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札记
贞观之治的法治
郝洪涛
唐朝初期,唐太宗李世民雄才大略,厉精图治,出现过为人称道的“贞观之治”。主要措施是:知人善任、从谏如流、“爱之如一”的民族政策,使“中国既安,四夷自服”,为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奠定了基础。
近读《资治通鉴·唐纪》及《新唐书》《贞观政要》,对“贞观之治”有新的认识。认为法治也是其主要措施。本文就此问题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作以初步探讨。
一、立法
唐初,统治者重视立法。据《资治通鉴·唐纪》记载,唐高祖李渊、唐太宗李世民、唐高宗李治都有立法活动。
武德元年(618年)五月,
“戊午,隋恭帝禅位于唐。”“唐王李渊即位于太极殿”,“改元武德”,“罢郡,置州,以太守为刺史。”“壬申,命裴寂、刘文静等修定律令。”“六月,废大业律令
(隋炀帝大业三年颁布的法典)
颁新格。”
武德二年二月,
“初定租、庸、调法,每丁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
(租指田租,调指户调,劳役为庸。)这是赋税立法。
武德七年三月,
“初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次尚书、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为六省,次御史台,次太常至太府为九寺。”
这是行政立法。
“夏四月,庚子朔,赦天下。是日,颁新律令,比开皇旧制增新格五十三条。”“初定均田租、庸、调法。”
李渊制定的法律史称《武德律》,比隋《开皇律》刑罚减轻。
唐太宗尤其重视立法。
高祖九年八月,
“甲子,太宗即皇帝位于东宫显德殿,赦天下;关内及蒲、芮、虞、泰、陕、鼎六州免二年租调,自余给复
(免除赋税徭役)
一年。”
诏以
“宫女众多,幽闷可愍
(悯)
,宜出之,各归亲戚,任其适人。”
十月,
“丙午,上与群臣论止盗。或请重法以禁之,上哂之,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傜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自是数年之后,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焉。”
贞观元年(627年)正月,乙酉,改元。
“上命吏部尚书长孙无忌等与学士、法官更议定律令,宽绞刑五十条为断右趾
(脚)
,上犹嫌其惨,曰:‘肉刑废已久,宜有以易之。’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请改为加役流
(死刑的减刑)
,徙三千里,居作
(劳役)
三年;诏从之。”
贞观五年十二月,“
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
(审核讯问)
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又,古刑人,君为之撤乐減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断狱,唯据律文,虽情在可矜
(怜悯)
,而不敢违法,其间豈能尽无冤乎!’丁亥,制‘决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可衿者,录状以闻。’由是全活甚众。其五覆奏者,以决前一二日,至决日又三覆奏;唯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
“上常与侍臣论狱,魏征曰:‘炀帝时尝有盗发,帝令于士澄捕之,少涉疑似,皆拷讯取服,凡二千余人,帝悉令斩之。大理丞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上曰:‘此豈唯炀帝无道,其臣亦不尽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宜戒之!”
贞观十三年八月,
“诏以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比来诉讼者或自毁耳目,自今有犯,先笞
(chī,刑,用荆条责打)
四十,然后依法。”
贞观十六年七月,
“庚申,制:‘自今有自伤残者,据法加罪,仍从赋役。’隋末赋役重数,人往往自折支体,谓之‘福手’,‘福足’;至是遗风犹存,故禁之。”
贞观十年十二月,
“上曰:‘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
贞观十五年五月,
“丙子,上指殿屋谓侍臣曰:‘治天下如建此屋,营造既成,勿数改移,苟易一榱
(cuí,椽)
,正一瓦,践履动摇,必有所损。若慕奇功,变法度,不恒其德,劳扰实多。’”
唐太宗制定的法律,史称《贞观律》。
贞观二十三年六月,
“甲戍朔,高宗(李治)即位,赦天下。”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改元。
永徽二年
“闰月,长孙无忌等上所删定律令式;甲戊,诏颁之四方。”
此即《永徽律》。
永徽三年,唐高宗以长孙无忌等对律文逐条进行疏释,撰成《唐律疏议》三十卷,永徽四年十月颁行。
以上立法的特点:一是比较全面,有律(刑律)、令(国家制度)、格(诏敕汇集)、式(细则和程式),涉及政治、经济、行政诸方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法令简约,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贞观政要·赦令)。三是宽仁慎刑。太宗
“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新唐书·刑法志》)。
“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
《贞观政要·仁义》。
二、执法
《资治通鉴·唐纪》记载了唐太宗的执法实践。
(一)严格执法。
贞观元年,
“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
(大理寺次官)
。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
(放逐)
。’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上曰;‘卿能执法,朕复何忧!’胄前后犯顔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
“鄃
(县名)
令裴仁轨,私设门夫,上怒,欲斩之。殿中侍御史长安李乾佑谏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今仁轨坐轻罪而抵极刑,臣恐人无所措手足。’上悦,免仁轨死,以乾佑为侍御史
(殿中侍御史为从七品,侍御史为从六品)。
”
贞观九年七月,
“岷州都督、盐泽道行军总管高甑生后
(迟)
军期,李靖按
(审查)
之。甑生恨靖,诬告靖谋反,按验无状
(情形)
。八月,庚辰,甑生坐减死徒边。或言:‘甑生,秦府功臣,宽其罪。’上曰:‘甑生违李靖节度,又诬其反,此而可宽,法将安施!且国家自起晋阳,功臣多矣,若甑生获免,则人人犯法,安可复禁乎!我于旧勋,未尝忘也,为此不敢赦耳。”
贞观二十年三月,
“陕人常德玄告刑部尚书张亮养假子五百人,与术士公孙常语,云‘名应图谶’,又问术士程公颖曰:‘吾臂有龙鳞起,欲举大事,可乎?’上命马周等按其事,亮辞不服。上曰:‘亮有假子五百人,养此辈何为?正欲反耳!’命百官议其狱,皆言亮反,当诛。独将作少匠李道裕言:‘亮反形未具,罪不当死。’上遣长孙无忌、房玄龄就狱与亮诀曰:‘法者天下之平,与公共之。公自不谨,与凶人往还,陷入于法,今将奈何!公好去。’已丑,亮与公颖俱斩西市,籍没全家。”“岁余,刑部侍郎缺,上命执政妙择其人,拟数人,皆不称旨,既而曰:‘朕得其人矣。往者李道裕议张亮狱云‘反形未具’,此言当矣,朕虽不从,至今悔之。’遂以道裕为刑部侍郎。”
(二)不搞株连。
贞观十四年十二月,
“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者,御史劾
(弹劾)
之。上曰:昔唐、虞大圣,贵为天子,不能化其子;况崇为刺史,独能使其民比屋为善乎!若坐是贬黜,则州县互相掩蔽,纵舍罪人。自今诸州有犯十恶者,勿劾刺史,但令明加纠察,如法施罪,庶以肃清奸恶耳。’”
贞观十六年十一月,“刑部以反逆缘坐侓兄弟没官为轻,请改从死。”敕八座
(六尚书,二仆射)
议之,议者皆以为‘秦、汉、魏、晋之法,反者皆夷三族,今宜如刑部请为定。’给事中
(官名,五品)
崔仁师驳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酷法变隆周中典!
(周法,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上从之。”
(三)亲自督办,复核案件。
贞观三年,“三月,已酉,上録
(审查)
系囚。有刘恭者颈有‘胜’文,自云‘当胜天下’,坐是系狱。上曰:‘若天将与之,非朕所能除;若无天命,‘胜’文何为!’乃释之。”
贞观二十年正月,
“丁丑,遣大理卿孙伏伽等二十二人以六条
(汉武帝时考核官员的准则)
巡察四方,刺史、县令以下多所贬黜,其人诣阙称冤者,前后相属。上令禇遂良类状以闻,上亲临决,以能进擢者二十人,以罪死者七人,流以下除免者数百千人。”
据《新唐书卷二·太宗》记载:
二年
“八月甲戍,省冤狱于朝堂。”
六年三月
“丁丑,降雍、歧、邠三州死罪以下,赐民八十以上粟帛。”“十二月辛未,虑囚
(审查囚犯罪状)
,纵死罪者归其家。”
七年
“九月,纵囚来归,皆赦之。”
十年十二月庚辰
“虑囚”。
十三年
“五月甲寅,以旱避正殿,诏五品以上言事,减膳、罢伇、理囚、赈乏,乃雨。”
十五年四月乙未,十二月辛丑,十七年二月乙亥,十八年十一月戊寅,二十一年正月甲寅,二十二年十二月闰月癸已
“虑囚”
。
二十三年
“三月辛酉,大赦”。“五月已巳,皇帝崩于含风殿。”
唐太宗直到去世前五个月,还在
“虑囚”
,前两月还在
“大赦”
。
(四)减轻刑罚,慎用死刑。
《新唐书·刑法》记载: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
(сhuǐ鞭打)
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
“五年,太宗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日有府史取赇
(贿赂)
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法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睱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曰亦蔬食,务全体撤乐、减膳之意。”
“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寖少。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实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轻重为更限。”
唐朝初期,从《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到《唐律疏议》,形成了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为《唐律》。《唐律》之实施,对贞观之治以至后来的开元盛世,起到了重要作用。《唐律》影响,不仅及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远播日本、朝鲜、越南等五洲诸国,甚至在世界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应当指出,法律属上层建筑。《唐律》是皇权时代的产物,体现了当时统治者的意志,其任务是巩固李唐政权。但其中一些法治理念、执法作风是值得借鉴的。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于海口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改于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