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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除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执业区域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并可以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 WORD 文本)、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 PDF 文本)。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在线提交以上材料的,根据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 七、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没有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护照等有效入境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商业登记、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八、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九、民事案件再审条件的是什么?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