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江西省公办养老院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公办养老院改造提升实施方案(2020-2022年)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提升设施建设水平,夯实兜底保障基础,拓展基本服务功能,着力打造布局科学、配置均衡、城乡衔接、设施完备、功能完善、适应需要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坚持以增加有效设施供给为目标,以设施改造提升为主线,优化建设布局,完善设施功能,强化安全管理。到2020年底前,县级福利院照料护理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基本满足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料护理服务需求;到2021年底前,每个市、县(市)至少建有一所床位3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综合养老院,有意愿的特困失能人员全面实现在县级福利院集中照护;到2022年底前,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社会化照护托养需求。二、重点任务(一)增强县级失能护理能力。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空白县(市)要加快推进突出护理功能的县级福利院建设,新建项目要按照最新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区域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老年人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规划选址和床位规模;改扩建的县级福利院要重点加强失能(失智)护理改造,开辟失能(失智)人员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配齐补全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80%以上。尚未实现医养结合的县级福利院要通过内设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着力增强医疗护理服务能力。每个设区市应建有一所市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满足城乡特殊困难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康复、护理和照料等服务需求。(二)加快乡镇敬老院改扩建。将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原则上每个乡镇应建有或保留1所敬老院。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进行改扩建的危旧敬老院应进行新建或重建,新建项目应充分结合区域人口规模、老年人需求,合理设置床位规模,避免出现床位空置率过高的情况。对区域老年人照护托养服务需求旺盛或现有床位数已经不能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乡镇敬老院应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床位规模应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当前实际需求以及未来5-10年的照护托养需求期望值等因素确定。(三)改造提升局部设施条件。对局部设施条件落后、功能不完善、安全不达标的公办养老院实施安全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重点对房屋建筑及设施按照功能性质合理分区并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涉及底线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配置,实施消防安全“三推广”,配置简易消防喷淋、感烟报警装置、微型消防站等,到2020年底前,全面消除公办养老院安全隐患。(四)落实老年人设施标准要求。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5796-2017)等标准设计施工,项目建设过程应主动邀请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卫健等部门参与指导项目建设,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土地、建设、消防、医养等规定要求。新建、改扩建和改造提升后的项目应符合《江西省公办养老院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见附件)要求。各市可在省级指标的基础上,坚持保障基本、经济适用原则,结合地区实际细化改造提升指标。三、工作要求(一)强化部署推动。各地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于2020年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责任主体、资金保障、考核验收等内容;督促指导各县(区)于2020年3月底前制定所辖范围内公办养老院改造提升的具体方案,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实施。相关方案报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多渠道筹措公办养老院建设改造项目资金。省级福彩公益金按照任务量、特困人员数量、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对罗霄山片区等贫困地区予以重点支持。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任务艰巨的市、县(区),应重点将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本级彩票公益金投入改造提升工程,确保安全隐患全面清除。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大支持公办养老院改造提升项目力度,并研究纳入“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三)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争取党委和政府将公办养老院改造提升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设区市民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本地区公办养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担负起推进本地区实施改造提升工程的职责,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改造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定期对公办养老院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开工、精心施工、如期竣工、发挥效益,将改造提升工程做成廉洁工程、精品工程、放心工程。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将本市公办养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进行督导。附件:江西省公办养老院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基础指标附件江西省公办养老院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基础指标序号 指标类别 指标要求1 (一)建筑标准 1.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2 2.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 3.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4 (二)设施设备 1.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5 2.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6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7 (三)院区场地 1.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8 2.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供养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9 (四)用房功能 1.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10 2.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附属用房。11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12 4.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13 (五)适老化改造 1.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14 2.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15 3.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应实施无障碍改造。16 4.地面做防滑处理。17 (六)照护型床位 1.应根据便于为失能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18 2.照护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19 (七)消防安全 1.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20 2.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的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21 3.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火灾隐患。22 4.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