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系应依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制订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部审核后实施。

双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总学分在45学分左右。双学位学分要求与主修专业毕业要求学分分别计算。

双学位课程由该专业主修教学计划的核心课程与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组成。 双学位教学计划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学生应按院系规定选修其他课程取得相应学分,重复修读内容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无效。

双学位教学计划中的课程与学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时,院系应设置替代课程,便于学生选读。

2、双学位专业课程与同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各院系应根据课程特点,合理控制课堂规模。学校鼓励院系春秋季、暑期滚动开课。

3、开设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第五周前公布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先修课程要求、各专业所能接收的名额及学术要求等。

二、选修双学位专业的基本要求

1、在校普通本科生学有余力,在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后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

2、学生需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向开设双学位专业的院系提出修读申请,经院系审核录取后选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

3、学生经批准后可以从在校第二年或第三年开始修读双学位课程。每位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专业。不能申请学科相近的两个专业作为主修和双学位专业。

4、修读双学位课程须缴纳双学位课程学费。

三、成绩管理

1、已被录取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自主选课。

2、主修课程与双学位课程同质要求、同时选课,每学期选修主修和双学位课程总学分一般不超过30学分。

3、双学位的学分要求与主修专业毕业学分要求分别计算。一门课程如在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均有要求,只能计算一次学分。

4、双学位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成绩一并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

5、选修的课程(含主修和双学位)不及格达到学术警告或退学标准的,依据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6、选修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学生,应优先学好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在时间和精力许可的情况下兼顾双学位课程的学习。凡受到学术警告(学业预警)者,其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均有权终止其双学位专业的学习资格。

四、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一)、修读双学位课程的学生须在大学四年级第二学期开学五周内,根据所修课程是否分别满足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在优先满足主修正常毕业学分的前提下,向双学位专业开设院系提出证书资格申请。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证书。

(二)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可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对同时修读双学位课程的,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1、同时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可申请北京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2、如双学位课程成绩或学分未达到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但已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可申请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标注已完成的辅修专业。所交原双学位课程学费不予退还。

(三)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四)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双学位专业学习同时终止。

(五)学生毕业或结业时未修满双学位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仍保留在本人成绩单中,课程性质可由主修院系确认调整。

(六)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资格审查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分段进行。

(七)学生中止修读双学位时,需在教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双学位专业开设院系审核并在系统确认后生效。

(八)双学位课程的退课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退课办法一致。

五、收费标准及办法

双学位课程按学分交费,在每学期按选课学分数一次交清,收费标准按学校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工作由双学位专业开设院系安排办理。中途退课或终止双学位学习,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本办法经2017年1月13日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6年 9月(含)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与国内外其它高校合作举办和单独设立的辅修、双学位项目的管理,依据合作协议或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