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用农(林、渔)产品和食品的绿色健康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强化农药兽药管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
坚持适度、有序的原则,优化农药兽药生产布局,新设立、新增生产范围或者迁址的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进入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加快高污染、高风险农药产品的替代和淘汰,大力发展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产品。强化农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农药产品可追溯管理、产品事故报告与召回、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等制度,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禁在农药中违法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在兽药中添加非法物质,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药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注符合规定的二维码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落实封装摆放、明示标识、专人管理等措施,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兽药产品追溯制度,实现对产品的溯源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尽快淘汰有风险隐患的品种。支持环保型饲料开发生产,严禁在饲料生产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加强农药兽药相关许可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技术审核,落实农药生产许可观察员制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农药兽药安全生产监管;农业部门要强化农药兽药产品质量监管。
二、切实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环节指导和管理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名称、用量、时间等内容。各级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农药兽药使用培训,推广标准化种养技术,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严格遵守安全用药规定,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三、强化农药兽药残留监测
各地要加强农药兽药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例行监测、专项监测、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检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药兽药残留检验检测责任。各级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粮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鲜蛋、奶制品、茶叶及其他食品的农药兽药残留抽样检验,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督促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将有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四、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库,督促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依法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督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纳入信息化监管系统。各地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的培训、指导和督查,对未按照规定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要依法处理。各地在政策、项目、农业展会、品牌认定、信用评价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管理且信用良好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或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举办者可以对其进行检测,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种植养殖、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信息互联互通,做到责任可追究、去向可追踪,严格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
完善绿色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加快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大力培育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深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以及畜禽(水产)健康养殖等行动,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专业化服务。加快小品种作物农药登记,开展农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加快推广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安全用药和绿色防控技术。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一品一策”行动,查明风险隐患,研究管控措施,实施精准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农药兽药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加大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地表水环境的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壤污染区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作物布局调整方案;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收储运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建立含有害物质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种植业产品禁(限)用农药和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对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药材等食用农产品中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在畜禽产品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在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以及使用农药毒鱼虾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使用农药清滩清塘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整治,落实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审查农药兽药经营者许可证照制度,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发布农药兽药信息以及销售假冒伪劣、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当地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强化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协作联动,完善沟通协调、案件通报、联合调查和信息共享等机制。
七、加强科普教育和社会监督
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加大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和公开力度,主动发布监管信息、检测信息、安全预警信息和消费提示,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的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谣言及不良信息的查处力度。发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鼓励新闻媒体、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等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药兽药管理对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监管执法、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进一步充实检测力量,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的检测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管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