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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男财经丨律师面对面】近日,#王鹤棣经纪人开了炸串店#冲上热搜,该店推出的“DD同款套餐”,因被认为“打着王鹤棣的名号营销”引发争议。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尹玉称,如果明星并未直接参与商业活动,但其形象被用于推广,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依法受到保护。未经明星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姓名等进行商业推广,侵犯了明星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尹玉表示,《民法典》明确了对肖像进行法律界定的三个要素,即:“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和“可识别性”。其中,可识别性是最基本、最关键的要素,即对于通过技术手段再现的个人肖像,作为法律主体的一般人,能够根据其判断标准,辨认出该肖像所指向的特定自然人。

尹玉认为,虽然王鹤棣经纪人开设炸串店并推出“DD同款套餐”的行为不侵犯王鹤棣的肖像权,但通过变相使用王鹤棣的名字,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在没有获得王鹤棣或其代理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其姓名,应构成对于王鹤棣姓名权的侵犯。

(记者 董湘依 制作 张嘉怡 宅男财经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