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财政部
【施行日期】2009-09-08
【公布日期】2009-09-08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05号

(2009年第105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09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五期期限1年,票面年利率为2.60%,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六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3.73%,发行额为200亿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0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从2009年9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9月15日支付利息,第五期于2010年9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六期于2012年9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本期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3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试点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试点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试点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从2009年9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持有6个月不满12个月提前兑取按照票面利率计付利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扣除9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六、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试点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天津银行、南京银行、长沙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石家庄商行、青岛银行、大连银行、乌鲁木齐商行、恒丰银行、包商银行、上海农商行,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期国债。其中深圳发展银行、石家庄商行、青岛银行、大连银行、乌鲁木齐商行、恒丰银行、包商银行、上海农商行等8家银行应从9月11日开始为投资者办理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开户业务。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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