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平山县县城城区规划区内及各乡(镇)规划区内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校舍建设项目。
2.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2)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3)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4)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
(5)被动式、装配式建筑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6)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9)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3.以下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和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征建设项目。
8291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