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守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我县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云南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云财农〔2016〕114 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 2021 〕11 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措 施,是惠民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重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按照党中央、省、州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统一决策部署,改进补贴办法,增强补贴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补贴政策效能,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惠农强农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 防控等耕地保护举措,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切实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二、资金来源
州财政以《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西财农发〔2022〕248号)下达我县2023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资金1864万元。上年结转资金纳入补贴资金总额发放。
三、补贴对象、依据、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以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所承包的土地实际用途为耕地的农场职工为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居)民的耕地没有抛荒、没有种植中长期经济作物的,不论以出租、分成或雇工等何种方式经营,均视为种地农民。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鼓励对流转耕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职人员、已死亡人员不得登记申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根据《云南省调整完善农业 “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云财农〔 2016 〕114 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精神,2023年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林改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证工作期间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开展补贴面积登记工作,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 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 1 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 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 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 “非农化”,防止 “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 园地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全县补贴资金规模和全县登记确认的补贴面积确定,全县统一补贴标准。
(四)补贴资金安排。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各乡镇、农场登记确认的应补贴耕地面积进行分配。
(五)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照全省惠农补贴“一卡通”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补贴资金通过云南省“一卡通”管理平台进行发放给农民(农户用社保卡,企业用对公银账号)。
四、补贴发放流程
(一)补贴对象和面积登记、审核和公示
1、补贴对象和面积登记
各乡镇、农场应按照补贴对象和范围要求,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开展补贴对象和面积的登记、核实工作。由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场种地职工享受补贴的,登记核实后填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表》,经村(居)委会审核后,由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居)民小组公章(没有公章的由组长签字)后报村(居)委会再审,审核无误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由流转耕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补贴的,登记核实后填报《租赁耕地种粮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表》,经村(居)委会审核后,由补贴对象和出租耕地的农户(或农场职工)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居)民小组公章(没有公章的由组长签字)后报村(居)委会再审,审核无误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1)补贴对象信息登记:各村(居)民小组登记上报的补贴对象应为本村(居)民小组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村(居)民,或流转本村小组耕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对象为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场种地职工的,登记户主(户主为公职人员的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社保卡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同一户村(居)民只能以1个家庭成员的名字申报补贴资金,已分户籍但未分耕地的同一户村(居)民按1户村(居)民登记,已分户籍和耕地并且分别经营、耕种耕地的同一户村(居)民按耕地实际分户经营情况登记;补贴对象为流转耕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户主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或企业信用代码、社保卡号或对公银行账号、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
开展登记工作时,应通知本小组种地农民带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带土地租赁合同)、身份证(合作社、企业带营业执照)、社保卡(合作社、企业要提供对公银行账号)等证件据实填报农户姓名(合作社、企业名称)、身份证号(企业信用代码)、确权面积、补贴面积、不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等信息。
(2)补贴面积登记:以林改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证工作期间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开展补贴面积登记工作,数据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数。由种地农民据实向村(居)小组申报,村(居)小组登记核实后逐级上报。流转耕地种植农作物的,由拥有耕地承包权的一方享受补贴的,租赁耕地的一方不得再以租赁耕地面积申报补贴;由耕地租赁一方享受补贴的,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出租方不再以出租耕地面积申报补贴。避免出现同一地块重复申报领取补贴的情况。
2、补贴对象和面积审核和公示
(1)审核流程
村(居)民小组登记核实的补贴对象、面积,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具体审核工作流程如下:
村(居)民小组登记核实→小组公示→小组会议公布并核实修改→村(居)委会审核→补贴对象签字确认→小组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小组公章→村(居)委会复核、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审核、公示、复核后确认补贴对象和面积→县农业农村局抽查、审核。
(2)村(居)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四级审核和公示工作流程:
村(居)小组核实和公示流程:村(居)民小组按要求完成补贴对象、面积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情况在小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登记错误信息进行核实、改正后,应及时召开村(居)民大会公布补贴对象姓名(或单位名称)、确权面积、补贴面积、不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等信息,对补贴对象申报的补贴面积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进行种实地核查并改正,核实无异议后报村(居)委会审核。
村(居)委会审核和公示流程:村(居)委会应通过公示、入户抽查等方式对村(居)小组核实上报的种粮农民姓名、身份证号(或企业信用代码)、社保卡(银行卡)号、确权面积、补贴面积、不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等补贴信息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小组数应大于村(居)委会所属村(居)民小组数的30%,每个村小组抽查农户数应不低于5户。按抽查、审核情况改正错误信息后在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各村(居)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并对错误信息改正后,将《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表》返还村(居)民小组组织种地农民签字确认,再由村(居)委会对种地农民签字确认的补贴对象、面积等信息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报乡镇(农场)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审核和公示流程: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面积信息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村(居)委会不少于3个,每个村(居)委会抽查不少于2个村(居)民小组,每个村小组抽查农户数应不低于5户。按抽查、审核情况改正错误信息后在政务公开栏、各村(居)委会、各村(居)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并对错误信息改正后,将改正后的《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表》返还对应的村(居)村委、(居)民小组组织补贴对象重新签字确认,再由村(居)委会重新报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和公示流程:县农业农村局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面积进行抽查、审核。抽查乡镇、农场不少于4个,每个乡镇、农场抽查村(居)委会不少于2个,每个村(居)委会抽查不少于2个村(居)民小组,每个村小组抽查农户数应不低于5户。按抽查、审核情况改正错误信息后在局政务公开栏、县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并对错误信息改正后,将改正后的《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表》返还对应的乡镇(农场)的村(居)村委、(居)民小组组织种粮农民重新签字确认,再逐级复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复审。
县财政局复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的《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表》,应及时送县财政局复审,复审无误后及时下达补贴资金。
3、各级审核内容和注意事项
(1)审核补贴对象和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补贴对象是否为方案确定的种地农民,是否有公职人员、已死亡人员登记申报补贴的情况,所承包的耕地是否已改变用途等;
(2)审核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平均分配补贴、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应通过审核保证申报补贴面积为耕地中种植粮食、油料、甘蔗、蔬菜等农作物的面积;
(3)审核各村(居)民小组登记上报的报表的完整性。具体包括:报表是否齐全、报表内容是否填报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报表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4)审核补贴对象数信息的准确性。应通过审核保证各村(居)民小组上报的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社保卡(银行卡)信息、联系电话的准确性;
(5)应通过审核防止同一户农户以不同的家庭成员登记或已分户籍但未分耕地的同一户农户以不同的户主的登记申报补贴的情况。
(二)补贴系统信息数据录入
各乡镇、农场应在完成村级审核后应及时将补贴信息数据录入惠农补贴管理系统,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应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补贴系统信息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系统信息与登记上报的《保护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表》信息数据一致。因补贴系统带有自动纠错功能,建议各乡镇、农场在完成乡级审核的同时,完成系统信息录入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错误、失误等情况的发生。待县农业农村局测算出补贴标准后,再将补贴标准录入系统,系统生成的补贴资金数额应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数额一致。
(三)补贴资金公示
在完成惠农补贴管理系统的信息数据录入工作后,各乡镇、农场应以小组、连队为单位导出系统自动生成的补贴资金公示表,按补贴公示要求分别在乡镇、农场政务公开栏、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和小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发放表、公示证明材料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备案,同时留档备查。
(四)补贴资金下达和兑付
各乡镇、农场在接到补贴资金分配通知后,应及时将补贴标准录入系统,核对无误后进行补贴资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系统自动生成的补贴资金总额申请县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管理系统中“联网资金发放”模块进行补贴资金发放。
五、工作步骤
本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因补贴范围和发放方式的要求有改变,工作任务较重,所需时间较多。对补贴资金兑付各阶段工作的完成时限要求如下:
(一)3月21日前,完成补贴工作动员部署工作。
(二)3月23日前,完成各乡镇、农场补贴工作动员部署工作。
(三)4月2日前,完成各村(居)民小组补贴对象和面积登记、公示、核实工作并报村(居)委会审核。
(四)4月11日前,完成补贴对象和面积等信息的村级审核、抽查、公示、复核工作(包括监督抽查)并报乡镇、农场审核。
(四)4月20日前,完成补贴对象和面积等信息的乡级审核、抽查、公示、复核工作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五)4月30日前,完成补贴对象和面积等信息的县级审核、抽查、公示、复核工作并送县财政局复核。
(六)5月6日前,各乡镇、农场按审核认定的补贴对象、面积以正式文件报县农业农村局。
(七)5月15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完成全县补贴对象、面积等信息数据的汇总工作,测算出全县的补贴标准,做好补贴资金分配并通知各乡镇录入补贴系统。
(八)5月25日前,各乡镇、农场完成补贴系统信息数据录入等补贴系统信息维护工作,同时做好补贴资金公示工作。待上级资金下达后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九)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后十天内,各乡镇、农场认真核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分析补贴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局面总结报县农业农村局。
(十)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后1个月内,县农业农村局应会同县财政局认真清算补贴资金,认真清算资金兑付情 况,归纳做法经验,作出绩效评价,分析和处理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州农业农村局和州财政局。
六、职责分工
(一)村(居)民小组。负责本村(居)民小组村(居)民的补贴对象、面积等信息登记、公示、核实上报工作,对本小组上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负责本小组范围内的补贴公示和宣传工作。
(二)村(居)委会。负责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补贴政策宣传;负责组织村(居)民小组进行补贴对象、面积登记和核实上报工作;负责本村(居)委会各村(居)民小组的补贴信息数据审核、公示、复核工作,对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各村(居)民小组上报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财政、农业、统计、银行等单位做好补贴对象、面积登记、审核、公示及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本辖区各村(居)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面积等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乡镇(农场)财政、统计、农业、银行等工作机构或单位单位。按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社区管委会的安排及本单位、机构的职能职责做好补贴登记、审核和发放工作。
1、农业(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指导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开展补贴对象、面积登记、审核和公示工作;负责将补贴对象、面积等信息数据录入补贴系统;负责本乡镇、农场的补贴对象、面积等信息数据审核工作。
2、财政所。负责本级补贴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农业(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开展补贴资金审核和公示工作;配合做好补贴系统信息数据审核工作。
3、统计机构。负责向农业(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等补贴业务机构提供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户籍、人口、耕地面积等统计数据。
4、补贴代发银行。确保补贴代理发放工作的安全运行,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农民手中。
(五)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专户管理和资金发放监管,对补贴资金公示期内群众反映、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答复和处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补贴数据交接,确保补贴数据安全,防止数据交接过程中出现安全漏洞和泄密;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补贴政策宣传、补贴资金下达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各乡镇、农场做好政策宣传;负责全县补贴资金的计划安排、分配、宣传发动、绩效评价等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乡镇、农场开展补贴对象、面积登记核实和公示工作,对补贴对象、面积登记、公示期内群众反映、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答复和处理;负责对各乡镇、农场上报的补贴对象、面积等信息数据进行审核;按管理职责做好补贴资金监管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县统计局。负责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提供补贴审核所需的户籍、人口、耕地面积等统计数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财政、农业农村、统计、补贴代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相互密切配合,按照补贴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安排共同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补贴资金准确、及时、安全、足额发放到位。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信息数据和资金的审核和监管。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核定补贴面积不实、虚报冒领补贴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补贴对象在本年初至补贴登记工作期间受到《勐腊县疫情防控黑名单惩戒通告》暂停涉农政策性优惠补贴、补助处理的,应正常登记补贴信息,待惩戒期满后再行发放补贴资金;对补贴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报告本年度补贴对象、面积登记确认报告以后受到《勐腊县疫情防控黑名单惩戒通告》暂停涉农政策性优惠补贴、补助处理的,补贴资金正常发放。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农场要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重点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对象、范围和目的意义,说明补贴工作方法和步骤,赢得理解和支持,为补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认真做好补贴信息核实、采集工作。各乡镇、农场要严格按补贴工作程序和各阶段工作完成时限要求做好补贴登记、审核、公示、系统信息数据录入及补贴发放工作。对无故拖延影响全县补贴资金发放进度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各乡镇、农场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补贴系统信息统计维护工作。经审核确认后,不得随意增减、更改或改动农户编号和信息。补贴发放中若农户基础信息出现错误,应尽快与县财政局和补贴代发银行联系,及时修改修改完善农户信息,做到双方数据准确、真实、对应、统一。经审核需修改的补贴信息数据,应及时更新补贴系统中的对应信息数据,以便相关部门及时、准确的了解补贴工作开展情况。
(六)各乡镇、农场补贴工作机构要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档案管理制度。《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表》、《补贴发放表》、公示文件、图片等补贴公示证明材料、成立工作组的文件等资料要整理成工作台账,妥善保管备查。
(七)建立和落实补贴工作调度制度。各乡镇、农场要按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及时将补贴登记、审核、公示和发放等工作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电话及邮箱:刀仕能,0691-8120764,mlxyzg@126.com。
县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蒋忠益,0691-812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