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用工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①派遣员工日常管理工作;
②核算派遣员工待遇;
③将派遣员工工作档案和保险关系转移到派遣公司;
④
配合劳务派遣公司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
9
.劳务派遣单位合法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
①必须经过当地政府许可,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②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
③《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得少于
3
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10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内容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1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劳动合同法》第
59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
以下称用工单位
)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2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限制
?
《劳动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3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是相对于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而言的。《劳动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4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第
38
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解除相似,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可以分为劳动者辞职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两种情形。不同的是,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而应当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意识到自己与被派遣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例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权利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
15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6
.劳务派遣用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务派遣用工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同样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与其它用工的劳动者一样,没有任何区别。也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17
.用人单位能否实行自我派遣
?
《劳动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8
.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
《劳动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2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多数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的劳动者是争议的当事人,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单位)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