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
规
〔
2024
〕1
号
各
有关
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
保障
国土空间规划
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现
印发实施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
年1月4日
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
日照
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工作,保障
国土空间规划
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
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影响分析是
指承担日照
影响分析的单位,
运用专业
的日照软件,模拟计算拟建建筑(
场地
)
与
周边建筑
(场地)间
的日照
遮挡程度
,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行为。
用于日照影响分析的软件必须通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
第三条 我市
行政区
域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
规划
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
应
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并
与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向社会公示:
(一)拟建非住宅建筑超过
24
米(含24米)、住宅建筑超过35米(含35米)的高层建筑,在其日照
分析
计算范围内含
有
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二)在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日照
分析
计算范围内,拟建有日照要求
的
建筑;
(三)拟建低、多层建筑及小高层住宅参照拟建高层建筑确定
日照
分析
计算
范围
,该计算
范围内
存在
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且现状建筑之间不满足现行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间距要求的。
第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
或
个人;
(二)
《
日照分析报告
》
编制单位;
(三)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正负零、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残疾人住宅、宿舍等,公共建筑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残疾人之家、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医院、休养院、疗养院等。
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是
指
托儿所
、
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
、
居家
养老服务站的室外活动场地
及拟建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
。
当违法
建设
作为遮挡建筑时,应纳入
日照分析
计算范围;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可不纳入
日照
分析计算范围。
第七条 日照分析资料应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资料,加盖档案复印与原件一致章;
(二)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依法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三)在建、已批未建项目资料为
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出具
的
规划许可证附图(核准图)
。
现状建筑与档案资料不一致
时
,
建筑的高度、外轮廓等以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
建筑的平面功能布局以档案资料为准
。
第八条 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日照分析报告》(含附图)
1
份(纸质和电子形式);
(二)
日照分析
资料及目录清单
1
份(纸质和电子形式)。
第
九
条
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方案审查阶段,
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
(一)编制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二)分析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
规划核实前,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可
根据工作需要,
就以下事由提起对《日照分析报告》复核:
(一)公示期间
收
到大量对日照影响异议的;
(二)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信访、复议、诉讼
的
;
(
三
)建设单位
或
个人
、《日照分析报告》
编制单位因为日照分析不诚信被
规划资源主管
部门
通报的
;
(
四
)其他对日照分析结果存疑的。
第十
一
条 复核
单位根据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需要
,
结合
建设单位
或个人
提供的
日照
分析
资料
,
采用通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
的
日照分析软件,
对日照分析的结果和结论进行实质性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模;
(二)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三)日照计算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果和结论等。
第十二条
承担日照影响分析
、
日照复核的单位
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
第十
三
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共同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
或个人
应向
《
日照分析报告
》
编制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
或个人
提供的
日照分析
资料
不准确
等原因导致日照
分析
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
或
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
日照分析报告
》
编制单位应出具真实、准确的
《日照分析报告》
,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
《
日照分析报告
》
编制单位原因造成日照
分析
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
《
日照分析报告
》
编制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日照复核单位
应出
具真实、准确的复核结论,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复核
结论
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复核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四
条 经核查,报送的
《日照分析报告》
错误,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一
)规划
资源
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
并在其网站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进行通报;
(
二
)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
影响,直至限期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处罚。处罚后,依法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
。
第十
五
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计算。具体范围由
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确定。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
分析
。
第十六条
对民生保障、地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建设
工程项目
,因地块
形态
等因素限制确实难以满足日照要求的,
规划
许可前建设
单位
应组织专家
专项
论证并
经
区政府同意。
因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造成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内现状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并承诺放弃日照权利主张,达成日照补偿协议,签订日照的地役权合同,申请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该不动产不满足日照要求”。
拟建建设
工程
项目内有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户数和坐落
,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应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情况进行公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该不动产不满足日照要求”。单个项目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住宅套数不得大于5套。
第十
七
条 本市
行政区域
范围内建设项目的
《日照分析报告》
应同时满足《南京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
细则
》。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
029
年1月7日。凡印发之日起出具规划条件的,应执行本办法。城市更新等项目的日照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此前出具规划条件且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单栋建筑已有部分领证的除外),可执行本办法。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印发之
日
前仅有部分建筑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可按照本办法重新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宁规规范字〔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南京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细则.doc
2.
《日照分析报告》样本.doc
3.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doc
4.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doc
5.
普通窗、凸窗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示意图.doc
6.
直角转角窗、弧形转角窗等异形窗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示意图.doc
7.
阳台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示意图.doc
8.
窗户或阳台两端有突出墙体、装饰柱、干挂等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