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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http://www.chaozhou.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3851550.html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22〕207号)要求,为深化我市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公证服务,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与单位)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化部门协同、强化创新推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建设,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尽快实现公证机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到 2025年底,适合我市公证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加强党的领导

(三)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到公证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对公证机构党的建设的领导责任。在市司法局成立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和推进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市司法局)

(四)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参与决策制度机制。 有党员的公证机构,通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没有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选派

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公证机构党组织应当全面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包括制定修订公证机构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以及申请公证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派公证员参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完善收入分配、 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相关工作制度,对违法违规公证员提出处理意见等。(市司法局)

三、坚持公益属性

(五)均衡配置服务资源。 加强对力量薄弱公证机构的对口帮扶。引导县域公证机构进驻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过视频公证、巡回公证、定期办证、驻点办证等方式,实现群众申办公证“就近办”,推进基本公证服务均衡发展。推进公证机构品牌建设,在我市逐步打造一家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公证机构。(市司法局)

(六)保障特殊群体服务需求。 加强公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减免公证费用。对 80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与领取抚恤金、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孕妇、行动不便、老弱病残人员、现役及退役军人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提供上门服务。(市司法局)

(七)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推动政府采购公证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公证参与社会治理、稀缺资源分配、民生实事等项目,发挥公证中立、专业、规范职能,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严格落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有关要求,并将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公证员每人每年办理公益服务案件原则上不少于2件。支持公证机构向社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八)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落实公证服务事项收费管理各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公证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和违规收费行为。各公证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推进公证机构分类改革

(九)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 司法行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司发〔2017〕8号)相关政策要求,按照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19〕118号),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标准,推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三项政策”落地,最大限度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进行分配。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扶持并做好依靠业务收入暂时无法满足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保障。(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健康发展。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公证行业发展等因素,规范有序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激活行业发展动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辖区内公证处依程序申报合作制公证处改革。(市司法局)

五、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落实从严监管制度规定。 落实司法部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等办法,做好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公证质量评估检查等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机构和人员资质、公证档案、公证收费和会计账册进行核查。(市司法局)

(十二)强化执业监管。 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的常态化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公证业务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证机构办证点、服务窗口的规范和监督。公证从业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司法局)

六、扩大服务区域和领域

(十三)放宽公证执业区域。 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粤司办〔2020〕243 号),我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公证机构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变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公证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相关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公证事项仍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实行“跨省通办”的学历、学位、驾驶证、纳税状况等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市司法局)

(十四)创新公证服务领域。 公证机构、公证员要积极发挥首创精神,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优化服务流程,研发新的业务增长点。进一步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保障“三农”、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保护、司法辅助事务、家庭事务、竞技体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领域的实践。(市司法局)

(十五)发挥公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作用。 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优势,积极为矛盾纠纷预防、突发事件应对等提供公证服务。围绕诉源治理,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领域,广泛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事务工作。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扩大公证在行政处罚、征地拆迁等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市司法局、市中院,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利企便民

(十六)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公证协会《转发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证一次性告知内容概要的通知》(粤司办〔2021〕189号),进一步规范和精简证明材料清单,最大限度减轻群众的证明负担。明确各公证事项最快办结时限,尽量缩短群众办证周期。(市司法局)

(十七)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按照《潮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的通知》(潮司通〔2021〕20号),对于公证服务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44项公证事项,全市各公证处要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同时,各公证处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逐步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服务事项范围。(市司法局)

(十八)优化涉企公证服务。 充分发挥公证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鼓励各公证处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家门口”公证、企业一对一专属服务、涉外公证代办认证服务等便民服务。(市司法局)

(十九)提升窗口服务效能。 积极推行预约办证、节假日值班、延时服务等制度,落实公证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公证回访,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断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市司法局)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十)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积极推广应用省新版公证办证系统。鼓励公证机构优化服务,进行手段、模式、机制、产品创新,支持公证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探索公证自助办理、在线办理,深化“互联网+”服务。(市司法局)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已将各地推进公证体制和机制改革情况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各地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司法行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政策保障。 各地要将公证行业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符合条件可享受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的公证机构,当地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保障公证调查核实权,教育、公安、 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公证员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配合。(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快发展公证员队伍。 加大公证员选拔、任命和考核任职工作力度,发展壮大公证队伍。公证机构的事业编制必须用于招聘公证员或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将公证人才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体系,并按有关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