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国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重要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促进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
(一)外交部领事司附加证明书业务受理窗口办公地址、对外办公时间及咨询电话
1.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B座11层。邮政编码:100701。
2.对外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00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咨询电话:010-65889761 (人工接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至4:0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办理外交部领事司附加证明书所需时间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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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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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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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受理文书后第4个工作日完成(指定窗口发件或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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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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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受理文书后第2个工作日完成(指定窗口发件或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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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 《申请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档案登记表》
如使用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网上填表子系统,则自动生成该表。
2.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中国公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华侨且不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应提交护照原件及信息页复印件。如为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公民应提交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原件及信息页复印件。
3.申办附加证明书的有效文书原件。
4.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留学生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出国任务批件原件。
5.企业申办商业类文书的附加证明书,还应提供商业文书或票据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
6.驻华外交或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代办附加证明书,还应提交其出具的照会原件。
7.外交部领事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外国公民办理收养中国儿童的公证书的附加证明书,除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交驻华外交或领事机构照会原件及《收养登记证》的复印件。
(一)外交部委托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
外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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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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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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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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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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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80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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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省直机关民心广场办公楼B座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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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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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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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1-4083617
|
山西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2楼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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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1
|
内蒙古外办
|
0471-6946380/6946082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西附楼104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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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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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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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2327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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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6-6号启运商务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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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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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办
|
0431-82752831
|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一楼外办认证窗口
|
130022
|
黑龙江外办
|
0451-53607560/53633973
|
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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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1
|
上海外办
|
021-62470833
|
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228号贵都办公楼1楼104室
|
200040
|
江苏外办
|
025-83666440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楼F区
|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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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办
|
0571-87054949/0571-87054901转4
|
杭州市石函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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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7
|
安徽外办
|
0551-62999842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C座一楼 一号大厅 6号窗口
|
230022
|
福建外办
|
0591-87815074/87829733
|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97号省外办大楼二层办事服务大厅
|
350003
|
江西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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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86739846/8673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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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省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省外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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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06
|
山东外办
|
0531-51778592/51778757
|
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28-1号 山东省外事服务大厅
|
250014
|
河南外办
|
0371-65688864
|
郑州市金水路15号
|
450003
|
湖北外办
|
027-87301852
|
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号
|
430071
|
湖南外办
|
0731-81127825
|
长沙市韶山北路12号湘汇大厦3楼
|
410011
|
广东外办
|
020-81217589/81219789
|
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友邻一路2号
|
510310
|
广西外办
|
0771-559556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5号窗口外事办公室
|
530000
|
海南外办
|
0898-65316350
|
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中心二楼社会管理服务窗口
|
570203
|
重庆外办
|
023-63873733/63626820
|
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57号
|
400015
|
四川外办
|
028-84392778
|
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00号
|
610021
|
贵州外办
|
0851-86611599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西路172号
|
550081
|
云南外办
|
0871-64098094
|
昆明市大观路230号
|
650032
|
陕西外办
|
029-83232980/82418705
|
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1号生产力大厦3楼北厅
|
710048
|
甘肃外办
|
0931-8720709
|
兰州市南昌路805号
|
730030
|
长春外办
|
0431-88775332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二区A座10楼)
|
130022
|
哈尔滨外办
|
0451-84664237/84664247
|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
150028
|
宁波外办
|
0574-87187512/87182007
|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046窗口)
|
315066
|
济南外办
|
0531-86931248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5号千佛山大厦7层
|
250011
|
青岛外办
|
0532-66200531
|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青岛市民中心四楼T11窗口
|
266071
|
深圳外办
|
0755-88120331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3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
|
51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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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部委托代办附加证明书的省级地方外办
(代办外交部业务)
外办名称
|
电话
|
地址
|
邮编
|
天津外办
|
022-58785378
|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二楼
|
300074
|
西藏外办
|
0891-6328433/
6335171
|
拉萨市林廓北路11号
|
850000
|
新疆外办
|
0991-6176788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环路226号
|
830001
|
青海外办
|
0971-8249837/
8244069
|
青海省西宁市解放路14号
|
810000
|
宁夏外办
|
0951-5044617
|
宁夏银川市凤凰北街106号
|
75000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0991-2327565
|
乌鲁木齐天山区建设路12号建设巷8号东楼101室
|
830002
|
(三)代办附加证明书的市级地方外办(代办本省外办业务)
外办名称
|
电话
|
地址
|
邮编
|
珠海外事局
|
0756-2125402
|
珠海市香洲区中心街27号珠海外事局
办事窗口
|
519010
|
武汉外办
|
027-82847467
|
武汉市汉口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29-30窗口
|
430014
|
秦皇岛外办
|
0335-3652320
|
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78号
|
066000
|
西安外办
|
029-86787882/
86787883
|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
710007
|
宜昌外办
|
0717-6733275
|
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37号人防办备勤楼一层
|
443000
|
满洲里外办
|
0470-6234991
|
内蒙古满洲里市新区党政办公楼1203室
|
021400
|
襄阳外办
|
0710-3756559
|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西路8号(襄阳市市民服务中心)
|
441000
|
温州外办
|
0577-88315299/88312577/
8837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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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88号市民中心A座2层海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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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0
|
景德镇外办
|
0798-8210973
|
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66号(发展中心2号楼景德镇市外事办117室)
|
333000
|
注:申请人可通过上述代办机构、其他代办机构以及委托他人办理,也可本人通过支付宝“领事服务中心”小程序预约办理附加证明书业务。
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
功能等同,
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
“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我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公约》缔约国名单可在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相关栏目查询。
公民个人或企业出国办理事务或进行经贸活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的有关部门通常会向当事人提出文书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要求,您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文书。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应对其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建立登记册,并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核实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如需核验我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通过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文书核查”栏目下“中国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核查”系统,输入认证号和贴纸号进行核验,或手机访问附加证明书上的核查网址(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
FY/)并扫描二维码进行核验。
如需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
可联
系其主
管机关,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访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
ventions/authorities1/print1/?cid=41)
,或点击查看以下附件链接(外交部汇总信息,仅供参考)。
(一)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当您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
(二)各国对各种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荷兰要求所有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奥地利要求未受刑事处分有效期为1个月等等。鉴此,请您根据有关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附加证明书,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三)外交部领事司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的最新通知,及时发布和更新《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规定汇编》。有关申办单位或人员可在申办文书的附加证明书前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相关栏目,或电话咨询010-65889761,以获得各国对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因相关信息系根据外国驻华使馆通报整理而成,因各种原因可能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仅供参考。如欲获取最新信息,建议浏览相关外国驻华使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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