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实施细则

宁科规〔2022〕10 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际科技合作、集聚创新资源,围绕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第六项第14条,结合宁委发〔2021〕1号文件等有关内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支持类别包括:

(一)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支持南京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世界500强”等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高端研发机构;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本地化使用海外人才与创新资源;支持面向重点国别、聚焦重点领域,建设国别(国际)合作科技园区;高质量建设我市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二)畅通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提高我市海外协同创新中心运营质效,积极融入国际创新网络;支持举办高水平国际创新活动,积极引进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并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深入发展“校友经济”,支持国内外校友会以企业法人实体促进创新创业。

(三)支持国际联合研发。支持我市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和市属医疗机构面向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等,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第三条  海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

(一)支持对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日以前在海外完成海外研发机构收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其建设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有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研发项目;

2. 申报单位运行情况良好,依托海外研发机构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

(三)支持政策: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研发投入和研究成果等绩效,经评审等程序,符合条件的,给予绩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最高20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每三年申请绩效奖励一次,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高端研发机构绩效奖励

(一)支持对象:为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高端研发机构应在申报日以前在南京地区合法设立且正常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6%以上;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2. 应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围绕主导产业推进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发;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企业总人数10%以上。

(三)支持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按上一年度的投资规模、研发投入等绩效,经评审等程序,按绩效给与奖励。年度奖励额度最高20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每三年申请绩效奖励一次,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五条  国别(国际)合作园区绩效奖励

(一)申报对象:各区(园区)有效利用国际科技合作渠道,着眼主导产业方向,聚焦(但不限于)一个重点创新国家,在辖区内完成建设并实际运营的国别(国际)合作科技园区。

(二)申报条件:

1. 应具有一定规模的载体物理空间和必要的运营团队,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具备相关基础条件和科学的空间功能规划;具有较为完善的项目孵化能力、公共服务能力、金融服务能力和技术服务平台。

2. 集聚国别(国际)科技企业、国际技术转机机构、创新类国际组织、人才团队等创新资源;在引进落地目标国别创新创业人才、产业/技术合作项目、知名企业、高校、研发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产业培育等方面具有一定质效;打造国别(国际)的创新环境和营造宜业宜居的生态环境。

3. 合法合规开展、推进国别(国际)科技合作,具有一定的制度(政策)创新,并为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起到较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三)支持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围绕建设运营管理、集聚创新资源、推进国别(国际)科技合作等,经评审等程序,根据年度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绩效奖励

(一)申报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省级(含)以上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二)申报条件:

1. 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工作机制体制较为完善,基地载体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有序。

2. 具有联系海外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的稳定渠道,布点构建全球创新网络,累计设立海外引才工作站或离岸创新中心等5个以上,全年与不少于4个国际知名高校、研发机构、海外科技社团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双方学术交流、战略投资、行业合作及市场准入等提供平台和支持。

3. 积极开展海外引才引智活动,大力宣传基地及属地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对接海外科技人才和创新项目,全年新引进8个以上国际高端人才(团队),30个以上项目在园区孵化,新增3个以上落地项目,并提供专业配套服务,在国际技术转移、项目合作、创业孵化、成果落地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三)考评内容:

市科协按照《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年度绩效考评办法》,从运营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政策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资(基)金保障(离岸基地资金投入及使用、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及运行情况)、宣传对接(向海外宣传推介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拓宽或密切与海外科技组织联系渠道情况)、成果落地(推进海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数质量,项目、技术、专家等资源库数据平台建设情况)、特色工作(创新举措、突出成效及引领示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及其他工作(承接或纳入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组织离岸业务培训、调研等相关工作情况)等六个方面进行考评。

(四)支持政策:

根据考评结果,对应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获“优秀”等次给予最高100万元绩效奖励,获“良好”等次给予最高60万元绩效奖励,获“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予绩效奖励。

畅通国际科技合作渠道

第七条  海外协同创新中心绩效奖励

(一)申报对象:各区(园区)在有关创新国家(地区),完成建设挂牌并实际运营的海外协同创新中心。

(二)申报条件:

1. 具有“六有”基本条件,包括有资源对接能力、有专门运营团队、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合作协议、有工作规划目标、有适度资金投入等。鼓励联合龙头企业的海外机构等专业机构务实推进。

2. 海外机构与当地联系密切,创新资源对接能力较强,常态化组织线上线下对接活动,有完善的项目储备机制;在促进创新资源“引进来”与“走出去”、宣传我市创新生态、协助开展和组织科技创新等活动、提升我市开放合作能级等方面有一定质效;运营管理规范科学有序。协助引进创新类国际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加入创新类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为我市推进开放创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作出贡献。

(三)支持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围绕建设运营管理、成果引进落地、资源对接交流、宣传推广推介等,经评审等程序,根据年度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高水平国际创新活动

(一)支持对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具有开展高水平国际创新活动的资质与能力,其申报的创新活动应在本申报年度内已合法合规开展。

(二)申报条件:

1. 活动主题、内容和主要参与人员具有国际化水平,优先支持由国际高水平专家、“世界500强”企业高管以及国际创新组织有关负责人参与的创新活动;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的创新活动及重点国别创新活动。活动形式包括论坛、展会、研讨会、大赛、培训等,活动主要场所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支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办。

2. 创新活动能够促进我市国际科技(学术)交流合作、国际创新资源引进、国际创新区域合作和参与国际创新治理等,营造开放创新的良好氛围。支持引进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并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支持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围绕活动组织、活动内容、活动成效等指标内容,经评审等程序,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总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每年支持一个活动。

第九条  高校校友会促进创新创业绩效奖励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应是在宁注册的国内高校校友会或由校友会授权开展校友服务工作的在宁企业法人实体,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为该校校友会会员。优先支持纳入我市“百校对接”计划的重点高校。

2. 申报单位自愿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以服务校友创新、创业和交流为主要内容,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3. 通过系统填报、区(园区)科技部门确认、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环节,围绕四个方面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1)发挥校友组织纽带作用。围绕地方主导产业与高校优势学科、校友企业及校友资源,与高校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相衔接,促成校地沟通合作机制和协同育人、创新发展新模式。

(2)促进校友创新创业。推动和支持校友在宁创办科技型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引导在校师生及校友项目入驻我市各类科创载体和科研平台并成果转化,鼓励与各区(园区)建立校友双创相关专项基金。

(3)协助开展地方科技创新工作。对接整合高校资源,构建校友交流合作平台,协助开展招商引智活动,组织开展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双创活动。

(4)推动校地融合发展、服务校友创新创业、促进校友经济发展的其他工作。

(二)支持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按上一年度绩效择优给予奖励,资金奖励额度最高50万。

支持国际联合研发

第十条  国际联合研发项目支持

(一)支持对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和市属医疗机构,面向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地区)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与境外合作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交流实践,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

2.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技术研发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3. 项目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境内外合作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三)支持政策:

采取前补助方式,围绕技术创新性、合作可行性、预期研发成果,经评审等程序,择优支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编制并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具体要求,会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并确定项目立项(奖励)方案。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科技行政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与推荐。市科协负责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绩效奖励申报通知的编制发布,负责组织有关评审并确定绩效奖励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其中,计划类项目(前补助)应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签订项目合同,按期执行项目并接受验收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项目单位须按有关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