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永)行罚决字〔2023〕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因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0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钟公(永)行罚决字〔2023〕2940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吸毒,发检阳性是因为申请人吃了处方药,钟楼分局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钟公(永)行罚决字〔2023〕2940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2023年9月22日,永红派出所民警在对吸毒前科人员进行排查时,发现许某毛发检测样本初筛结果呈冰毒阳性。本案涉嫌吸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本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3年9月22日,永红派出所民警在对吸毒前科人员进行排查时,发现许某毛发检测样本初筛结果呈冰毒阳性。该所于2023年9月22日受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办案期间,民警对申请人许某、证人林某某进行询问,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调取申请人涉毒前科。于2023年9月23日对申请人家中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吸毒工具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3日办案单位两次对申请人进行毛发鉴定,并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9月26日分别送达申请人鉴定意见。2023年9月27日,永红派出所针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执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批准对申请人吸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法律文书在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查明,许某因涉嫌吸毒在钟楼区永红村委周家村**号被抓获,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壹个。许某拒不承认吸毒,经澳瀚博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送检的毛发样本(距根部约2.8厘米段)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吃了处方药”。民警经询问申请人,其称于2023年3月在南夏墅工作单位打架后,到医院看病后使用药品。经询问证人林某某,称许某于2023年3月底被常州某公司因打架被开除。经查询警综平台,发现许某于2023年3月13日在武进分局南夏墅派出所有殴打他人涉警记录。许某提供的药品为克林霉素片与活血止痛软胶囊。因许某吃药时间距毛发鉴定时间已超6个月,且许某提供使用的药品中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故许某提出申辩理由不成立。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经查,许某因涉嫌吸毒在钟楼区永红村委周家村**号被民警抓获,并查获冰壶壹个。许某拒不承认吸毒,经澳瀚博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送检的毛发样本(距根部约2.8厘米段)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且许某有多次吸毒处罚前科。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钟公(永)受案字〔2023〕7111号《受案登记表》;2. 钟公(永)行罚决字〔2023〕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情况记载;3. 钟公(永)行传字〔2023〕224号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及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4. 钟公(永)行传字〔2023〕226号传唤证及呈请传唤报告书、钟公(永)行传字〔2023〕228号传唤证及呈请传唤报告书、对许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四份;5. 病历材料及药片照片;6. 对林某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一份;7. 钟公(永)检查字〔2023〕267号检查证、呈请检查报告书、检查笔录;8. 钟公(永)证保决字〔2023〕372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9. 钟公(永)缴字〔2023〕973号收缴物品清单、销毁清单;10. 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告知书、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澳翰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1. 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告知书、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澳翰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4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快递信息照片及情况说明;12. 钟公(永)鉴聘字〔2023〕56号鉴定聘请书;13. 钟公(永)不准鉴字〔2023〕00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呈请不予重新鉴定报告书;14. 钟公(永)毒瘾认字〔2023〕001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送达回执、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二份;15. 毛发初筛登记表;16. 前科调查;17. 许某的户籍底册;18. 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回执。19. 永红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下属永红派出所民警在对吸毒前科人员申请人进行排查时,采集其毛发样本进行检测。2023年9月22日,永红派出所收到申请人毛发样本初筛结果,显示申请人毛发样本初筛呈冰毒阳性。遂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制作钟公(永)受案字〔2023〕7111号《受案登记表》。2023年9月22日,永红派出所民警持钟公(永)行传字〔2023〕224号传唤证依法传唤申请人接受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辩称没有吸毒。因案情复杂可能对申请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经永红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将对申请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同日,永红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的头发进行提取,经申请人确认无异议并签名捺印封装后,送被申请人委托的澳翰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申请人头发样本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同日,澳翰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编号澳翰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经检验,委托单位送检的许某头发(距根部约3.0厘米段)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23年9月23日9时50分,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永)检查字〔2023〕267号检查证,对申请人位于钟楼区永红街道永红村委周家村**号住宅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当场查获冰壶壹个,并制作钟公(永)证保决字〔2023〕372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同日15时20分,民警将澳翰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中称:“我没有碰过毒品,我要求重新发检”。同日15时45分,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听取申请人对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解释,申请人拒不承认吸毒,在笔录中提出重新鉴定,并解释“之前打架时候,打了麻药和破伤风的,还吃了西药的”。同日17时55分,申请人自愿配合民警进行发检,民警对申请人的头发再次进行提取,经申请人确认无异议并签名捺印封装后,委托澳翰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申请人头发样本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澳翰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编号澳翰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4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经检验,委托单位送检的许某头发(距根部约2.8厘米段)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23年9月24日,永红派出所制作钟公(永)行传字〔2023〕226号传唤证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永红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三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之前在电子厂工作时接触过化工原料,并且于今年3月份因与人打架去医院治疗后使用了活血止痛软胶囊和克拉霉素片,以此否认自己吸毒,并提交病历材料及药片。2023年9月25日,民警对证人林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林某某证实申请人在常州某公司工作过,3月份因打架已被开除。2023年9月26日,永红派出所收到澳翰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4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日永红派出所制作钟公(永)行传字〔2023〕228号传唤证依法传唤申请人到钟楼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同日23时55分民警将澳翰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4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中称:“不认可”。2023年9月27日0时02分,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四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听取申请人对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解释,申请人在笔录中称“我没有吸毒,为什么会检测出毒品我不清楚。”同日,被申请人制作钟公(永)缴字〔2023〕973号收缴物品清单及销毁清单,对查获的冰壶进行处理。根据查证属实的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认定申请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吸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并提出申辩称“我不认可,因为我没有吸食、注射过毒品,我要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永)行罚决字〔2023〕2940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向申请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后当场交付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2日。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 钟公(永)受案字〔2023〕7111号《受案登记表》;2. 钟公(永)行罚决字〔2023〕2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情况记载;3. 钟公(永)行传字〔2023〕224号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及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4. 钟公(永)行传字〔2023〕226号传唤证及呈请传唤报告书、钟公(永)行传字〔2023〕228号传唤证及呈请传唤报告书、对许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四份;5. 病历材料及药片照片;6. 对林某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一份;7. 钟公(永)检查字〔2023〕267号检查证、呈请检查报告书、检查笔录;8. 钟公(永)证保决字〔2023〕372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9. 钟公(永)缴字〔2023〕973号收缴物品清单、销毁清单;10. 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告知书、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澳翰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1. 毛发涉毒筛查和检验鉴定告知书、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澳翰博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4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快递信息照片及情况说明;12. 钟公(永)鉴聘字〔2023〕56号鉴定聘请书;13. 钟公(永)不准鉴字〔2023〕001号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呈请不予重新鉴定报告书;14. 钟公(永)毒瘾认字〔2023〕001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送达回执、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二份;15. 毛发初筛登记表;16. 前科调查;17. 许某的户籍底册;18. 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回执。19. 永红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20.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公禁毒〔2018〕938号)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第一条规定:“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批准甲基苯丙胺作为药品上市,通过实验室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学的、可行的。”第二条规定:“甲基苯丙胺摄入人体后,部分以原体形式从尿液中排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人员尿液中可检出甲基苯丙胺,但由于个别药物在人体中代谢也可产生甲基苯丙胺,因此,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相关药物(如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司来吉兰)的前提下,方可认定其摄入甲基苯丙胺。”第三条规定:“实验室检测结果只能确认被检测人体内摄入了毒品,其主动吸食行为是否成立,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现象。”第四条规定:“实验室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其机构和人员均应当在公安或司法机关核准登记,同时其机构登记开展的鉴定项目应当包括对人体生物样本(如尿液、血液、唾液、毛发或其它体液中至少一种)中甲基苯丙胺的定性检验......”本案中,申请人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壹个。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头发并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澳翰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鉴定意见显示从申请人送检的毛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且结合申请人的陈述、提供的药品、证人证言等证据也排除了其服用相关药物和诱骗、强迫被动摄入毒品等可能性,能够证明申请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依法调查取证,依法提取申请人毛发进行毒品定性检验,及时告知鉴定结果并听取申请人意见,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经批准依法延长传唤时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申请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告知救济途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及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收缴及销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等规定。被申请人采集、送检、检测申请人毛发样本的程序符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发检阳性是因为吃了处方药,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壹个。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头发并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澳翰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鉴定意见显示从申请人送检的毛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且结合申请人的陈述、提供的药品等证据也排除了其服用相关药物和诱骗、强迫被动摄入毒品等可能性,能够证明申请人吸食毒品的事实,申请人所提吃了处方药并不会影响其发检阳性,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的事实清楚正确。综上,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钟公(永)行罚决字〔2023〕2940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永)行罚决字〔2023〕2940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