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多屋持有成本 】【 全國單一自住減稅 】【 出租申報所得減稅 】【 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 】【 鼓勵建商釋出餘屋 】【 稅率不受影響

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將於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正式開徵。房屋稅2.0精進房屋稅制、落實居住正義,5大改革重點一次看!

重點1:提高多屋持有成本

  • 目的: 加重持有多戶且未 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
  • 作法: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 全國歸戶 」及 調高其法定稅 率為2%-4.8% 各地方政府 必須 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 全數累進 」方式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例如2戶以內3.2%、3-4戶3.8%、5-6戶4.2%、7戶以上4.8%,小財如有5戶房屋,則這5戶都會按4.2%課稅〕)。
  • ※未訂定差別稅率者,將依財政部公告基準 點我下載 課徵。

    〔案例〕小財在臺北市、臺中市及宜蘭縣分別持有2戶、2戶、1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 修法前 :按小財在 各縣市轄內持有的戶數(縣市歸戶) ,依當地差別稅率(1.5%-3.6%)核算房屋稅。臺北市2戶均2.4%、臺中市2戶均2.4%、宜蘭縣1戶1.5%。

  • 修法後 :改按小財在 全國持有的總戶數(全國歸戶) ,依所訂差別稅率核算房屋稅。以財政部公告基準假設,臺北市2戶均按5戶適用4.2%、臺中市2戶均按5戶適用4.2%、宜蘭縣1戶按5戶適用3.8%,均提高稅負

  • 重點2
    重點2:全國單一自住減稅

  • 目的 :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
  • 作法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從1.2%調降至1%。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由各地方政府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 點我下載 訂定。

    〔案例〕小財在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修法前: 適用自住稅率1.2%。
  • 修法後: 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小財如果在全國持有2-3戶自住房屋,則修法前、後適用稅率維持不變,均為1.2%。]
  • 重點3
    重點3:出租申報所得減稅

  • 目的: 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
  • 作法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如果將房屋出租, 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 ,可適用較低的1.5%-2.4% (等同最高稅率減半,也比修法前最高稅率3.6%少1/3),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多屋族將空屋提供出租。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仍適用1.2%,稅負更輕。
  • 〔案例〕小財在全國持有10戶房屋,其中3戶供自住使用、7戶空置。

  • 修法前: 自住3戶適用稅率1.2%,空置7戶適用稅率1.5%-3.6%。
  • 修法後: 自住3戶維持稅率1.2%,7戶適用2%-4.8%;如果小財將原空置轉出租房屋3戶,其中1戶作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另2戶(達租金標準)適用稅率調降為1.5%-2.4%。
  • 重點4: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

  • 目的: 因繼承成為共有房 屋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
  • 作法: 繼承取得共有 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排除適用其他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2%-4.8%, 改按較低的1.5%-2.4% (最高稅率也比修法前少1/3)。
  • 〔案例〕小財持有6戶因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均坐落於修法前實施差別稅率但未排除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的縣市。

  • 修法前: 6戶房屋適用稅率為1.5%-3.6%。
  • 修法後: 6戶房屋適用稅率調降為1.5%-2.4%。
  • 目的 :參酌縣市差別稅率1.0訂定建商合理銷售期間,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
  • 作法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 建商興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以內,可適用較低的2%-3.6% ,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建商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可望增加房屋市場供給。
  • 〔案例〕建商甲公司持有10戶待銷售住家用房屋,均坐落在未實施差別稅率的縣市,其中4戶持有年限2年以內,餘6戶持有年限超過2年。

  • 修法前: 10戶餘屋均按稅率1.5%課稅。

  • 修法後: 10戶餘屋最低適用2%,其中4戶持有年限2年以內最高適用3.6%,6戶超過2年最高適用4.8%。[銷售期2年一過,建商如果降價出售釋出餘屋,就不需負擔高額稅負。]

  • 不受改革影響
    稅率不受 影響

    自住3戶 公益出租人 社會住宅 (包租代管) 維持稅率1.2%。
    ※房屋稅2.0修正自住3戶要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除了實際居住使用外, 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與地價稅自住要件趨於一致)。

    內政部公益出租人專區

    內政部社會住宅專區

    機關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交通位置圖
    總機:(02)2322-8000 傳真:(02)2356-8774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3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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