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政府决定从今年
7
月
1
日起在全省实施轻型汽车
“国六”排放标准。这一新标准实施后,“国五”的车辆怎么办?二手车还能买“国五”的吗?就市民普遍关心的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首先就轻型汽车和
“国六”排放标准作了解释。轻型汽车是指
M1
类、
M2
类和
N1
类车辆,其中的
M1
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
公斤的载客汽车;
N1
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公斤的载货汽车。
“国六”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18352.6
—
2016
),
I
型试验应符合国
6b
限值要求。所有车辆的机动车合格证上都有
“排放标准”这一项,车主一目了然。
但这并不是说
“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今后就不能上路行驶了。新车入户之后就成为在用车,国家对在用车尾气检测有专门排放标准。对“国五”及以前的车辆,车主只要按车辆的检验周期到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排放合格的就可以上路行驶。
那么
“国五”车辆还能不能注册登记?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只要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中的一项,就可以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一是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二是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
“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市民从现在起买卖二手车,需要注意几个问题: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
“国六”排放标准要求;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但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可以互迁;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
“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汕头公宣 编辑:韵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