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請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您必須擇一使用下列憑證,才能進行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作業。電子報價單如有不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1) 廠商本身名義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2) 廠商本身名義之工商憑證。
(3) 廠商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
(4) 廠商授權之職員之自然人憑證。
註:利用自然人憑證投標須取得公司授權足以代表投標廠商。 廠商(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作業者,其自然人憑證須先利用「資料維護及管理>採購憑證設定」功能,以廠商本身名義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設定授權,以降低誤用或被冒名盜用之風險,增進電子採購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