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纺织
(
轻
)
工业厅
(
局、公司
)
、仪征化纤联合公司: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
1985
〕
6
号文《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我部对纺织工业化学纤维的腈纶、维纶、涤纶、锦纶、丙纶以及粘胶纤维
(
补充
)
的有毒有害工种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召开有代表性企业座谈讨论,初步拟定了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并召开了主要地区省、直辖市纺织
(
轻
)
工业厅
(
局、公司
)
会议审定。现颁发试行,凡从事表中所列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发〔
1978
〕
104
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
二
)
项的规定办理。在试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
附: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
作业工种范围表说明
一、为了明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所指“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在纺织工业化学纤维生产中的具体工种范围,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列入了粘胶
(
包括已试行的工种
)
、腈纶、维纶、涤纶、锦纶、丙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
三、本表是由纺织部组织部分有代表性的化纤厂进行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综合平衡并征求部分省、市纺织
(
轻
)
工业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
四、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是按照纺织工业化纤行业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及其劳动繁重、高温程度来划分的。划分的范围和标准是:
1
.根据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的精神,本表所列的是危害较大、具有代表性的工种。
2
.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作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列入。
五、在试行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
.化学纤维工种必须与本表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者方可作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如因劳动组织不同,而与所划的“范围”有出入时,应根据具体的劳动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
(
轻
)
工业厅
(
局、公司
)
研究确定,并报纺织工业部备案。
2
.化学纤维生产车间的辅助工、保全工、保养工、分析化验工,常年跟班技术员
(
如车间值班长
)
以及污水处理工等,其劳动条件与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
(
轻
)
工业厅
(
局、公司
)
审核后报纺织部审批。
3
.凡由其他产业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其相同,企业可以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
(
轻
)
工业厅
(
局公司
)
审查,同意后执行。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
(
轻
)
工业厅
(
局,公司
)
认为需要补充划入的工种,可提出依据
(
包括劳动条件和测试数据等资料
)
报纺织工业部审批。
六、在试行中必须首先注意从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以防止或减轻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工艺改革,设备改造,或者由于原料的变换,从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的因素后,不再作为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
新建企业采用了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等,在生产中已消除了有毒物质的危害的,则不应再列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