦、孙毓筠;候补议员:白马认钦、于宝轩、孙江东、刘文通、李安陆;后藏地区-江赞罗布、传谐、阿旺益西、龚焕辰、程克;候补委员:王泽、阿旺曲札、汪有龄、胡钧、高路鼎。当时的议会由民国第一部宪法,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为立法机关、民意机关、制宪机关,它享有立法权、制宪权、弹劾权和表决权。西藏代表被选进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会,参议国家大事,这正说明西藏是中国领土之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民国政府临时执政段祺瑞为整顿军事、财政,研究建设方案,组织国民代表会议,于1925年2月1日召开了善后会议。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及中央驻藏办事长官陆兴祺被定为善后会议会员。会议召开时,他们均派出自己的代表顿珠旺结、罗桑坚赞、朱清华等出席会议。班禅大师对此次大会寄予重望,于1925年1月27日致函与会代表,希望与会各方“本此次大会乃国家之公事,非一人、一家、一党派、一地方之私事,各本公心,通盘计划,利民富国……。”会议期间,班禅大师又针对国内军阀混战局势,向大会递交意见书,提出消弭战祸,实行五族共和。
1925年8月3日,国宪起草委员会成立,西藏地方代表贡觉仲尼、班禅堪布厅代表王乐阶应段祺瑞之聘参加了这个研究制定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机构。
以上只是西藏地方与各省区共同参与国家大事的几例。其它诸如1913年12月袁世凯召开的政治会议、1914年3月的约法会议、1916年黎元洪继任民国大总统后恢复的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等等全国政治性会议,亦都有西藏地方代表参加。
上述史实说明,尽管民国初期北洋军阀混战,局势不稳,但无论哪一届中央政府所召开的全国性政治会议西藏都派有代表参加。这足以证明,西藏地方承认他们是中国的成员之一。
1929年6月17日,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三届二中全会,作出关于蒙藏之决议案,共六条:一、举行蒙藏会议,……西藏由达赖、班禅喇嘛及西藏人民各推出代表若干人,同来中央参加会议;二、……派员分赴蒙古、西藏,宣达中央扶植蒙藏民族之政策与决心,慰问并调查蒙藏人民之疾苦;三、于首都设立蒙藏学校,由蒙藏各地选送优秀青年应试入学;四、关于蒙古、西藏经济与文化之振兴,应以实行发展教育为入手办法;五、蒙藏委员会根据施政纲领及实施程序积极筹划实施;六、加紧对于蒙藏之宣传,阐明蒙藏民族为整个的中华民族之一部,说明蒙藏民族所处地位之危险,帝国主义者侵略阴谋之恶毒,说明蒙藏各地教育、经济之设施与交通、实业之建设,应由中央政府协助其地方政府进行,惟军事、外交及国家行政必须统一于中央,……等等。国民政府根据此决议案,于1930年召开了蒙藏会议,当时的驻藏办事长官陆兴祺奉令致函达赖喇嘛和噶厦派员参加。噶厦当即表示:“汉番历来一家,……西藏为我五族之一,唇齿相依、荣辱相与,断无离异之理。”达赖在复信中也明确表示:“遵即特派雍和宫札萨克及驻京堪布卓尼罗藏娃,并加派商上卓尼尔阿旺坚赞、纳仔营官仔仲顷批土丹二人由藏前往会同办理,该员等不日就道……。”
1931年,国民政府召开国民会议、西藏所派代表,前藏是贡觉仲尼、曲批图丹等6人;后藏代表是罗桑楚臣、罗桑坚赞等4人。此外,尚有楚臣尼玛等8人列席了会议。九世班禅不仅亲自参加了这次会议、还向大会致颂词:秉承总理遗教,召集国民会议,周询群豪,协谋国是,订立约法,永固邦基。这次会议所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当时类似宪法的根本大法。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会议还就蒙古、西藏地方因语言与内地不同、决定应由国民政府根据约法所订之教肓方针、斟酌当地情形,妥定办法,务期蒙藏之文化得以迅速发展。
会议召开之前,前后藏代表因名额之多寡发生争执。前藏代表要求,西藏代表应全由达赖喇嘛选派,而后藏代表则要求,应按历届会议成例平均分配。可见,达赖、班禅拥护中央政府之心意。
1931年11月,中国国民党在南京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西藏地方参加会议的有罗桑坚赞、贡觉仲尼、刘曼卿(藏名雍金)、阿旺坚赞、格桑次仁等。贡觉仲尼和罗桑坚赞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后来,中国国民党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亦有西藏代表参加。
1932年4月7日,行政院召开国难会议。出席会议的西藏地方代表是贡觉仲尼、罗桑坚赞、刘家驹、刘曼卿。会上,代表们提出了改善蒙藏军事、政务、宗教、教育,以御外侮案。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代表们的主人公责任感和对国家命运的危机感。在这之前,即1932年1月21日,西藏地方驻京代表贡觉仲尼、阿旺坚赞等还联名具呈国民政府、行政院及蒙藏委员会,转达达赖喇嘛关于产生西藏代表办法的意见。呈称:在国难期中,应集中全国人民之意见,使之成为整体。西藏代表之产生,应由当地人民自由选举,使西藏人民爱国意见得以充分表现。此为西藏地方之权力,亦是对于国家之义务。
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组织国民参政会案。该地的组织条例第三条乙项规定:“西藏地方代表名额为两人;其候选人之推荐依同条例第二、三、四各条之规定,应由该会就具有中国国籍之男子或女子,年满30岁,并会在西藏地方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著有信望或熟谙各该地方政治社会情形,信望久著之人员中按照定额加倍提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任官吏不得为参政员”。经过选举,是年6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一届参政会参政员名单,西藏地方喜饶嘉措、丁杰当选。7月6日,第一届国民参政会正式召开,会议通过了拥护国民政府实施抗战建国纲领案。喜饶嘉措等向一届二次大会递交了《关于团结边民意志,以增强抗日力量》的提案。会议结束后,全国各族人民的抗日怒潮进一步高涨,藏族人民也奋起捐款捐物、组织成立各种抗日团体奔赴前线,慰劳抗日将士。西藏摄政热振呼图克图也于1939年7月1日致电蒋介石,表示支援抗战,电称:“……颂我军得胜之经,诅倭寇立灭之咒,继续忏诵得最后之胜利……”。三寺哲蚌寺大会致国民政府公呈表示:“……现在需将敌人驱出境外,必须五族同心,为国事有钱者出钱,无钱者以血肉之躯来捍卫土地。是为迫切者,各级一心对付暴日,希望能将日本根本剿除……。我等三寺自前年卢沟桥事变起后,一年有余,为国家胜利而祈祷,昼夜恒未间断”。班禅堪布厅致电蒙藏委员会委员长称:“暴日侵凌,举国同仇,正义感召,胜利必操。……唯遵先大师遗志,拥护中央,团结边民,奠安后方,以抒西顾,誓竭所能,以利抗战。”上述史实说明,抗战时期,国难当头,藏族人民的行动和表现,正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热爱自己的国家,憎恨共同的敌人。而决不是把自己视作另外一个国家的人民。
1946年11月15日,国民政府召开制宪国民大会。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堪布厅派代表参加会议。西藏地方代表共10人。他们是:图丹桑批、索朗旺堆、土丹桑布、策旺顿珠、土丹参烈、土丹策丹、图登生格、绛巴阿旺、益西达吉、多吉欧珠等;班禅堪布厅的代表是滇增坚赞、计晋美、拉敏益西楚臣、蔡仁团柱、何巴敦、宋之枢等。西藏地方代表图丹桑批被选为主席团成员。大会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第6条规定:“宪法草案各审查委员会之召集人,应各设5人至9人,由主席团就各审查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依此,西藏代表分别参加了各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大会制定的《中国民国宪法》第120条规定: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保障。第168条规定: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
会议期间,蒋介石夫妇于11月28日在官邸宴请全体西藏代表。当时在京的达赖喇嘛之兄嘉乐顿珠、姊祁吉惠,姊丈多吉尼玛以及吴忠信、蒋经国等应邀作陪。
1948年3月29日,立宪国民大会召开。西藏地方政府派定代表13人出席会议,即土丹桑布、土丹策丹、绛巴阿旺、丹巴彭措、丹增唐恪、绛巴札喜、来喜嘉措、琐朗旺堆、班觉陈列、贡布策林、恪登班巴、凯卓坦丹、生格达结。班禅堪厅派定代表11人:滇增坚赞、拉敏益西楚臣、计晋美、宋之枢、洛桑喜饶、罗图丹、高洛桑、罗桑、明慈仁、丹巴、计罗秀英。西藏地方代表土丹桑布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这次会议,西藏地方有立法委员三名:土丹桑布、绛巴阿旺、丹增当却;监察委员三名:土丹策丹、绛巴扎喜、,丹巴彭错;班禅堪布厅有立法委员五名:计晋美、蔡仁团柱、图丹尼麻、罗桑坚赞、纳汪金巴;监察委员三名:拉敏益西楚臣、计宇结、何巴敦。罗桑坚赞还被总统府聘为国策顾问委员会委员。
从上述史实,绝对得不出西藏是一个“独立国家”的结论。试问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怎能接纳外国人充当议员?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最高监察机关,又怎会允许外国人来行使这样崇高的权力?
五、中央政府设立蒙藏事务局(后改为蒙藏院)、蒙藏委员会等机构,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管理
中华民国成立后,为了在元、明、清三朝成例的基础上,加强对藏治理,还专门建立了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1912年7月19日,中央政府决定设立蒙藏事务局(后改为蒙藏院),明确规定该局直属国务总理。凡涉及蒙藏地方事务,均由该局(院)办理或转呈国务总理定夺。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进一步加强对西藏地方的治理,于1929年设立蒙藏委员会,主管蒙藏等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事务。
蒙藏委员会成立后,于1930年办理了西藏驻京总代表贡觉仲尼呈请设立西藏驻京、平、康三个办事处并拨解经费问题,审批三个办事处正副处长人选和所拟办事处组织大纲。其后针对西藏地区情况,先后制订了三项法规:
1934年1月8日,公布达赖、班禅代表来京展觐办法。共7条。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应每年轮派代表一人来京报告西藏政情;展觐代表应于每年指定日期携带委任文件及衔名履历向蒙藏委员会报到;明确规定由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引导谒总理陵、行政院院长、晋谒国民政府主席、向中央报告边政情形、中央宣布施政方针等展觐日期和程序等。
1936年2月10日,颁布喇嘛奖惩办法。共25条。对受奖或受罚喇嘛应具备之条件及晋升等级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38年9月24日,颁布喇嘛转世办法。共13条。明确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木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门汗、班第达等圆寂后,应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备案;转世灵童访获后,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查核,分别掣签……等等。
此外如十三世达赖喇嘛、九世班禅大师圆寂致祭,转世灵童寻访、坐床、封授达赖、班禅及高级僧官名号,核准热振、达扎充任西藏摄政,以及任免和奖叙西藏地方僧俗官员等等。均由蒙藏委员会具体负责办理。
蒙藏委员会自成立至1949年,始终履行着自己的职责,西藏地方政府有关西藏与中央的事务,从未间断与蒙藏委员会来往联系。请问,如果当时西藏已是“独立国家”,那么世界上有哪个国家驻外机构的经费要向驻在国申请,并由驻在国承担?再者,按照国际惯例,国与国之间的事务,通常都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和处理,而西藏地方的重大事务则是经由蒙藏委员会办理,不是通过外交部,这难道是一个“独立国家”与另一个主权国家进行交往所能接受的正常途径吗?
往事历历可考,回顾以上史实所蕴含的价值,正如16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所言“读史使人明智”。我们相信,通过对前述史实的回顾,读者会与我们达致亲的共识,这就是:随着历史的推移,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西藏人民与祖国内地人民在长达数百余年间建立起的密切关系和同胞情谊,只能历久弥坚,愈益巩固,决非某一历史事件的演进或社会变革的发生所能猝然割断以至荡然无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