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是英国思想家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创作的 政治学 著作,首次出版于1859年。
《论自由》中心论题有三个:第一,论 思想自由 和讨论自由;第二,论个性自由;第三,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通读该书,可以看到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利界限的划分是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该书被誉为 自由主义 的集大成之作。
该书以 洪堡 的“人类以最丰富多彩的姿态发展,这是绝对的、本质的、重要的”开篇。
第1章,引论。穆勒在这里所论述的自由,并非“意志的自由”,而是“市民的、社会的自由”,该书的主题在于发现“社会对个人可以正当行使权力的本质和界限”,并着力找到维持这一界限的方法。作为社会干涉个人的惟一正当理由,他提出“自我保护原理”,指出“文明社会当中正当行使权力干涉个人行动自由的惟一目的,是阻止伤害别人”。
穆勒基于这一原则,揭示了作为“人类自由的固有范畴”的三个组成要素,即:(1)属于意识范畴的精神领域的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及感情的自由、认识与感想的自由、发表意见和 出版自由 的四种自由);(2)爱好和职业的自由; (3)团结的自由。提出所谓真正的自由,应该是“每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幸福,以及不妨害他人争取幸福的努力的前提下,用自己本身的方式追求自己本身幸福的自由”。
第2章,论思想 言论自由 。言论、出版自由的特殊重要性是穆勒在这一章着重强调的。穆勒对此分为三种情况: (1)少数人意见或许是真理;(2)少数人意见是谬误;(3)多数人意见与少数人意见分别拥有真理。他将主张少数人有发表意见的自由的根据,归纳为下面的四点:1.当少数人的意见万一正确时,如果人们迫使其缄默不言,不使他人知晓,而代替他人决定问题,那么,在这个时候,人们就会犯认定自己绝对正确无谬的错误。2.少数人意见虽然谬误,但却含有部分真理的情况。此时如果人们迫使其缄默,就会认定人们所把握的真理的完整性,从而犯了错误。3.即使人们所把握的真理完美无缺,如果不允许对此发表反对意见,那么接受这一真理的方式,就不是使人们理解这一真理的合理根据的方式,而可以说是一种独断的、片面的方式。4.在上述的情况下,真理丧失了它的概念上的鲜明性和生命力,它所具有的生动的影响力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穆勒依据以上的理由,强调在该章开头所指出的三种情况下,必须尊重少数人发表意见的自由。
《论自由》1903年版
第3章,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穆勒认为第2章所述对待个人意见的各个命题,同样适用于个人的行为方式。他主张思想、言论的自由,当然必须伴随着用每人自己不同的方式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因此,穆勒认为,当探讨“人”的问题时,不仅仅是看他要做些什么,重要的问题是他属于哪一种类的人。穆勒是从重视每个人的个性多方面发展的角度来把握这一问题的。
第4章,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在这一章中,穆勒根据以上的考察,就该书的主题作出了结论。穆勒首先提出了关于人的行为的两个原则:(1)不损害相互的利益;(2)为保护社会及其成员所付出的劳动和牺牲时,每个人应负自己所分担的那部分。他将人们的行为分为:A.与他人利害有关的部分;B.只与自身有关的部分。社会根据前述的两个行为原则,仅仅就人们行为的前者(即A),可以对个人进行“道德的(通过舆论)、法律的”干涉;因此,关于人们行为原则的后者(即B),个人对社会不负任何责任。即行为A是道德和法律的范畴,行为B是自由的范畴。
第5章,论自由原则的应用。在这一章中,穆勒将第4章的结论归纳成为两个“公理”,试图在以之考察若干具体问题的同时,阐明这两个公理的意义和界限。第一公理:“对于各人自己的个人行为,只要不危及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的利害,便无须对社会负责。”第二公理:“对于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负有责任;如社会为了自我保护,需要应用社会的制裁或法律的刑罚时,则个人必须服从其中之一。”
历史背景
18世纪英国逐渐开放的政治思潮为穆勒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养料。英国 议会 1829年通过《天主教徒解放法案》,在原则上赋予了数百万天主教徒以平等的公民权利;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扩大了 选举权 ,使得富裕的 中产阶级 可以进入议会了;1846年,代表着农业和制造业之间利益冲突的《谷物法》被废除,促进了自由贸易在英国的进一步发展。总体来说,这三个事件标志着英国 自由主义 时代的来临。19世纪中叶,随着保守党和自由党(分别由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而来)的最终形成、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和文官体制的改革,自由主义成为19世纪政治经济领域的主调。
《论自由》是以穆勒1854年所写的简短随笔为基础撰写的。翌年开始重写,并与其妻哈雷特反复精心推敲,原来计划在1858年冬再由两人作最后的审定,但是就在这一年的冬季其妻不幸突然去世,穆勒为了表示对妻子的思念,对该书未加任何润色和订正,便于第二年出版了。
言论自由
《论自由》一书中从三个不同角度系统地论证了言论自由的价值。第一,没有人有权利替全体人类决定某一问题或者意见,因为任何这样做的人都假定自己不可能犯错误。但是这一观念已经被证实是谬误的了,因为“每个时代都曾抱有许多随后的时代视为不仅伪误并且荒谬的意见;这就可知,现在流行着的许多意见必将为未来时代所排斥,其确定性正像一度流行过的许多意见已经为现代所排斥一样”。既然任何一个人的意见都有可能是谬误的,那么自由的讨论便成为改正这种错误的最为重要的方式。只有通过讨论,错的意见和行事才会“逐渐降服于事实和论证”,因为“事实这东西,若无诠释以指陈其意义,是很少能够讲出自己的道理的”。
第二,即使所有公认的意见都是真确的,那么, 言论自由 仍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真理的价值恰恰建立在自由和公开的讨论之上。不加讨论而直接接受的真理,“毋宁说只是一个迷信,偶然贴在宣告真理的字面上罢了”。
第三,若某些意见只具有片面的真理性,那么,这些意见只有在自由和公开的讨论中才能不断完善自己。穆勒认为这一情况在现实世界中具有更大的普遍性,例如“两种相互冲突的教义,不是此为真确而彼为谬误,而是共同分有介于两者之间的真理”。固这些片面的真理就更需要异端的意见来弥补它的不足了。
穆勒的《论自由》一书不仅系统地论证了言论自由的价值,更针对英国现实的历史情况提出了言论自由所面临的新问题。
社会行为的最终目的应是“确保一切人的行为完全独立和自由”。这特别包括满足欲望和情趣以及从事各种职业或追求的自由,也包括结社或交往的自由,总之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个人可以拥有充分自由。通过自我关心的美德教育,社会中的个人应被鼓励用他们的自由来促进和提高他们自身的道德和智慧;如果他们获得成功,他们便成为尊敬和效仿的合适对象;如果他们失败了,他们便成为不讨人喜欢甚或遭人蔑视的对象。不过,他们不应遭到社会或政府的干涉,除非他们未履行某种社会义务,而这种义务又最终植根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从个人的生活中区分出只关心个人的部分和关心社会的部分,即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十分困难的。针对这种意见,穆勒从实践方面做了部分回答。如果上述反对意见的基本点是说,许多显然属于自我关心的行为损害了他人,那么穆勒便回答说,就他们损害了他人而言他们应该受到惩罚。对他人明确的损害或伤害应该受到惩罚,但若仅仅是无意的或偶然的伤害(并不违反或破坏特定的义务),就应着眼于更大的自由而予以宽恕。在这方面,穆勒讨论了挥霍钱财、酗酒、贩毒、重婚、赌博及其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他承认,不能机械地运用他的基本原则,但他坚持认为这些原则是正确的社会政策的唯一适合的指南。
美国南加州大学安嫩伯格传播学院教授 理查德·里夫斯 :《论自由》是一本引人入胜的书,因为它是穆勒哲学思想的精华,同时也介绍了其人生经历。 《论自由》作者约翰·密尔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1873年),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哲学家、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也是一位极为活跃的社会改良主义者,是英国政治改革运动中激进的民主主义先锋。 (美)乔治·萨拜因著;(美)托马斯·索尔森修订;邓正来译,政治学说史 民族国家 下 第4版=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4th Edition[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09,第508-509页 (英)大卫·埃德蒙,奈杰尔·沃伯顿著;萧风译,不朽的思想 27位当代哲学家谈27位往昔哲学家[M],新华出版社,2015.03,第137页 刘宝恒主编,青年人必知的世界名著[M],吉林大学出版社 吉林音像出版社,2004.03,第42页 池海平,巢容华编著,西方法学名著导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09,第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