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 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桂农发〔 2014 1 号)精神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拟定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 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 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桂农发〔 2014 1 号)

三、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各地普遍存在证书错误、漏发、暂缓确权、漏确权的问题。如何开展错误证书的更正、漏确权农户补登记等“回头看”问题整改及 变更、转移、换证、注销等 常态化登记管理工作,现行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虽有了规定,但对操作流程程序、提交材料等仅作原则性规定,不够详细具体,不便于实际操作。制定本《办法》可细化办理各类登记事项操作流程程序及提交材料详细内容,以便于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回头看”问题整改及常态化登记管理工作。

四、 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补充登记

补充登记,是指全 江州区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 由于某种原因 极少数村民小组 ( 农户 ) 未完成土地 确权 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 以及 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

(二)更正登记

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1. 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 的;

2. 承包土地 地块权属、 名称、坐落、面积 及地块数量 有错漏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 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3. 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1. 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 承包地块 互换;

2. 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 承包地块 转让;

3. 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合并的;

4. 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五)换证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江州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3. 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其他材料

六) 注销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 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2. 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3.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4. 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5.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亡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