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区)市场监管局(分局)、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接诉即办“每月一题”工作要求,持续加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环节安全监管,提升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联合制定《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电梯安全监管,以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单位为重点,开展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引导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明晰合规要求、树立合规理念、增强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电梯管理工作。

二是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督导物

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本合规指引要求落实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住宅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三是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通过开展联合执法等方式,依各自职责严肃查处电梯使用、维保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电梯及电梯使用单位定义

一、电梯定义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二、电梯使用单位定义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1.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2.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4.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5.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二章  电梯使用管理合规指引

一、电梯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且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电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与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5.建立电梯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梯自行检测,配合定期检验工作;

7.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8.保证电梯安全必要的投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电梯安全管理机构

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职责是贯彻执行电梯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三、人员职责

(一)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

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

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4.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1)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2)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3)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符合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5.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

(3)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4)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6)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7)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8)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

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9)本单位投保电梯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6.电梯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电梯使用登记;

(2)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3)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4)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5)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6)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

(7)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8)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员守则》。

四、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电梯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3.电梯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管理制度;

4.电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电梯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6.电梯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五、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电梯制造单位随机资料;

4.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5.电梯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6.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六、电梯使用登记

(一)登记时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二)变更登记

电梯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停用和启用

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电梯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四)报废

电梯报废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七、日常维护保养

1.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

2.监督电梯日常维护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并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确保电梯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制造单位要求。

八、标志标识

1.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当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2.电梯轿厢内的标识应满足:

(1)轿厢内设有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加贴铭牌上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可以只标额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

(2)轿厢内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出口层按钮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与其他按钮颜色明显不同的绿色按钮。

第三章  电梯检验和自行检测合规指引

一、电梯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一)监督检验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二)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改造监督检验日期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

(1)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4)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前款第(4)项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3.使用单位应确保检验现场条件符合以下要求:

(1)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满足检验要求;

(2)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

(3)实施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排了专业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受检电梯的资料:

(1)使用登记证,其内容与实物相符;

(2)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

(3)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专用钥匙管理制度。

二、电梯自行检测

1.电梯自行检测主体。电梯使用单位符合自行检测要求的,可以对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也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公示。

2.自行检测要求。使用单位开展自行检测时,要严格执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要求,应当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等,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制定包括检测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检测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测工作。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

3.自行检测周期。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在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电梯的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4.1条第二款所述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可以最多提前1个月进行自行检测。

4.自行检测档案。自行检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等应存入检测档案。检测档案应当至少保存6年。

5.自行检测整改。使用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的,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经检测人员确认整改完成后,方可投入使用。

6.公示自行检测及整改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7.换取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第四章 电梯风险防控合规指引

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2.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3.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4.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5.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以及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6.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7.电梯安全员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 隐患。

第五章 电梯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合规指引

一、应急预案和演练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开展演练并保存相关记录。

二、事故处置

(一)事故报告

发生电梯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于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事件、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电梯情况;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第六章附则

本指引未涉及事项,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