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D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医院与企业合作提升院内供应链效率服务的新模式,但由于本身是创新领域,且院企合作不同的模式纷呈,各种概念似是而非,容易混淆,加上近期一些有关禁止药房托管文件的发布,市场态度更趋谨慎。国家政策的趋势是什么,创新模式未来会往哪走,让大家更增加了一份困惑。其实我们认为,在政策的层面,哪些模式是国家所鼓励和推动的,哪是不被认可的已经非常明确。国家政策为市场指明了方向,明辨不同模式之间的本质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SPD是以合规性与精细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院内供应链优化
SPD服务是指将医院内医疗物资的供应、库存、加工、配送等工作进行集中一体化运行,从而提升医疗物资管理效率,降低成本的一种供应链优化服务。其与药房托管在服务内容有交叉,都涉及到对院内药品的管理和配送等工作,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①两者都涉及对医院药房的管理,但医院供应链服务中药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与仍然归属于医院,即不属于承包经营。②医院供应链服务(如上海开展的SPD服务完全按照阳光平台价格供应)不涉及二次议价、保证金、利润分成及其他隐秘的经济利益分配。③不涉及垄断,SPD项目不规定独家供应,医院有完全的选择其他供应商的自主权。④不干涉医院用药自主权,具体用药品种、厂家、都由医院决定,医院有完全的用药自主权。⑤SPD着眼医院供应链效率的提升,促进临床药师回归临床,使医院临床药学服务水平获得极大提升。而药房托管对医院供应链效率提升几乎无促进。
因此,
SPD可以看做是医药企业专业物流能力向院内的延伸,并且,在涉及医院信息系统对接的项目中, SPD系统只接收与订单相关的药品信息,患者、医生等统方敏感信息会被过滤,杜绝了统方的可能性,也使院内信息得到安全保障。
SPD带来的成效无可辩驳,但市场上仍存对SPD模式的一些疑问,小编在此尝试回答。
1. SPD实施后企业在医院的份额提升是否涉及垄断及不正当竞争?
SPD实施后虽然不规定独家配送,但是实施企业的业务份额会提升。这点是否合规呢?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以“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目的的经营者集中,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非法垄断的行为的目的在于提高价格,体现为效率受到损害,因此认定SPD是否垄断或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最终评判的标准不是竞争受到影响的情况,而是效率是否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三方即患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而SPD的实施非但不会损害患者利益,医院运营能力及临床药学水平的提高最终体现为患者受益。所以,SPD模式下专业化的经营者集中是合法合规的。
2. 院内供应链服务外包是否合法?
SPD本质更接近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服务的内容即企业所提供的院内药品/耗材的供应链管理。而通过公共服务外包提升服务的效率和专业性是国家所支持和鼓励的。《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明确,“本着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国家鼓励企业及单位购买非核心业务的专业服务,提升效率。未来“政府部门要不断拓宽购买服务领域,将可外包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所以与科室外包不同,供应链服务外包是合法合规的。
3. SPD是如何实现盈利的?
由于医药流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特征,配送份额的边际贡献很高,所以医院供应链服务是通过对医院药品采购渠道的合理归拢,加之物流管理的专业化和智能化,共同降低供应链成本,从而实现配送企业的合理盈利。
4.SPD模式是否有可以调整的空间?
虽然
SPD是一种合法合规的院企合作方式,但是作为一个创新业务模式,仍存在可调整和可优化的空间。如目前,大多数医院不会为SPD付费,这也是使SPD备受质疑的地方,由于在流通环节中,由于医院地位过于强势,这种现象虽可以解释,但未来随着模式的发展和成熟,使SPD服务不但要合法合规也要更合情,是值得关注和努力的方向。比如,上海某医改专家曾提出,是否可以利用GPO获得的价格空间购买SPD服务,都是很好的探索的思路。
来源上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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