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 1002 破 67 号

本院根据陈聪的申请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裁定受理赵晨晨

债务清理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指定北京中银(台州)

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赵晨晨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

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

心大道 183 号德智和大厦 13 楼;邮政编码:318000;联系人:

杨飞;联系电话:0576-81812987、13666895336)。未申报债权

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赵晨晨的债务人或者财务持有人应当向赵晨晨的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务。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