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
2010
〕
32
号)的要求,为推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满足统计上测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的需要,特制定本分类。
本分类适用于对“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宏观监测和管理;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依据本分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
二、主要原则
(
一
)
同质性原则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的每一个类别所包括内容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活动,即所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活动归入同一个类别。
(二)唯一性原则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每一项产品(服务)原则上只能归入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某一个类别,不得重复。
(三)经济活动原则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四)统计单位的原则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原则上以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为统计单位。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到更细的活动和产品,因此在统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产业活动单位分类和统计更为准确。
三、主要内容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2
)》(试行)包括两部分内容
,
第一部分为编制说明,第二部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共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产业。本分类共分为三层,
第一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2010
〕
32
号)中的七大产业,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划分为七个大类;第二层和第三层依据《“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
2012
〕
28
号)以及发改委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稿)将七大类进一步细分,第二层为
30
个类别,第三层为
100
个类别;在第三层建立与行业和产品(服务)的对应关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类别
359
个,对应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及服务
2410
项,其中对应《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服务)
700
多项。分类表中第三列和第四列分别表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代码和名称。
四、编码方法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2
)》(试行)为独立的分类体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每一层采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码,位数不限,每层代码之间用“·
”隔开。凡第二层不再细分,则第三层代码补一位“
0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均采用标准代码。
五、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对应代码
本分类原则上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第三层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条目(四位码)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小组条目(十位码),但当同一行业分类的小类或中类全部为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容时,则直接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大类;当同一产品或服务的小类、组和小组全部为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容时,则直接对应《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中类、小类或组。
(二)关于重复问题
1.
行业重复。由于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互独立,每一大类都是完整的体系,原则上要求对应行业类别在同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大类中只出现一次。由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详细程度不能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的需要,因此某产业大类中的某项服务或产品可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内容的一部分,而另一个产业大类中的内容可能涉及该小类内容的另外一部分,因此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条目在七大产业之间存在重复。
2.
产品(服务)不重复。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包含的产品和服务不得重复,即一项产品或服务不能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业类别。产品(服务)的唯一性保证了数据汇总时不出现重复计算。
(三)关于“前沿新材料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本分类设置了“前沿新材料产业”,包括纳米材料、生物材料、智能材料、超导材料。大部分前沿新材料是根据工艺、技术、性能划分,与本分类其他相关内容重复,无法对应行业代码或产品代码。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