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县(
区
)
人民
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
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
2
年
4
月
27
日
(此件
公开发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畅通政府与企业群众互动渠道
,加强
我区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运行
管理
,
规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事项
办理
,保障
企业
群众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
办
公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
便民
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
2020
〕
53
号)要求
,结合
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宁夏12345热线)是指
我区设立的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以及国务院
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区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以整体并入、双号并行、设分中心三种方式一体运行。
第三条
宁夏
12345热线运行管理
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宁夏
12345热线
按照
“一个
号码服务
,
统一平台受理,各级依
责
办理
”的
运行模式,
通过人工电话和微信、
网站、
移动
客户端等
全媒体
渠道
以及国家互联网
+督查、
一体化
政务服务
等平台,
受理
企业
群众提出的咨询、求助、投诉、
建议
、举报等
诉求,提供
“
7
×
24小时
”
全天候人工
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
12345热线、双号并行热线、设分中心热线原则上统一应用
全区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
热线
管理
平台
(
以下简称
12345热线平台),未纳入12345热线平台统一管理的热线做好自有平台优化升级、数据对接等工作
。
第六条
加强
宁夏
12345
热线标准化建设,内容涵盖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等体系,实现工作流程规范化和话务管理精准化。
第七条
宁夏
12345
热线统一
平台
建设
、扩容改造、运营管理及
话务
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
指导、监督
、管理和
考核
宁夏
12345热线工作,协调解决
宁夏
12345热线工作统筹规划、重大事项决策以及重点难点问题
。
第九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
中心
(
“
12345
”便民服务中心)为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各
地级
市人民政府指定
专门
部门
作为
本级
12345热线管理
机构,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指定
专门
部门作为
县(市
、
区)分办
中心。
双号并行热线、设分中心热线的主管部门(单位)为热线管理机构。
第十条
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
推进落实
宁夏
12345热线联动机制
,完善
运行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对各
级
热线
管理机构
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
,对区直承办单位进行
监督、考核和评价
。
(二)负责
12345热线平台
的统筹
建设、管理维护、升级改造。
(三)
负责受理
地级市
12345热线接转的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事项及医保、
“我的宁夏”政务
App等方面的事项。
(四)负责统筹建设、管理维护全区共享共用知识库,建立健全知识库更新及考核机制。
(五)负责对宁夏
12345
热线数据开展分析研判,对重大舆情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六)负责指导宁夏
12345热线
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
相关培训
。
第十一条
地级市
12345热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
对
本地区热线分办中心
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
,对本级承办单位进行
监督、考核和评价
。
(二)负责本级
12345热线的管理和数据分析研判
,
定期
向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报
送
热线
运行
情况
。
(三)负责
属地管理事项的
受理、转办
、
办理、督办、反馈、
回访
、办结、
归档
以及
属于
自治区管理
事项
和双号并行保留
座席
热线事项的接转工作,
分中心
热线
一般性
咨询业务解答和
专业
性
问题的
接转
工作
。
(四)负责采集、审核、发布、下架本级
12345热线
知识库知识。
(五)负责本级
12345热线
话务
人员的管理考核
、
业务指导与培训。
(六)承办自治区
12345热线
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
第十二条
双号并行热线管理机构主要
职责:
(一)负责本
部门热线的建设、管理和数据分析研判,定期向
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报
送
热线
运行
情况
。
(二)负责做好与地
级
市
12345热线
的
电话接转
以及企业
群众诉求
受理、转办
、
办理、督办、反馈、
回访
、办结、
归档
工作。
(三)负责采集、审核、发布、下架本部门热线知识库知识。
(四)负责本部门热线
话务人员的管理考核、业务指导与培训。
(五)承办自治区
12345热线
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分中心热线管理机构主要
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热线的建设、管理和数据分析研判,定期向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
报送热线运行情况。
(二)负责做好与地
级
市
12345热线
的
电话接转
以及企业
群众诉求
受理、转办
、
办理、督办、反馈、
回访
、办结、
归档
工作。
(三)负责采集、审核、发布、下架本单位热线知识库知识。
(四)负责本单位
热线
话务
人员的管理考核
、
业务指导
与
培训
。
(五)承办自治区
12345热线
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
政府有关
部门
、
中央驻宁
有关单位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
为热线承办单位,
主要职责:
(一)明确
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办理员落实诉求工单
处办
责任
。
(二)对口负责自治区和地级市
12345热线工单
的签收、办理和反馈工作。
(三)根据职能和工单派发情况,牵头协调多部门联合办理工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
12345热线平台
。
(四)负责采集、审核、发布、下架本单位知识库知识。
(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业务对口单位工单办理。
(六)承办自治区
12345热线
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十五条
宁夏
12345热线受理企业群众各类非紧急、非警务类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
、
建议
、
表扬
等
诉求。
第十六条
不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宁夏行政管辖范围的事项。
(二)依法
应当通过
110、119、120等紧急服务专线处理的事项
。
(三)属于
党委、人大、政协、
纪检监察、
法院、检察院、军队、武警职责范围
的
事项
。
(四)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五)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
(六)已依法
办理完毕,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
,
向热线提出的
同一
事项
。
(七)恶意侮辱、诽谤他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受理范围内的诉求事项,应详细记录诉求人姓名、联系方式、诉求内容等信息,形成诉求工单。
第十八条
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告知诉求人不予受理及依据
,
引导其向有关单位反映
。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宁夏
12345热线
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转办
、
办理反馈
、回访
评价
、
办结归档四个环节
。
第二十条
受理转办:
(一)对能够直接答复或处理的事项,应当接诉即办。
(二)对不能直接解答且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按照职能职责、管辖权限或行业管理要求,
1
个工作日内通过
12345热线
平台
向承办单位派发工单。
(
三
)
对
涉及责任不明、职责交叉、管理存在盲区等复杂事项,由受理诉求的热线管理机构根据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指定主、协办单位
联合
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反馈:
(一)建立健全接诉即办和
限时办结
工作机制,各级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按照
“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答复诉求人,并将结果反馈至
12345热线平台。
(二)承办单位在
1个工作日内签收
,
对
不在
职责范围内的说明原因
和建议
,
并
在
1个工作日内退单
;咨询类工单
2个工作日内办结
反馈诉求人,
求助、投诉、举报、建议
类工单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反馈诉求人;确因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派发工单的
热线
管理机构
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并将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延期情况告知诉求人
,
延期时限不超过
5个工作日
,延期申请不超过
2次。
(三)
涉及多部门、跨区域办理的,由
主办
单位
牵头
汇总各方意见统一
反馈
诉求人
。
(四)建立健全突发事项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将涉及区域性水、电、气、网等问题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及引发次生灾害的,疫情等突发类事项,与
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热线及有关单位及时对接联动,自收到后
2小时内处理,2日内办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五)建立健全与
110紧急
热线
日常联动机制,对涉及
个人扬言
、危及
公共安全、
矛盾纠纷激化等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时联动
110处置。出现可能引发违法犯罪、暴力和极端事件时,110第一时间派警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回访评价
:
(一)
建立
健全
满意度评价机制,由诉求人对服务
质量
和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
满意度评价结果为
非常
满意、满意、不满意
。
(二)对办结工单实行
100%回访
评价
,
先
行短信
或智能
语音
回访评价
,对
回访评价
不满意的进行人工
电话
回访
;对
人工
电话
回访
不满意的,发回承办单位重办,重办次数为
1次,重办期限为5
个工作
日
。
(三)
重办事项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尽快办理
;已办理,但未对事项针对性正面回应的,
应
再次办理
;已依法依规办理,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诉求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暂不能办理或诉求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上传书面履责意见,并向诉求人说明
。
(四)
重办后进行二次满意度评价,
并
以
此次
满意度评价
结果(合理的)作
为
年度考核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办结归档:
(一)对工单诉求已办理完毕且回访结果为满意及以上的正常办结。
(二)对
所依据的法律、政策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且在办理期限内无法办结的,注明相关情况后申请办结
。
(
三
)事项办结前,诉求人通过
宁夏
12345热线撤回诉求的,热线
管理机构
应告知承办单位
直接
办结
,诉求人通过承办单位撤回诉求的,承办单位应在
12345热线平台申请办结并说明原因。
(四)各级
热线
管理机构对诉求工单、电话记录、会议材料、领导批示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按要求进行归档,电话录音至少保存
2年
。
第五章
知识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夏
12345热线按照
“
统一建设,分级维护
”
的原则,建设全区
“
权威准确、标准统一、实时更新、共建共享
”
的知识库,
拓展知识库应用
,完善自助查询服务
,方便
企业和群众反映诉求建议
。
第二十五条
知识库包含法律法规、业务政策、部门职能、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公共服务紧急临时信息(水、电、气、交通)、常见问题、热点问题等内容,是集
知识
发布、查询和
使用
于一体的业务知识
汇聚
平台。
第二十六条
知识库知识管理
按照
“谁提供、谁维护”的
原则
,遵循
“采集—审核—发布—下架”的工作流程进行,知识库知识由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审查后,在
12345热线平台提交发布或申请下架,经自治区12345热线管理机构审核后执行,
知识信息的时效性、正确性由该知识提供单位负责。
第
二十七
条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
对
其
发布的知识
内容每月开展
检查
,确保与
最新政策
一致,
对于
需要
更新
维护
的知识
,需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知识的
更新等工作。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加强对热线数据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依托全区统一的
12345热线平台,定期梳理、分析、研判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
,
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敏感性问题密切关注,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诉求分析联动报告机制,对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热点事件及集中诉求,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按月形成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不定期形成热点问题分析专报,并向自治区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各级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
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向外泄露
诉求
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
相关
内容
。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需要,
12345热线平台与
其进行
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实时推送、共享。
第七章
督办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坚持依规督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职能负责,联合本级政府督查部门对逾期未办结、办理结果不实、办理程序存在明显问题、合理诉求未得到有效解决、涉及跨部门跨层级或疑难复杂、合理诉求重办后仍不满意等事项进行督办。
第三十三条
按照
“谁受理、谁跟踪、谁督办”的原则,明确热线督办主体与责任,建立本级热线督办工作体系,通过督办单、专题协调、约谈提醒等多种方式开展督办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情况较为复杂、部门职责不清、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事项,由热线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督办。
第三十五条
建立话务人员奖惩
激励制度,通过
岗位大练兵竞赛
,
设
立技能
提升专门奖励,
开展
评定月度最佳、
专项
突出、综合优秀等常态化评先评优活动,
充分
调动话务人员
的
工作积极性,提
供
更优质的服务。
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
机构指导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
落实话务
人员奖惩激励制度,
科学设置话务内部岗位和专家座席
,制定按技能评定、
绩效
奖惩、适
度
增长的薪酬制度
。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
12345
热线管理机构每月汇总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督办工作情况,对反复回退、久拖不办、推诿扯皮、满意度低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三十七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激励的原则,由自治区
12345热线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热线考核工作,制定全面反映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工作效能的考核细则,考核细则和分值在每个考核年度征求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和承办单位意见后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全区机关效能考核评分依据。
第三十八条
热线管理机构考核按
100分
计算
,
指标包括机构及制度建设、业务培训、热线受理、工单办理、质检规范、知识库维护、数据报送、群众评价、日常工作配合。
第三十九条
承办单位考核按
100
分计算,指标包括机构及制度建设、工单办理、知识库维护、群众评价、日常工作配合。
第四十条
以下情况不纳入考核范围:
(一)因建议没有得到采纳而不满意的。
(二)诉求事项确属没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依据且承办单位已进行解释回访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
热线管理机构
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
自治区
政务服务
中心(
“
12345
”便民服务中心
)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图读懂:
《宁夏回族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