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高多屋持有成本 】【 全國單一自住減稅 】【 出租申報所得減稅 】【 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 】【 鼓勵建商釋出餘屋 】【 稅率不受影響 】
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將於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正式開徵。房屋稅2.0精進房屋稅制、落實居住正義,5大改革重點一次看!
重點1:提高多屋持有成本
※未訂定差別稅率者,將依財政部公告基準 ( 點我下載 ) 課徵。
〔案例〕小財在臺北市、臺中市及宜蘭縣分別持有2戶、2戶、1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修法前 :按小財在 各縣市轄內持有的戶數(縣市歸戶) ,依當地差別稅率(1.5%-3.6%)核算房屋稅。臺北市2戶均2.4%、臺中市2戶均2.4%、宜蘭縣1戶1.5%。
修法後 :改按小財在 全國持有的總戶數(全國歸戶) ,依所訂差別稅率核算房屋稅。以財政部公告基準假設,臺北市2戶均按5戶適用4.2%、臺中市2戶均按5戶適用4.2%、宜蘭縣1戶按5戶適用3.8%,均提高稅負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由各地方政府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 點我下載 ) 訂定。
〔案例〕小財在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案例〕小財在全國持有10戶房屋,其中3戶供自住使用、7戶空置。
重點4: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
〔案例〕小財持有6戶因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均坐落於修法前實施差別稅率但未排除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的縣市。
〔案例〕建商甲公司持有10戶待銷售住家用房屋,均坐落在未實施差別稅率的縣市,其中4戶持有年限2年以內,餘6戶持有年限超過2年。
修法前: 10戶餘屋均按稅率1.5%課稅。
修法後: 10戶餘屋最低適用2%,其中4戶持有年限2年以內最高適用3.6%,6戶超過2年最高適用4.8%。[銷售期2年一過,建商如果降價出售釋出餘屋,就不需負擔高額稅負。]
自住3戶
、
公益出租人
及
社會住宅
(包租代管)
維持稅率1.2%。
※房屋稅2.0修正自住3戶要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除了實際居住使用外,
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與地價稅自住要件趨於一致)。
總機:(02)2322-8000 傳真:(02)2356-8774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3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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