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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卓志案:染指矿业又“卖官”

在2003年至2010年的近8年间,收受好处费817万余元。2012年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下半年,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时任市委书记的牛志美等多名官员接连被查。同年12月14日,从锡林浩特市走出去的老领导、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刘卓志被“双规”,9天后被免去领导职务。

“卖官”与染指矿业,是刘卓志贿金的两大来源。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盟委书记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86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

3 董永安案:同一岗位的第4个落马者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对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永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永安也因此成为1997年以来河南省5任交通厅长中的第4个落马者。此前,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连续3任厅长接连出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永安在担任中国一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阳市市长、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他人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83万余元人民币、4万欧元、10万元港币、1万美元,其中1330万元未遂。

办案人员在查办董永安受贿案时发现,董永安受贿次数并不太多,但单笔受贿金额巨大,而且,行贿人多是利用节假日以“礼金”的名义,给董永安送去现金。

同一岗位接连扳倒4位高级领导干部,着实令人深思。交通厅手中握着大量建设项目,投入资金少则数以亿计,而缺乏监督的决策权又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一把手”前腐后继也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