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研究机构命名规则
(一)我校研究机构一般命名为“中国人民大学
**
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
**
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
**
研究院”。
(二)跨学院
研究机构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申请以“中国人民大学
**
研究院”命名:
1.
研究领域和研究团队跨学科或跨学院;
2.
研究团队拥有固定人员、经费及办公场所,具有持续运行基础。
(三)院属研究机构原则上不以“研究院”命名。
(四)研究机构更名需向学校提交申请,由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评议,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更名结果,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印发机构名称变更文件。
第八条
研究机构管理归属
(一)跨学院研究机构由学校统一管理。通常有一个牵头学院,以项目为纽带联系其他相关学院参与,整合资源,共同建设。
(二)院属研究机构采取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的方式。由学院制定管理制度,其日常管理由所属学院负责,业务管理归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三)院属研究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
第九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制度
(一)跨学院研究机构第一负责人由校长任命或聘任,任期或聘期为
4
年,可以连任。
(二)院属研究机构负责人由学院提名,院长聘任,科研处备案,任期或聘期为
4
年,可以连任。
(三)跨学院研究机构负责人变更需向学校提交申请,由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
进行评议,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变更结果。
(四)院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变更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变更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各类研究机构原则上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定行政级别、不下拔日常运行经费。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类研究机构争取科研项目,走自我发展的道路。研究机构争取到的各类经费按《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管理。孵化期内的研究团队可用拟组建的研究机构名义承接各类项目,签署合同时我方单位名称为“研究机构名称(筹)”。
(三)孵化期内的研究机构可向学校申请
3-5
万低额度的培育经费,培育支持经费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下拨。资助结束后,按校内基金项目结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培育经费的研究机构,若孵化不成功,将视情况追回培育经费。
(四)研究机构不得私刻公章。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研究员管理
研究机构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等岗位的,机构所在学院应严格把关,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上报校长办公会授权后方可聘任。
获得授权后,机构可提请需要聘任的相应岗位,兼职研究员的聘用应基于研究需要,且拟聘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聘用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送学校科研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登记备案,聘期不超过三年。
研究机构对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负有管理的责任。研究机构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可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对外不得以中国人民大学的名义或中国人民大学正式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如违反规定或协议,擅自以中国人民大学名义从事活动的,将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研究机构所在学院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学院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更新机构名单、机构负责人、外聘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机构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制度。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依托 “科研管理系统”,机构定期填报相关数据,每年上传年度报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机构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的评估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主要从团队的管理运行、团队人员结构、研究成果、社会服务、经费支持等方面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应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机
构评估表》,所有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认定依照学校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办法执行,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科研成果完成人应是该研究机构成员。同时参加
2
个科研机构的成员,其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只参加
1
个科研机构的考核,不得在不同科研机构重复计算;只有在评估周期内产生的科研成果,方可纳入评估计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学校对评估期内研究方向明确、运行态势良好、学术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研究机构实行政策倾斜,在遴选各类重点研究基地或评选“十大创新团队”工作中进行重点推荐,并适时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对评估成绩差、运行成效低下的科研机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在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科研机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十八条
学校有权撤销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学校资产带来重大损失的研究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
发展规划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2007-2008
学年校政字
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