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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是当前一个热门司法话题,那么,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何区别呢?笔者分析认为,主要区别有五个方面。

一是制度确立时间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此规定。对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只是在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至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诞生了。

二是提起诉讼的范围不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案件,即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三是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定不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诉前程序,在对关联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就可以直接提起,不需要征得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同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定有特定的诉前程序,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首先应当依法公告三十日,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诉讼。对于公益诉讼,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四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主体身份不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并且是惟一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身份仍然是公诉机关公诉人。而相对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来说,检察机关的地位是起诉主体的“兜底和补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就不能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

五是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牢牢把握公共利益这个核心,这也是设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原意和根本目的所在。

(作者: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检委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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