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
―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 802
―
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与
GA 802
―
2014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
2014
年版的标准名称);
――增加了对
GB 7258
的引用,删除了对
GB 1589
的引用(见第
2
章,
2014
年版的第
2
章);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1.1.1
,
2014
年版的
3.8
);
――修改了
“拼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
,
2014
年版的
3.12
);
――修改了
“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
,
2014
年版的
3.13
);
――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
年版的
3.3
、
3.3.1
、
3.3.2
、
3.3.3
);
――删除了“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
年版的
3.4
、
3.4.1
、
3.4.2
、
3.4.3
);
――删除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
年版的
3.5
、
3.5.1
、
3.5.2
、
3.5.2.1
、
3.5.2.2
、
3.5.3
);
――删除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
年版的
3.6
);
――删除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
年版的
3.7
);
――删除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4
年版的
3.9
);
――修改了
“专项作业车”、“摩托车”规格分类的说明,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见第
4
章中表
1
,
2014
年版的第
4
章中表
1
);
――增加了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见第
4
章中表
1
的脚注
a
,
2014
年版的第
4
章中表
1
的脚注
a
);
――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专门用途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见第
5
章中表
2
);
――修改了“专用客车”、“栏板货车
/
挂车(原普通货车
/
挂车)”、“仓栅式货车
/
挂车”“平板货车
/
挂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特殊用途全挂车(原专项作业全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见第
5
章中表
2
,
2014
年版的第
5
章中表
2
);
――删除了
“
旅居全挂车
”
结构分类的说明(见
2014
年版的第
5
章中表
2
);
――修改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警用”、“消防”等使用性质的说明(见第
6
章中表
3
,
2014
年版的第
6
章中表
3
);
――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见第
6
章中表
3
);
――增加了专用汽车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
7.1.5
);
――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置要求(见
7.1.6
);
――增加了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
7.2
);
――增加了标准实施要求(见第
8
章)。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576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孙巍、是建荣、赵光明、秦征骁、严慈磊、王艺帆、刘宝森、沈宇辉、李春雨、杨宇峰、叶立明、陈子丽、李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802
―
2008
、
GA 802
―
2014
。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车辆
road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1.1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注:
改写
GB 7258
―
2017
,定义
3.1
。
3.1.1.1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
3.1.1.2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road tractor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20km/h
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车辆类型
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的规格和结构确定的机动车类型。
illegally-assembl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非法改装车
illegally-retrofitt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4
机动车规格
机动车规格分类见表
1
。
表
1
机动车规格分类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
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c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时,以《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a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和越野客车中的“客车”为“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的情形。
b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特征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特征,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特征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c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d
货车、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确定为
“
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
+
自卸
”
,如“罐式自卸”、“平板自卸”;自卸式车辆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6
机动车使用性质
6.1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运送学生机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校车。
6.2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
3
。
表
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
a
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7
座及
7
座以下的乘用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
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转为非营运汽车的,为预约出租转非汽车;
b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除使用性质确定为
“
非营运
”
、
“
营转非
”
、
“
出租转非
”
、
“预约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7
车辆类型的确定
7.1
注册登记
7.1.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分类和机动车结构分类相加确定,规格分类在前,结构分类在后,如
“
大型普通客车
”
、
“
中型罐式货车
”
、
“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
、
“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
、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分类在前,规格分类在后,如
“
栏板低速货车
”
、
“
厢式低速货车
”
、
“
罐式低速货车
”
等。
7.1.2
无对应的规格分类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分类确定,如
“
轮式装载机械
”
。
7.1.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分类,其车辆类型统一为
“
三轮汽车
”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分类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分类及最相近的结构分类相加确定。
7.1.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分类,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分类确定,如
“
大型有轨电车
”
。
7.1.5
对专用汽车,应根据其基本车型、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分类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7.1.6
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应内容进行维护。
7.2
其他要求
7.2.1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确定。
7.2.2
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应型号机动车的登记信息,根据实车确定车辆类型;必要时,根据《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确定其规格分类和结构分类,按
照
7.1.1~7.1.5
确定其车辆类型。
7.2.3
对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根据其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总质量、内燃机排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相应的规格分类。
7.2.4
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
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7.2.5
确定为拼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收缴机动车。
7.2.6
确定为非法改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相关行为人将机动车恢复原状。
8
标准实施
对本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依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按本标准的规定变更机动车的车辆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