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个别证券经纪人2015年以来在委托合同约定地域范围以外的执业活动合规管理不到位,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为客户间融资提供中介便利的行为。

二、证券经纪人档案管理存在不足,个别证券经纪人档案中未保存2015年再培训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