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9〕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已经2019年4月10日第9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顺义区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加快建设“一区一城一园”三大金融发展平台,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二)由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五)对服务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建设有积极作用,且从事投资类、资产管理类、金融科技类、金融服务类等业务,统计登记属于金融业并具有结算功能的类金融机构,经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坚持服务导向,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
(一)建立重点金融机构服务绿色通道。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账户开立和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全过程服务。
(二)搭建产融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大型金融展会、金融论坛、行业协会和专题对接会的平台作用,通过普遍对接与精准对接相结合,为入区金融机构提供产融合作的机会和服务。
(三)建立金融机构负责人奖励机制。依据金融机构的区域经济贡献和招商引资贡献,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予以奖励。
(四)建立住房保障机制。整合区内住房资源,为金融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各类人才住房保障。
(五)建立高管人员综合服务机制。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和支持力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 机构落户支持
第四条 符合“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的、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一)经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
(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交易中心,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25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2500万元。上述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上述补助扶持期为3年,总额不超过上述最高补助金额且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区域经济贡献。对预计当年区域经济贡献明显的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开办费用补助。
对服务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建设有积极作用,且从事投资类、资产管理类、金融科技类、金融服务类等业务、统计登记属于金融业并具有结算功能的类金融机构,经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开办费支持。
(三)对具有结算功能的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其总部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25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2500万元。上述补助扶持期为3年,总额不超过上述最高补助金额且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区域经济贡献。同时,对预计当年区域经济贡献明显的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开办费用补助。
(四)对新设的独立核算的支行(一级管辖行)、财险支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2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金融机构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
(一)购买办公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0万元,分三年按40%、40%、20%支付。
(二)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每年按金融机构当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1000万元。
(三)对入驻本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国内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不超过1年的一定面积的临时性办公场所,不足1年的以实际筹建期为准。
自享受本条第(一)、(二)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全额退还已获得补助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外资银行类法人机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证券类、保险类总部、投资类、资产管理类等金融机构,且预计将会对区域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额外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提高对外籍高层次金融人才服务水平,在出入境、在京永久居留、办理就业许可证等方面积极落实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且顺义区亟需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前三年每年给予其高管团队10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业务发展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金融机构,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之间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5%予以扶持;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5%予以扶持;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35%予以扶持;金融机构总部享受扶持资金比例再提高5%。扶持期为3年。
同时,对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团队成员,按照该金融机构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的20%予以扶持。扶持期3年。
第七条、第八条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2个年度间区域经济贡献增量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增量的30%作为扶持。
第十条 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本条所称金融机构,特指经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四章 产融合作支持
第十一条 对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本区注册纳税(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任一在本区的注册时间在本办法实施之后即可)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在支持临空经济、会展服务、文创旅游、科技研发、金融服务等服务业以及集成电路、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过程中,重点聚焦顺义区“3+4+1”高精尖产业领域,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0万元;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0万元;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750万元。
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的基金,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按照市级政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在本区的注册时间需均在本办法实施之后)给予额外奖励,在京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750万元。
本条政策同一基金管理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鼓励产业基金引导符合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落户顺义区。按照引进项目数量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引进3(含)—5个以内的奖励50万元,5(含)—10个以内的奖励80万元,10个(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引进的单个产业项目需满足实收资本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工商税务关系同时落户顺义区。同时,引进的单个产业项目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达300万元以上的,将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给予基金管理人作为激励。
第十三条 设立业务补贴资金。鼓励驻区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顺义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或担保服务,按照其当年为顺义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或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金融机构每年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笔业务合同期限半年以上。
第五章 机构引进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中介机构发挥资源优势,参与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建设。对于协助引进第二条第一款金融项目的中介机构,根据其引进单个金融项目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奖励10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以内的奖励3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对于协助引进第二条第二、三、五款金融项目的中介机构,根据其引进单个金融项目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奖励20万元,1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奖励5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以内的奖励1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对于协助引进第二条第四款金融项目的中介机构,根据其引进单个金融项目实收资本规模,1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奖励50万元,50亿元(含)—100亿元以内的奖励1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中介机构当年引进上述金融项目数量累计达5个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本条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向顺义区各部门或属地引荐且参与金融机构入区洽谈,使金融机构最终在我区注册并纳税,并经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对注册在顺义区、旨在集聚金融机构、打造金融产业发展完整业态、注册或实际入驻办公金融机构或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机构达到20家(含)以上的金融服务平台类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金融机构应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业务数据、发展经营和信息变更等情况。
(二)自100%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之日起5年内如迁出顺义区,应退还全部补助款。享受本办法多个政策支持的,以最后一个100%享受本政策支持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对符合顺义区金融发展定位、有特殊贡献和重要意义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同意,根据其发展需要予以专项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奖励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不再同时享受顺义区其他部门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奖励。
第二十条 本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由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认定、服务、奖励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