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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抄藏在身上,或在附發之參考法條中夾帶標註法條條次或其他文字之紙張;在桌子上、椅子、墊板、原子筆、橡皮擦、修正帶、尺、手上、腿上或考試通知書上等刻寫文字、圖形或符號等。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6款規定「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號」處理。 將考試作答結果攜帶離場。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7款規定「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處理。 使用電腦應試時,故意破壞電腦設備。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8款規定「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處理。 實地測驗應考人繳交考前預先製成的作品。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9款「調換應試試卷、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處理。 監場人員查核身分時拒絕脫下口罩。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4款規定「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經勸導仍不聽從」處理。 罹患傳染病不得應試,卻隱匿至試場應考。 依試場規則第3條之1、第12條之1處理。 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應居家隔離不得外出,仍進入試場應試。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12款規定「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不得應試,仍進入試場應試」處理。 考試前沒有把書籍、筆記、資料等文件收好,以致考試時,被發現有這些物品在抽屜或座位四周。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5款規定「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等」處理。 考試時,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小米手環、apple watch等智慧手錶、錄影筆、無線耳機,或放在抽屜或座位四周。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5款規定「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等」處理。 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使用只有加減乘除、沒有記憶功能的陽春型計算器,但不是考選部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6款規定「使用不符合第9條第2項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試」處理。 在試卷或試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文字。 依試場規則第10條及第17條第7款規定「於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處理。 應試國文時,在作文內容中書寫姓名。 依試場規則第10條及第17條第7款規定「於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處理。 將座位標籤黏貼於試卷上。 依試場規則第10條及第17條第7款規定「於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處理。 攜帶電子式、計算式或具有轉換因子、公式或函數之多功能之繪圖工具(如多功能滾輪平行尺)等非應試必需用品,經制止仍不聽從。 依試場規則第18條第2款規定「攜帶第17條第5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處理。 考試時出聲朗誦、發出聲響、吸菸、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經制止仍不聽從。 依試場規則第12條及第18條第3款規定「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處理。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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