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事登記條例》,身份證持有人可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以證明其身份證紀錄上已登記的事項,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點、婚姻狀況及配偶姓名等。
《登記事項證明書》樣本可以在以下連結找到:
《登記事項證明書》樣本
申請簡介(影片):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
申請人應填妥登記事項證明書申請表格ROP122,親身前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觀塘(臨時)辦事處除外)提出申請。
互聯網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申請
申請人必須登記「智方便+」帳戶及取得數碼簽署功能才可透過互聯網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作出申請。
網上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
申請人如因健康理由未能親身提出申請亦未能使用互聯網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申請,可郵寄申請或授權一名代表辦理有關申請。申請應郵遞到:
新界將軍澳 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1樓 人事登記總務及統計小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詳情 )
申請所需文件包括:
根據法例規定,如申請人居住於香港以外地方,申請須連同其經公證人恰當地認證的照片一張及左拇指或右拇指的指紋的印本一份。提交申請必須包括以下文件:
1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的副本、照片及拇指指模必須由其居住國家的一位公證人(Notary Public)給予適當之認證,並必須淸晰,以便核實申請人的身份。
費用須在申請時繳交。
因健康理由未能親身提交申請或從香港以外地方申請
費用應以劃線支票方式繳付,並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若支票並非指明由香港銀行付款,或並非以港幣開出,則每張支票須另付港幣100元作為銀行手續費。
透過互聯網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申請
如透過網上申請,申請人必須於遞交申請時,透過繳費靈、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或轉數快(FPS)繳交申請費用。
申請人可以親自前往所選擇的人事登記辦事處領取證明書。
授權代表領取
申請人可授權他人前往所選擇的人事登記辦事處代領。獲授權的代表必須年滿18歲,並在領取證明書時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及授權書(如在申請時未有提供)。
如果已繳交申請證明書的費用,申請人可以要求以掛號郵遞把證明書寄往指定地址。
本處在下列情況下可簽發已故人士的《登記事項證明書》給予與該已故人士有親屬關係的申請人,該《登記事項證明書》是證明該已故人士在過往身份證紀錄上已登記的事項,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點、婚姻狀況及配偶姓名等。
申請人應填妥登記事項證明書申請表格ROP171,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親身前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觀塘(臨時)辦事處除外)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所需有關的證明文件郵寄到:
申請獲批後,申請人須 親身 前往所選擇的人事登記辦事處並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便核對身份。
如申請人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無法親身前往辦事處,須提交其有效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副本,並由現時居住國家的一位公證人(Notary Public)給予適當之認證。
申請費用將於申請批准後繳付,申請人將會收到申請結果及繳費安排。如透過網上申請,申請人必須透過網上電子支付形式,包括繳費靈、信用咭(VISA、萬事達卡、銀聯和JCB)或轉數快(FPS)繳費。若費用是以劃線支票方式繳付,而支票並非指明由香港銀行付款,或並非以港幣開出,則每張支票須另付港幣100元作為銀行手續費。
授權代表領取(不適用於本地郵遞申請)
郵遞(不適用於本地郵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