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
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
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与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
请遵照执行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5
月
17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
与信用
风险分级
分类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
督检查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
等
法律、法规、规章
及
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与信用
风险分级
分类
管理
(以下简称
风险分级管理
)
,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
地州市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地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
地区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
本辖区内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通过监督检查、
监督抽检
、
投诉举报、
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
A
级、
B
级、
C
级、
D
级四个等级。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
40
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
40
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
20
分。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
Ⅰ
档、
Ⅱ
档、
Ⅲ
档和
Ⅳ
档。
(一)粮食加工品等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
Ⅰ
档;
(二)调味品等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
Ⅱ
档;
(三)糕点、豆制品等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
Ⅲ
档;
(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产企业等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
Ⅳ
档。
第十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
1
)。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动态风险因素按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监督抽检
、
投诉举报、
责任约谈等情况量化打分。
(一)
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中一般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
1
分,重点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
5
分。
(二)
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的,每批次量化打分
5
分,监督抽检发现非法添加等不合格问题的,酌情增加量化打分分值。
(三)食品生产企业被投诉举报,经核实为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量化打分
5
分;为其他原因的,
每次量化打分
1
分。
(四)
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每次量化打分
5
分。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
通用
信用风险因素的量化打分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
1000
分)按照
50:1
折算。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值。
风险分值之和为
0
—
30
(含)分的,为
A
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
3
1
—
45
(含)分的,为
B
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
4
6
—
60
(含)分的,为
C
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
60
分以上的,为
D
级风险。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
1
),确定静态风险因素
具体分值
。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应依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
投诉举报、
责任约谈等
情况
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
2
)。
第十八条
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并确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
局依托新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直接定为
D
级。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基础上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连续
2
批次
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
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
局
规定的其他
应当
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
2
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乳制品、
特殊食品
生产
企业除外);
(三)获得地
州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
(四)
在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乳制品、
特殊食品
生产
企业除外)
;
(五)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
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
局
规定的其他
应当
下调风险
信用
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上一年度年底
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情况,作为制定
下一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等级确定年度内,食品生产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情形以及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
变化当月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国家或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
A
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
1
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
B
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1
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
C
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2
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
D
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3
次。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定期汇总和分析。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消除措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
风险等级被调高
2
个等级及以上的;
(二)
风险等级
连续
2
年调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
管理
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附
件
:
1
.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
.
食
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
1
.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
.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低(
Ⅰ)
13
.
5
1
.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3
.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低(
Ⅰ)
14
.
0
1
.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2
.半固体(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3
.固体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4
.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
5
.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较低(
Ⅱ)
18
.
0
1
.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
2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较低(
Ⅱ)
17
.
0
1
.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2
.浓缩果蔬汁(浆);
3
.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中等(
Ⅲ)
22
.
5
1
.风味固体饮料;
2
.蛋白固体饮料;
3
.果蔬固体饮料;
4
.茶固体饮料;
5
.咖啡固体饮料;
6
.可可粉固体饮料;
7
.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
较低(
Ⅱ)
19
.
5
1
.硬质糖果;
2
.奶糖糖果;
3
.夹心糖果;
4
.酥质糖果;
5
.焦香糖果
(
太妃糖果
)
;
6
.充气糖果;
7
.凝胶糖果;
8
.胶基糖果;
9
.压片糖果;
10
.流质糖果;
11
.膜片糖果;
12
.花式糖果;
13
.其他糖果
较低(
Ⅱ)
17
.
5
1
.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
2
.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
3
.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
4
.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
5
.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
6
.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
7
.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
8
.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
9
.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
较低(
Ⅱ)
15
.
5
1
.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
2
.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
3
.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
4
.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
5
.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
6
.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较低(
Ⅱ)
16
.
0
1
.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
2
.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
3
.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
4
.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
5
.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较低(
Ⅱ)
16
.
0
1
.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
2
.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
3
.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
4
.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
5
.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
6
.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
7
.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
较低(
Ⅱ)
16
.
0
1
.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2
.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3
.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4
.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
较低(
Ⅱ)
17
.
5
1
.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
2
.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味片、凉粉、其他
较低(
Ⅱ)
15
.
5
1
.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
2
.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
3
.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
4
.炒制类糕点;
5
.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
中等(
Ⅲ)
24
.
5
1
.全营养配方食品;
2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其他;
3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电解质配方食品,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流质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其他
高(
Ⅳ)
31
.
5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
/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婴儿营养补充剂、其他
高(
Ⅳ)
31
.
5
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高(
Ⅳ)
30
.
0
1
.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2
.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3
.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高(
Ⅳ)
30
.
0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
GB
2760
、
GB
14880
或卫生健康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较低(
Ⅱ)
17
.
5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ICP备案编号:
新ICP备05001680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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