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县( 人民 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 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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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 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畅通政府与企业群众互动渠道 ,加强 我区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运行 管理 规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事项 办理 ,保障 企业 群众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 公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 便民 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20 53 号)要求 ,结合 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宁夏12345热线)是指 我区设立的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以及国务院 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区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以整体并入、双号并行、设分中心三种方式一体运行。

第三条 宁夏 12345热线运行管理 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宁夏 12345热线 按照 “一个 号码服务 统一平台受理,各级依 办理 ”的 运行模式, 通过人工电话和微信、 网站、 移动 客户端等 全媒体 渠道 以及国家互联网 +督查、 一体化 政务服务 等平台, 受理 企业 群众提出的咨询、求助、投诉、 建议 、举报等 诉求,提供 7 × 24小时 全天候人工 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 12345热线、双号并行热线、设分中心热线原则上统一应用 全区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 热线 管理 平台 以下简称 12345热线平台),未纳入12345热线平台统一管理的热线做好自有平台优化升级、数据对接等工作

第六条 加强 宁夏 12345 热线标准化建设,内容涵盖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等体系,实现工作流程规范化和话务管理精准化。

第七条 宁夏 12345 热线统一 平台 建设 、扩容改造、运营管理及 话务 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 指导、监督 、管理和 考核 宁夏 12345热线工作,协调解决 宁夏 12345热线工作统筹规划、重大事项决策以及重点难点问题

第九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 中心 12345 ”便民服务中心)为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各 地级 市人民政府指定 专门 部门 作为 本级 12345热线管理 机构, 各县( 、区)人民政府指定 专门 部门作为 县(市 区)分办 中心。 双号并行热线、设分中心热线的主管部门(单位)为热线管理机构。

第十条 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 推进落实 宁夏 12345热线联动机制 ,完善 运行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对各 热线 管理机构 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 ,对区直承办单位进行 监督、考核和评价

(二)负责 12345热线平台 的统筹 建设、管理维护、升级改造。

(三) 负责受理 地级市 12345热线接转的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事项及医保、 “我的宁夏”政务 App等方面的事项。

(四)负责统筹建设、管理维护全区共享共用知识库,建立健全知识库更新及考核机制。

(五)负责对宁夏 12345 热线数据开展分析研判,对重大舆情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六)负责指导宁夏 12345热线 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 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地级市 12345热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 本地区热线分办中心 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 ,对本级承办单位进行 监督、考核和评价

(二)负责本级 12345热线的管理和数据分析研判 定期 向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报 热线 运行 情况

(三)负责 属地管理事项的 受理、转办 办理、督办、反馈、 回访 、办结、 归档 以及 属于 自治区管理 事项 和双号并行保留 座席 热线事项的接转工作, 分中心 热线 一般性 咨询业务解答和 专业 问题的 接转 工作

(四)负责采集、审核、发布、下架本级 12345热线 知识库知识。

(五)负责本级 12345热线 话务 人员的管理考核 业务指导与培训。

(六)承办自治区 12345热线 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双号并行热线管理机构主要 职责:

(一)负责本 部门热线的建设、管理和数据分析研判,定期向 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报 热线 运行 情况

(二)负责做好与地 12345热线 电话接转 以及企业 群众诉求 受理、转办 办理、督办、反馈、 回访 、办结、 归档 工作。

(三)负责采集、审核、发布、下架本部门热线知识库知识。

(四)负责本部门热线 话务人员的管理考核、业务指导与培训。

(五)承办自治区 12345热线 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分中心热线管理机构主要 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热线的建设、管理和数据分析研判,定期向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 报送热线运行情况。

(二)负责做好与地 12345热线 电话接转 以及企业 群众诉求 受理、转办 办理、督办、反馈、 回访 、办结、 归档 工作。

(三)负责采集、审核、发布、下架本单位热线知识库知识。

(四)负责本单位 热线 话务 人员的管理考核 业务指导 培训

(五)承办自治区 12345热线 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 政府有关 部门 中央驻宁 有关单位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 为热线承办单位, 主要职责:

(一)明确 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办理员落实诉求工单 处办 责任

(二)对口负责自治区和地级市 12345热线工单 的签收、办理和反馈工作。

(三)根据职能和工单派发情况,牵头协调多部门联合办理工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 12345热线平台

(四)负责采集、审核、发布、下架本单位知识库知识。

(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业务对口单位工单办理。

(六)承办自治区 12345热线 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十五条 宁夏 12345热线受理企业群众各类非紧急、非警务类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 建议 表扬 诉求。

第十六条 不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宁夏行政管辖范围的事项。

(二)依法 应当通过 110、119、120等紧急服务专线处理的事项

(三)属于 党委、人大、政协、 纪检监察、 法院、检察院、军队、武警职责范围 事项

(四)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五)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六)已依法 办理完毕,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 向热线提出的 同一 事项

(七)恶意侮辱、诽谤他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受理范围内的诉求事项,应详细记录诉求人姓名、联系方式、诉求内容等信息,形成诉求工单。

第十八条 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告知诉求人不予受理及依据 引导其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宁夏 12345热线 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转办 办理反馈 、回访 评价 办结归档四个环节

第二十条 受理转办:

(一)对能够直接答复或处理的事项,应当接诉即办。

(二)对不能直接解答且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按照职能职责、管辖权限或行业管理要求, 1 个工作日内通过 12345热线 平台 向承办单位派发工单。

涉及责任不明、职责交叉、管理存在盲区等复杂事项,由受理诉求的热线管理机构根据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指定主、协办单位 联合 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反馈:

(一)建立健全接诉即办和 限时办结 工作机制,各级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按照 “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答复诉求人,并将结果反馈至 12345热线平台。

(二)承办单位在 1个工作日内签收 不在 职责范围内的说明原因 和建议 1个工作日内退单 ;咨询类工单 2个工作日内办结 反馈诉求人, 求助、投诉、举报、建议 类工单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反馈诉求人;确因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派发工单的 热线 管理机构 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并将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延期情况告知诉求人 延期时限不超过 5个工作日 ,延期申请不超过 2次。

(三) 涉及多部门、跨区域办理的,由 主办 单位 牵头 汇总各方意见统一 反馈 诉求人

(四)建立健全突发事项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将涉及区域性水、电、气、网等问题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及引发次生灾害的,疫情等突发类事项,与 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热线及有关单位及时对接联动,自收到后 2小时内处理,2日内办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五)建立健全与 110紧急 热线 日常联动机制,对涉及 个人扬言 、危及 公共安全、 矛盾纠纷激化等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时联动 110处置。出现可能引发违法犯罪、暴力和极端事件时,110第一时间派警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回访评价

(一) 建立 健全 满意度评价机制,由诉求人对服务 质量 和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满意度评价结果为 非常 满意、满意、不满意

(二)对办结工单实行 100%回访 评价 行短信 或智能 语音 回访评价 ,对 回访评价 不满意的进行人工 电话 回访 ;对 人工 电话 回访 不满意的,发回承办单位重办,重办次数为 1次,重办期限为5 个工作

(三) 重办事项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尽快办理 ;已办理,但未对事项针对性正面回应的, 再次办理 ;已依法依规办理,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诉求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暂不能办理或诉求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上传书面履责意见,并向诉求人说明

(四) 重办后进行二次满意度评价, 此次 满意度评价 结果(合理的)作 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办结归档:

(一)对工单诉求已办理完毕且回访结果为满意及以上的正常办结。

(二)对 所依据的法律、政策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且在办理期限内无法办结的,注明相关情况后申请办结

)事项办结前,诉求人通过 宁夏 12345热线撤回诉求的,热线 管理机构 应告知承办单位 直接 办结 ,诉求人通过承办单位撤回诉求的,承办单位应在 12345热线平台申请办结并说明原因。

(四)各级 热线 管理机构对诉求工单、电话记录、会议材料、领导批示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按要求进行归档,电话录音至少保存 2年

第五章 知识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夏 12345热线按照 统一建设,分级维护 的原则,建设全区 权威准确、标准统一、实时更新、共建共享 的知识库, 拓展知识库应用 ,完善自助查询服务 ,方便 企业和群众反映诉求建议

第二十五条 知识库包含法律法规、业务政策、部门职能、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公共服务紧急临时信息(水、电、气、交通)、常见问题、热点问题等内容,是集 知识 发布、查询和 使用 于一体的业务知识 汇聚 平台。

第二十六条 知识库知识管理 按照 “谁提供、谁维护”的 原则 ,遵循 “采集—审核—发布—下架”的工作流程进行,知识库知识由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审查后,在 12345热线平台提交发布或申请下架,经自治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审核后执行, 知识信息的时效性、正确性由该知识提供单位负责。

二十七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 发布的知识 内容每月开展 检查 ,确保与 最新政策 一致, 对于 需要 更新 维护 的知识 ,需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知识的 更新等工作。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加强对热线数据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依托全区统一的 12345热线平台,定期梳理、分析、研判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 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敏感性问题密切关注,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诉求分析联动报告机制,对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热点事件及集中诉求,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按月形成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不定期形成热点问题分析专报,并向自治区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各级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 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向外泄露 诉求 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 相关 内容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需要, 12345热线平台与 其进行 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实时推送、共享。

第七章 督办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坚持依规督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职能负责,联合本级政府督查部门对逾期未办结、办理结果不实、办理程序存在明显问题、合理诉求未得到有效解决、涉及跨部门跨层级或疑难复杂、合理诉求重办后仍不满意等事项进行督办。

第三十三条 按照 “谁受理、谁跟踪、谁督办”的原则,明确热线督办主体与责任,建立本级热线督办工作体系,通过督办单、专题协调、约谈提醒等多种方式开展督办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情况较为复杂、部门职责不清、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事项,由热线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督办。

第三十五条 建立话务人员奖惩 激励制度,通过 岗位大练兵竞赛 立技能 提升专门奖励, 开展 评定月度最佳、 专项 突出、综合优秀等常态化评先评优活动, 充分 调动话务人员 工作积极性,提 更优质的服务。 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 机构指导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 落实话务 人员奖惩激励制度, 科学设置话务内部岗位和专家座席 ,制定按技能评定、 绩效 奖惩、适 增长的薪酬制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每月汇总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督办工作情况,对反复回退、久拖不办、推诿扯皮、满意度低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三十七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激励的原则,由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热线考核工作,制定全面反映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工作效能的考核细则,考核细则和分值在每个考核年度征求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意见后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全区机关效能考核评分依据。

第三十八条 热线管理机构考核按 100分 计算 指标包括机构及制度建设、业务培训、热线受理、工单办理、质检规范、知识库维护、数据报送、群众评价、日常工作配合。

第三十九条 承办单位考核按 100 分计算,指标包括机构及制度建设、工单办理、知识库维护、群众评价、日常工作配合。

第四十条 以下情况不纳入考核范围:

(一)因建议没有得到采纳而不满意的。

(二)诉求事项确属没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依据且承办单位已进行解释回访的。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 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 自治区 政务服务 中心( 12345 ”便民服务中心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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