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填表说明
1.
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在哪个省辖市就由哪个省辖市统计,并由所在省辖市上报资料。但建筑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论其场所的行政区划是否与法人单位相同,均由法人单位所在省辖市统计并上报资料。
2.
产业活动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3.
各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4.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辖区内新增产业活动单位,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内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行业代码等内容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全部限额以上
(
或规模以上、资质以内等
)
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5.
本表由各省辖市统计局报送分企业数据。
6.
报送时间为季后
30
日前和
2
月底前、三区报送时间为当年
12
月
10
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二、资料来源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指标的资料来源于单位行政、财务、人事等部门。
三、注意事项
1.
前三个季度新增单位填报时,表中经营性单位收入和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填全年预计数。
2.
三区从业人员数填报
10
月
31
日
时点数据。
3.
城市新区可以包含若干个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如果在城市新区中的单位,同时还在新区中的某个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填写“三区”名称和代码时,既要填写城市新区的名称和代码,同时还要填写所在产业集聚区或者专业园区的名称和代码。
4.
产业集聚区与专业园区之间互不包含,相对独立,即一个单位不能同时即在产业集聚区内又在专业园区内,不能出现既填写产业集聚区名称和代码又填写专业园名称和代码的情况。
四、指标解释
1.
组织机构代码
(01)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
9
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
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
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
。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
8
位,第九位校验码填“
B
”。
(2)
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
单位详细名称
(02)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03)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04)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地
(
区、市、州、盟
)
、县
(
区、市、旗
)
、乡
(
镇
)
以及具体街
(
村
)
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
(
居委会
)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
(
居委会
)
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5.
行业类别
(06)
: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
(
或主要产品
)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
(
或主要产品
)
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
(
营业
)
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
(
或主要产品
)
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表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
(
或主要产品名称
)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
2002)
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
(
营业
)
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6.
登记注册
(
或批准
)
情况
(07)
: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
(
或批准成立的机关
)
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
(
或批准
)
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
,
登记注册机关
(
或批准机关
)
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
,
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
,
就不能再选“
9
其他”。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
9
其他”
,
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
,
请注明“无”。机关以及社区
(
居委会
)
、村委会一律选填“
9
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
(
或批准
)
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
(
或批准
)
机关级别划分为:
1.
国家;
2.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
3.
地
(
区、市、州、盟
)
;
4.
县
(
区、市、旗
)
。
登记注册号码,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
(
或批准
)
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7.
登记注册类型
(08)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
(
单位
)
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
(1)
条至第
(7)
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
(
原外经贸部
)
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
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
(
原外经贸部
)
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
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
1
)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
2
)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
190
其他”;
(
3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
190
其他”;
(
4
)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
5
)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
2007
年
7
月
1
日前
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
13
位更换为
15
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
1
的是非私营企业,为
2
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