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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76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数字中国决策部署和省、泉州市加快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引领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聚力打造福建省县域数字化应用第一城,现就支持属地企业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措施:

一、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样板

(一)聚焦纺织、鞋服、食品、建材、机械、医疗器械、电子信息、晴雨伞、包装印刷等产业,按每个产业最多不超过2个项目原则,每年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遴选,培育数字化转型标杆样板企业。项目当年度建成投用,且配合开展行业数字技术应用推广的,按不超过其软件系统、硬件设备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鼓励在园区标准化建设中打造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对泉州园区标准化重点项目实施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补助比例提升到25%,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

(二)对经泉州市评定的5G应用示范项目,按泉州市认定的项目投入的15%(即泉州市核定补助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工业互联网、系统服务商与传统产业合作实施的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按照泉州市认定的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5%的比例(即泉州市核定补助金额的50%)给予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或服务产品的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推动企业数字化普及应用

(一)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服务商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程业务需求,推出符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的共性、通用、低成本系统解决方案,助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的中小企业数量在10家、2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服务商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补助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开发投入。

(二)制造业企业采购引进ERP、SCM、MES、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当年度采购软件部分实际投入金额达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

(三)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6万元补助。

三、夯实数字化转型平台支撑

(一)对落地的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其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15%的比例(即泉州市核定补助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5万元。对由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与中小企业深度互联、共建共享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补助比例提高到20%,最高补助限额提高到50万元。

(二)对落地的工业APP,按照泉州市认定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服务支出的15%比例(即泉州市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拓展数字化转型公益服务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服务商联合工业互联网研究机构,组建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顾问团队,面向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技术诊断、咨询等公益服务,每年度提供公益服务企业数在20家以上(以出具的企业诊断咨询报告为依据),且有20%以上接受诊断咨询企业实质启动数字化转型的(以签订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为依据),一次性给予组织方10万元公益服务项目咨询补贴。

五、支持数字化技术人才培育

(一)鼓励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产业联盟机构)联合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研究机构举办“数字工匠”培训班,培育既熟悉生产制造又懂得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产业人才,参训人员数量、活动时间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每场(次)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二)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支持院校嫁接外部院校资源,开设数字经济学科专班,“订单式”培养储备企业数字化管理技术人才。

六、加强数字化转型金融支持

(一)支持属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厚信融资担保公司推行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创新云量贷、数字贷等金融产品,依据云服务使用量、智能化设备和数字化改造投入等,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便捷高效的信贷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金融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经济贡献为上限。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通知中多项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或是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原则上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认定。

本通知由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

市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局、高教发展中心。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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