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高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出十条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有何意义和作用?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意见》中指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认为,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意见》为全国法院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准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此外,《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还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等内容做了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新冠肺炎相关的案件正陆续诉至法院,其中,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争议是案件量最多、也是最为复杂的纠纷类型。”姚辉说,《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第二条明确,只要疫情或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就属于不可抗力。上述判断,符合我国现行规则体系,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贯立场相吻合。

《意见》明确,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等。

姚辉表示,此前也有担心将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会带来负面效果,比如对交易的阻碍、对当事人利益安排的失衡等。如何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确实考验司法的智慧。《意见》第三条强调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照不同规则处理。这种设计指引,不失为灵活司法策略和类型化处理的有效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成告诉记者,法官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各地法院存在统一裁判尺度的需求。相信《意见》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王成认为,市场主体原先的利益安排,因为疫情的出现,需要重新调整。法治社会,利益关系重新调整需要有重新调整的规则。不可抗力系列规则就是利益重新调整时需要遵守的规则。

法学专家认为,《意见》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一刀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认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这个问题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在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足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将学理上情势变更制度中的重新协商规则、变更合同规则等融入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不失为一条妥善解决当前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务实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