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地园区建设,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开辟招商引资新路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
“飞地
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
2017
〕
92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与长江经济带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18
年)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6
〕
123
号)等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飞地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飞地管理机构
为强化飞地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统筹飞地购置、招商、运营、管理等工作,成立开发区飞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
1
)。领导小组下设
飞地建设运营组(办公室设在产发集团)、飞地招商引资组(办公室设在招商委招商服务部)、飞地企业服务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三个工作组。
第三条
管理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
主持召开飞地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飞地购置、招商、运营以及考核等事项。
2.
负责飞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各工作组职责
1.
飞地建设运营组。
负责组织对意向楼宇的考察、调研、评估、论证、购置等工作,负责飞地园区入驻项目、企业的管理、考核、奖励、清退等工作。
2.
飞地招商引资组。
负责指导飞地招商引资工作,协助做好新引进项目的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3.
飞地企业服务组。
负责指导入驻飞地园区的企业服务工作,协助做好企业的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飞地园区”,是指:
1.
开发区在行政区划范围外,通过购置或租赁物业空间,以自营或与第三方公司、团队等合作运营管理的园区。
2.
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外自置的用于科研等服务配套场地。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所投项目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七条
准入条件
1.
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央企或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2.
入选国家、省“**计划”、金华市“双龙计划”等高层次人才投资的项目。
3.
符合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且合同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4.
科技研发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总部企业或研发投入占比
5%
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设立的企业研发中心、研究院。要求入驻机构具有承担科技项目研发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
5
名以上。
5.
大型金融机构。包括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国内外知名投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分行,大型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6.
数字经济企业。以软件研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互联网交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具体要求为
:
①上市企业、拟上市培育企业;②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③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④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⑤年销售额超
1
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
7.
现代商贸业。营收
1
亿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
100
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营收
5000
万元以上且年纳税总额
50
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8.
现代服务业。符合飞地园区产业导向且附加值较高的现代服务业单位:①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证券经纪、融资担保、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保险经纪等金融服务业单位;②设计、文化传媒、广告策划、时尚消费等文创单位;③法律、会计、咨询、知识产权、培训、技术服务等配套服务单位。经营业绩良好,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或税收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单位优先。
9.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企业。符合产业园定位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行业内知名品牌平台优先。
10.
其他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力的优质项目。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入驻企业扶持政策
1.
研发设备和人才奖励。
对企业在飞地设立的研发中心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的研发设备,给予购置经费
30%
奖励,单个企业
3
年内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对在飞地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工作且年薪
30
万元以上的高层次研发人员,给予前两年全额、后三年
50%
的区级个人财政贡献奖励。
2.
综合贡献奖励。
对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新引进制造业项目,给予前两年区级综合贡献额全额奖励,后三年区级综合贡献额
50%
奖励。
3.
场地租金奖励。
根据入驻飞地园区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一定比例的场地租金奖励。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企业,按照“先交后奖”方式,分别给予飞地办公用房房租
100%
、
70%
、
50%
的奖励,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人均
10
平方米核定,最大奖励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企业实际租用面积高于核定奖励面积的,按核定奖励面积标准予以补贴;低于奖励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面积予以补贴。
4.
入驻飞地的数字经济项目,相关政策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金政发
﹝
2018
﹞
26
号)、《关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号发文后补充)执行。
第九条
园区运营扶持政策
1.
飞地运营奖励。
单宗飞地园区年区级综合贡献额首次达到
400
元
/
平方米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
30
万元的运营奖励;单位平方米年区级综合贡献达到上述要求且园区区级综合贡献年增幅在
8%
以上的,
给予飞地运营机构
30
万元的奖励。(
40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参照《金华信息经济产业园入园管理办法》制定)
2.
委托招商奖励。
对飞地运营机构或招商中介人引进的市域外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飞地运营机构或招商中介人一定比例的招商奖励。
(
1
)制造业项目。
按照项目落地后三年内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入库数据为准)给予奖励。其中
1-3
亿元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
‰进行奖励,
3
亿元以上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
‰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2
)数字经济项目。
按照项目落地后的营收给予奖励,其中三年内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
3
)外资项目。
对实际到位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实
际到位外资额
3
‰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
3.
飞地经济贡献奖励。
运营的各飞地园区在年度考核中平均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给予建设主体(产发集团)
4000
万
/
年的飞地经济贡献奖励。
第六章
入驻程序
第十条
企业入驻程序
1.
申报。
由企业向科创中心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交《
金华开发区飞地园区企业入驻申请表》(附件
3
)
。由科创中心进行初审。
2.
审核。
(
1
)区外招商引资项目由科创中心征求产发集团、招商服务部、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提交产业发展项目评审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提交产发集团董事会研究。
(
2
)区内企业入驻项目由科创中心征求产发集团、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提交产业发展项目评审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提交产发集团董事会研究。
3.
决策。
经产发集团董事会研究同意的项目,由产发集团按国资公司流程提交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通过决策的项目由飞地建设运营组为企业办理入驻手续。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绩效考核。
1.
考核对象。
入驻开发区各飞地园区的企业。
入驻飞地未满
6
个月的企业、清退中的企业不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2.
考核形式。
由产发集团负责按年度组织飞地园区企业考核。重点考核飞地入驻企业的营业收入、纳税贡献、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影响力、工作配合度等方面。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对园区企业的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依据《金华开发区飞地园区企业年度考核细则表》(附件
4
)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进行。
3.
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80
分(含)—
90
分为良好,
70
分(含)—
80
分为合格,
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飞地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
1
)企业入驻后发展缓慢,达不到入驻标准的;
(
2
)企业入驻后运营场所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或私自将运营场所转租挪作他用的;
(
3
)拒不履行入驻承诺或协议的;
(
4
)连续两年综合排名在所在飞地园区倒数
10%
的;
(
5
)企业实际使用面积不到申请面积的
60%
,且在签订期限内未予以整改到位,对楼宇资源造成浪费的;
(
6
)企业对统计报表、年度考核等应尽义务不配合的。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评优、政策奖励、整改清退等措施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由
科创中心
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入清退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飞地园区绩效考核。
1.
考核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要求的飞地园区。
2.
考核形式。
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人力社保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委招商服务部)按年度下达飞地园区绩效目标。考核周期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管理、招商招才、企业服务和科技创新发展。于次年
3
月底前共同完成对飞地园区运营机构的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依据《金华开发区飞地园区绩效评价表》(附件
6
)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进行。
3.
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80
分(含)—
90
分为良好,
70
分(含)—
80
分为合格,
7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飞地园区运营机构年度评优、政策奖励、整改更换的重要依据,对
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飞地园区,给予运营机构扶持奖励。对评价不合格的运营机构,由飞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整改要求、进行警告,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更换运营机构。
第八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飞地园区企业政策兑现程序。
1.
申报。
对通过考核的飞地园区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奖励政策兑现,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
4
月底前,由企业向
科创中心
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
1
)《金华开发区飞地企业政策奖励资助申请表》(附件
7
);
(
2
)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表(按实缴入库数);
(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申请企业年度财务年报;
(
5
)根据不同申报项目,提交其他专项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复印件资料的同时需提供原件供核对。
2.
兑现。
奖励经费按年度结算,由科创中心报产发集团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经济发展局复核,按国资公司流程提交决策后拨付。
第十四条
飞地运营机构奖励资金兑现程序。
1.
申报。
对通过考核的飞地运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奖励政策兑现,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
4
月底前,飞地运营机构向
产发集团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1
)《金华开发区飞地园区运营机构政策奖励资助申请表》(附件
8
);
(
2
)年度园区企业纳税情况表(按实缴入库数);
(
3
)年度园区招商招才情况表。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复印件资料的同时需提供原件供核对。
2.
兑现。
奖励经费按年度结算,由产发集团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报经济发展局复核,按国资公司流程提交决策后拨付。
第十五条
飞地经济贡献奖励资金兑现程序。
奖励经费按年度结算,由产发集团
提出申请,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决策拨付。
第十六条
委托招商奖励资金兑现程序参照《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实施办法(试行)》(金开办﹝
2018
﹞
171
号)执行。
第九章
企业清退
第十七条
清退条件
企业在入园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产发集团可终止协议并进行清退:
1.
入园后一个月内未将企业注册地址、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等纳入开发区管理体系的;
2.
入园后三个月内未开展相关项目研发或者实际运营,累计二次对其进行提醒后仍无明显改善的;
3.
办公场地内无人员办公或场地浪费严重,场地面积需求与实际办公需求不符的;
4.
对所使用房屋转租转借的;
5.
逾期未缴纳房租或物业费等,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6.
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的;
7.
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工商、税务、环保、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8.
利用所租用的办公场所进行网络传销、非法集资、涉黄、涉赌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9.
日常工作配合度低,未遵守园区相关规定,未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未按时缴纳费用的;
10.
其他需终止入园协议的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流程
1.
入园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产发集团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2.
属于清退范围内的企业租赁期未满的,由产发集团下达清退通知书,企业须在收到清退通知书后
15
日内完成场地完整交接流程;如企业未如期归还承租房屋的,由产发集团再次下达限期腾空搬离通知函,并按原月租金标准的
3
倍计算违约金;下达通知函后逾期
15
日仍未归还承租房屋的,将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作清退处理;
3.
入园企业租赁期满,企业负责人无意续租的,按租赁合同结清全部费用,场地完整交接后由产发集团收回;
4.
入园企业需提供经基地园区管理人员确认的《基地房屋退房联系单》后,由产发集团负责退回部分租金或房屋押金。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五章奖励政策与省、市政策有交叉重复的,优先享受省、市政策,开发区补足差额部分。同一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一事一议”项目以投资协议中约定条款为准,不再享受以上政策。享受本细则中相关政策的企业在开发区享受各类奖励补助与当年开发区级综合贡献额挂钩,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
5
年。
第二十条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开办﹝
2018
﹞
267
号)废止,本意见由经济发展局、招商委招商服务部、产发集团、科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