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
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桂农发〔
2014
〕
1
号)精神
,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拟定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
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桂农发〔
2014
〕
1
号)
三、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各地普遍存在证书错误、漏发、暂缓确权、漏确权的问题。如何开展错误证书的更正、漏确权农户补登记等“回头看”问题整改及
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等
常态化登记管理工作,现行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虽有了规定,但对操作流程程序、提交材料等仅作原则性规定,不够详细具体,不便于实际操作。制定本《办法》可细化办理各类登记事项操作流程程序及提交材料详细内容,以便于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回头看”问题整改及常态化登记管理工作。
四、
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补充登记
补充登记,是指全
江州区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
由于某种原因
极少数村民小组
(
农户
)
未完成土地
确权
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
以及
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
(二)更正登记
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1.
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
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
漏
的;
2.
承包土地
地块权属、
名称、坐落、面积
及地块数量
有错漏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
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3.
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1.
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
承包地块
互换;
2.
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
承包地块
转让;
3.
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合并的;
4.
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五)换证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
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
江州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3.
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其他材料
(
六)
注销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
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2.
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3.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4.
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5.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亡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