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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徐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个人事务综合受理大厅B01-B06号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电话咨询: (021)64865064、(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www.xuhui.gov.cn/zxhd/sifa
  • 本指南适用于徐汇区律师执业许可审核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 申请材料齐全,与申请材料清单要求一致,符合法定形式:(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申请律师执业核准
  • 市司法局负责实施本市申请律师执业审核事项的办理,包括事项审核、决定和文书送达。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法定本级行使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事项办理深度
  • 网上办理深度
  •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 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违法违规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情形:
  • 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
  • 首次申请律师兼职执业
  • 重新申请律师专职执业
  • 重新申请律师兼职执业
  •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 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