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厅哥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要自觉抵制涉黄活动

切莫因一时贪念而误入歧途

如发现涉黄线索请积极举报

若遭遇涉黄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

来源 | 中山市公安局、广州越秀公安、徐闻公安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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