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青年被刺而亡
20年前,年仅24岁的潘刚,被刺29刀,经抢救无效死亡。
潘刚出生于1975年,四川省旺苍县人。1999年6月1日晚上,潘刚和几个朋友外出,返回路上被他人刺伤,抢救了两天两夜,没有再醒来。后经法医鉴定,潘刚身上被人刺杀了29刀,随后旺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一个多月后,凶手之一王平被抓获。王平供述,一起行凶的还有苟加忠和索小江。杀人原因是因为索小江说他当晚在歌厅,被潘刚和他的几个朋友打了。于是他们三人找了两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追赶潘刚和马姓青年一伙人。
潘刚因个子瘦小,动作慢,落在了最后被追上。很快潘刚就倒在了血泊中,三人见状赶紧逃离了现场。
另一名凶手苟加忠很快也落网了,同样说是为索小江出头才行凶的,但索小江的行踪一直是个谜。
一枚指纹带来转机
索小江当年19岁,是旺苍县人,母亲早亡,父亲再婚,和继母关系不太融洽。从小不爱读书,沾上恶习,案前不久就曾因盗窃被处理过。
当时警方主要从嫌疑人的亲戚朋友身上挖掘线索。可索小江外逃后,没再和家人朋友联系,旺苍警方的抓捕失去了方向,开展艰难。
由于索小江迟迟未能到案,旺苍警方只能先将王平和苟加忠两人移交起诉。经审判,法院认定王平等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都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索小江仍然未归案,苍警方多次派人前往全国各地追捕,可都无功而返。
通过摸排,2011年年底,警方曾先后两次前往新疆,却没有发现。十多年了,索小江从来没和家人朋友有过任何联系,警方也没有掌握到他的任何行踪,是生是死,无人知晓。
2019年旺苍县公安局再次启动了对索小江的追踪,警方找到了20年前的一本老卷宗。
索小江出逃前,曾因盗窃被旺苍警方拘留过。当时的卷宗里有他的笔录,上有他按的手印,这是一枚左手食指的指纹,警方将这枚指纹输入到了全国指纹库,结果比中了一个叫“彭德勇”的人。
指纹库的信息显示,彭德勇是湖北省武穴市人,2006年因涉嫌抢劫,被法庭判处了15年半有期徒刑,2019年3月20日警方将“彭德勇”抓获,彭德勇就是索小江。
杀人原因浮出水面
索小江供述,案发后第二天,他就坐火车逃到了广东,因为怕暴露身份,他就找人做了一张,名为“彭德勇”的假身份证,并将家庭地址假冒为湖北省武穴市。
2001年底他和朋友一起来到了湖南郴州,由于没什么本事,无法生存,只能四处偷盗和抢劫,这些年不是坐牢就是在作案,从来没有过正经的工作和家庭住址,也没机会与家人朋友联系。这也是为什么20年来,旺苍警方花了这么大力气四处追捕,始终无法找到他的原因。
索小江说,当年确实是因为自己,先在歌厅被潘刚等人打了一顿,才有了后来的行凶。而潘刚的朋友,后来在警方一再追问下也改口称,他们当年确实是在歌厅先打了索小江。
Q:索小江自己也学一点法律,他说他犯的这个案子,在刑事诉讼追诉的时效,也就是20年。结果他在差3个月满20年的时候被抓捕归案了,真像他说的那样吗,如果真正过了20年,就不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A:如果说犯罪分子的这个行为,超过了这个追诉时效的期限,那么对这个行为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的会撤销案件,那么这个追诉时效的长短,我们是怎么确定呢?它是根据各个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来确定的。那么我们的《刑法》规定,如果说它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那么追诉时效就是5年;那么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期限就是10年;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就是15年;如果说法定最高刑是无期或者是死刑的,那么这个追诉时效就可以达到20年,那如果说有时候超过20年,我们还认为必须追诉的,这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那么除了这样具体的追诉时效,时间的规定之外呢,那么我们法律里头,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也就是没有期限的规定。比如说第一种情况呢,它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是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进行审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说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那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呢,是说在追诉时效期限之内,被害人控告了,但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没有追究,没有追究他的责任,该立案没有立案,那么这种情况下,也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那么在本案当中,索小江这个案件在1999年案发以后,我们公安机关立案了,而且后来法院也审判了。他的那两个同伙都被定罪量刑了,那说明我们的机关,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已经追究了,也立案了。但是这个索小江逃避侦查和审判,他该到案没有到案,所以他就属于这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第一种情形,所以说他说20年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阳光不因黑暗而停止灿烂
正义不因困难而无法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