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向导师请假,同时报告所在系辅导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研究生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并且按时在班长处填写《假期去向统计表》、《收假返校统计表》。平时必须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三天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导师、辅导员和计算机学院副书记批准,且必须填写《西北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学生请假条》。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者,应当休学。
第四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导师、辅导员和计算机学院副书记批准;且必须填写《西北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学生请假条》。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情况者:
(一)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6-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6-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1学时以上(含6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上课期间擅自离校1—14天者,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4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期间擅自离开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折算。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在西北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处。
附件一、二分别是缺课版与未缺课版西北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学生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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