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先生,

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对你当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五次审议大会主席表示祝贺。中国代表团将全力支持你的工作,并同主席团和各国代表团密切合作,坚持协商一致原则,推动审议大会取得积极成果。借此机会,我也对筹备工作组所做工作表示感谢。荷兰政府作为东道国,为禁化武组织各项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主席先生,

当今世界变乱交织、动荡不安,国际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倡导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国际社会秉持团结精神和共赢思维,携手完善安全治理、解决安全难题、消弭安全赤字,实现世界持久和平与发展。中方将继续以此为遵循,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深入参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和审议进程,坚定维护《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化学领域科技和平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中方主张通过此次审议大会,全面、客观评估《公约》执行情况,既肯定成绩,又直面问题,规划好未来五年乃至更长远的工作。中方已向审议大会提交了履约国家报告以及关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和平利用及国际合作、工业核查等问题的立场文件。我愿进一步阐述中方的立场和主张:

第一,坚持缔约初心,不断向无化武世界目标迈进。 26年来,全球99%以上的库存化武已销毁,8个宣布库存化武的国家有7个已完成任务。今年库存化武销毁有望画上句号,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希望唯一仍有库存化武的国家切实履行义务,在今年的规定期限内完成销毁。

随着库存化武销毁接近完成,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已成为实现无化武世界最现实的挑战。近年来,日遗化武销毁虽取得一定进展,但销毁进程仍严重滞后。中方将在审议大会期间举办展览,全面介绍日遗化武的历史经纬和现实危害,欢迎各缔约国积极参加。展览中有一张对比图,《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26年来,全球库存化武销毁了99%以上,而日遗化武仅销毁了已知总量的不到五分之一。同时,相关挖掘、销毁工作还存在埋藏线索缺失、水土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我要强调的是,销毁遗弃在华化武是日方应尽的历史责任和国际义务,而不是什么“付出和贡献”。衡量日方履约情况的标准是销毁多不多、进度快不快,而不是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中方高度赞赏国际社会和禁化武组织为促进日遗化武销毁所作的努力,希望禁化武组织保持对日方的监督、核查力度。日遗化武未完成销毁,无化武世界的目标就无法实现,禁化武组织作为政府间军控与裁军机构的属性就不能弱化。

第二,维护公约权威,探索热点问题解决之道。 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联合国安理会及禁化武组织先后通过决议,取得了叙利亚加入《公约》、销毁化武的重要进展。令人遗憾的,部分国家出于地缘政治私利,将叙化武问题乃至整个中东局势推向了错误的轨道。

中国古人讲,“道私者乱,道法者治”。《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解决化武热点问题的依据和准绳。当前局面的症结不在于《公约》过时了,而恰恰在于《公约》被过时的冷战思维政治化了。有些国家无视《公约》及核查附件明确规定,绕开缔约国协商一致谈判达成的指称使用调查等既有机制和程序,强行投票成立“调查鉴定组”,炮制一系列基于无法确保证据链完整性“证据”的调查报告,并推动所谓“问责”。这些国家以维护《公约》之名,行破坏《公约》之实,中方对此严重关切。

世界上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东地区近期一系列互动充分说明,求和平、谋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地区国家有意愿、有能力掌握地区和平与发展主导权。中方呼吁缔约国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公约》规定,努力回到对话协商的轨道,为解决叙化武问题及其他化武热点问题、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全面平衡履约,为和平利用与国际合作注入新动力。 发展权是各国不可剥夺的权利。《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国都享有和平利用化学技术的权利,同时承担促进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义务,执行《公约》不得妨碍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上述权利与义务与禁止化学武器、防止化学武器扩散同等重要。

《公约》生效26年来,在缔约国和技秘处共同努力下,落实第十一条取得积极进展。另一方面,化学领域的和平利用及国际合作仍面临严峻挑战。发展中国家所呼吁的制定落实第十一条行动计划迟迟未能实现,自2011年以来缔约国大会未通过新的落实第十一条的决定。个别国家出于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目的,泛化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工具,严重损害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

联合国大会已连续两年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强调和平利用科技对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国际法赋予各国和平利用科技的权利不容剥夺,敦促有关国家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过度管制,并鼓励开展对话合作。这体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中方呼吁审议大会将落实上述决议同落实第十一条结合起来,聚焦发展中国家长期关注的问题,将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与发展问题置于更优先位置,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

第四,坚持团结合作,维护协商一致原则。 禁化武组织处于转型发展的重要节点,肩负完善化学领域安全治理的重任。然而,个别国家利用化武热点问题进行政治操弄,引发禁化武组织陷入严重的政治对抗,对话合作的共识和基础日益削弱。

个别国家将动辄强推投票的错误做法推行到《公约》各个领域,连续5年强行表决禁化武组织预算草案,强行推动通过中枢神经作用剂决定,将完全可以协商一致的技术问题政治化,甚至技秘处人事任命也被强行付诸表决。不仅如此,美国还将中国的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列入所谓“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严重影响中方实验室及禁化武组织正常履行职责。

任何一个领域的全球治理都必须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任何一个国际组织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对话、协商、合作。中方呼吁缔约国以审议大会为契机,扭转政治操弄的逆流,尽最大努力推动禁化武组织回归正确轨道,避免国际禁化武体系受到进一步损害甚至陷于崩塌。审议大会成果文件是一个试金石。个别国家声称将付诸表决,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希望各方展现最大诚意,全力推动协商一致达成成果文件。

第五,统筹安全发展,优化完善工业履约机制。 化学领域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业履约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经过前段时间的讨论,改进宣布与核查机制已具有广泛共识,可成为此次审议大会成果的重要内容。

中方主张以不额外增加工业界负担为原则,确保视察资源均衡分配;加强科学技术发展对《公约》附表化学品影响的研究,继续修订完善《宣布手册》等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引;授权工业问题工作组就解决视察任务积压,应对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视察“临界点”等问题开展进一步讨论。

主席先生,

作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原始缔约国和第二大会费国,中国一贯严格履行义务,深入参与禁化武组织工作。2018年至2022年,中国累计缴纳会费超过3900万欧元,为禁化武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保障。作为化工业规模最大的国家、宣布化工设施最多的国家,中国已接受621次现场视察,居世界首位。

中国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任何情况下研发或使用化学武器,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致力于推动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化武热点问题。2023年2月,中国发布《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明确反对研发、使用生化武器。在联合国安理会、禁化武组织缔约国大会、执理会等场合,中方多次阐述在乌克兰局势及化武相关问题上的立场,强调各方都应严格遵守《公约》,避免火上浇油、激化矛盾,并鼓励有关当事方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中方致力于全面、有效落实《公约》第十一条,积极开展多、双边合作,促进化学领域和平利用。中方支持禁化武组织化学和技术中心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高度赞赏技秘处特别是阿里亚斯总干事以及荷兰政府所作的重要贡献。中方将进一步为化学技术中心提供资金、人力等各方面支持,包括开展联合研究项目以及海关实验室培训项目。

主席先生,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未来5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国家发展战略做出规划,提出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在新起点上,中方愿同各方同舟共济、携手共进,为完善军控与防扩散领域全球治理,早日实现无化武世界宏伟目标作出不懈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