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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 推动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 ,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开展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车辆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以及特别指定的工程车辆。允许二手车出口企业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特种车辆转让和竞标等处置,所购特种车辆专供出口。

第三条  二手车出口工作围绕车源整合、检测通关、售后保障、监管服务等四个主要环节,厘清部门职责,提高监管水平,精选企业资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打造集交易、检测、物流、售后、金融和监管等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工作体系,鼓励通过互联网新技术、外贸新业态等模式规范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第二章 二手车出口业务流程

第四条 收购车辆。按照进口国家对车辆的车龄、环保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并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及转移登记手续。如进口国家无相应技术标准,按照本市二手车辆交易相关质量要求进行车辆收购。

第五条 车辆整备。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对收购车辆外观、内饰、驾驶要素、安全性能部件等进行整备,确保车况完好。用于出口且已转入本市的二手车不受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限制,除车辆整备、检测、集港外不得在本市行驶。

第六条 检测鉴定。由具备 CMA CNAS 或其他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商务部制定的《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 WM/T8-2022 )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 WM/T9-2022 )对车辆进行出口前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第七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凭贸易合同、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鉴定报告、拟出口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向市商务局申请出口许可证,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 20 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数量的,应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八条 报关通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范填写出口报关单,清晰填报出口车辆状态为“旧”及车辆识别代号( VIN )。

第九条 车辆注销。在完成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 2 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等证明凭证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商务部门在车辆办理完成注销前,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 二手车出口企业的评审及退出

第十条 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具备相应的净资产。

3.合法经营,近三年在市场监管、银行信用、外汇管理、海关、税务、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4.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 3 年以上二手车交易或车辆对外贸易业务,具备较强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熟悉出口目标地市场相关政策法规,有境外营销渠道和境外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甄选备案

1.企业对照上述准入条件,向市商务局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依据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按照四项基本条件严格甄选出口企业,择优确定企业名单,并经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经备案的企业,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2.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二手车出口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合格、限期整改和撤销资质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出口企业并向省商务厅备案。出口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企业退出管理

出口企业因自身业务调整申请退出的,需要向市商务局提交退出申请,经市商务局批准后退出。企业退出后,必须妥善处理业务遗留问题,并切实承担已出口二手车 1 年内的售后服务责任。

已备案企业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由市商务局撤销企业二手车出口业务资质,并向省商务厅备案。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

2. 在相关信用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

3. 企业年度二手车出口金额低于全市年度二手车出口总金额的 5%

4. 企业年度二手车出口数量低于全市年度二手车出口总数量的 5%

5. 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出口二手车海外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等义务,或拒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6. 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或违规出口不符合规范车辆导致出现重大质量风险;

7. 违反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规定,被市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8. 未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口资格;

9. 其他不宜继续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撤销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不得参与下一批次二手车出口试点资质申报。

第四章 二手车出口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作为出口车辆质量安全追溯责任主体,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在企业自身建设和二手车品质两个方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建设方面

1.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体系和溯源体系,遵守进口国的法规及标准。企业是出口二手车质量追溯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二手车质量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2.出口企业应在批复备案后 3 个月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6 个月内建立 海外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网络、汽配件供应体系, 年出口二手车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3.出口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建立与出口品牌、数量相应的境外维修备件供应体系。通过自建售后服务网络、与境外优质经销商和售后渠道合作、对境外售后维修人员培训等方式,保障出口车辆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着力培育以质量、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二手车国际竞争力。

第十六条 出口二手车质量方面

1.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在出口前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及转让登记手续。

2.出口企业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国标准要求,出口国无标准的,应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内关于二手车出口检验标准。不得出口盗抢、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其中报废车指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机动车。

3.出口企业应建立质量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及时解决出口车辆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等重大问题。

第五章 二手车业务监管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南京市二手车出口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商务局、公安局、金陵海关、新生圩海关、机场海关、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口岸办等相关部门,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推动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第十八条  推动南京市二手车出口服务和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对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本着“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商务部制定的《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 WM/T8-2022 )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 WM/T9-2022 ),由具备 CMA CNAS 或其他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口企业采购的二手车进行严格检测。外地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必须符合上述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开拓二手车海外流通渠道。企业获得批复备案并有出口实绩的,对于其在二手车出口国市场建立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口二手车参照享受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凭采购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二手车出口通关手续后,符合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服务,积极推动中信保实施更加积极的承保政策,为重点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风险咨询服务。鼓励企业开展信保保单融资,推荐重点企业纳入银行保单融资“白名单”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加大二手车出口产业链相关企业招商力度,充分利用国家保税园区政策,设立二手车出口专业园区。支持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先行先试,发挥平台优势优化物流和通关流程,促进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发展。

第二十四条 支持依法成立的二手车出口行业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在行业自律、出口目标国准入标准研究、信息咨询、行业规范制定、政策培训、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商务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南京市二手车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宁商规〔 2021 1 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公安局

2023 6 16


相关文件: 《南京市二手车出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南京市商务局 支持单位: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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