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们:

今年高考将在 6月7 -9 日举行, 高考 是严肃的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体考生合法权益。在此,向全体 考生 发出倡议:

一、 诚信考试, 诚实做人 人无信不立,诚信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美德和品质,更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高考作弊后果严重,切不可因小失大,为了考一个高分,去触犯法律,最后只会使得自己不仅去不了理想的大学,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同时也要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高考作弊毁一生,希望同学们永远敬畏诚信, 每位同学都要遵守法律,诚恳做人,诚实做事,用行动维护个人诚信品德。坚决与损害社会公平和诚信根基的作弊行为作斗争,全社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高考,不参与与高考违纪作弊相关的事。

二、绿色助考,你我携手。 遵守考场附近交通规定,不在高考考点附近产生噪音,不大声喧哗。健康饮食,合理安排饮食及作息,膳食科学,确保身体健康。

三、配合检查,规范作答。 考生入场一律接受安全检查及考场签名,考生进考场前尽量不携带金属物品(如钥匙、硬币、铁制文具等),特别提醒考生不要穿戴有金属饰物的衣服,以免引起金属探测器报警而影响进场时间,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报备。考场统一配挂无声挂钟(考场挂钟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信号为准),禁止考生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严格按试题要求作答,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错误填涂题号、选项信息,不在规定的答题区域答题都将会影响评卷和自己的成绩。

四、维护公平,杜绝作弊。 凡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真切希望所有考生自尊、自强、自信、自律,丢掉幻想,放弃侥幸,公平竞争,诚信应考。衷心祝愿全体考生在 2024年的高考中交出满意答卷,考出好成绩

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2.教育法(节选)

3.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二、《教育法》(节选)

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