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下稱「高才通計劃」)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業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高才通計劃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備豐富工作經驗及高學歷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機遇。這些高端人才包括高收入人士和世界頂尖大學的畢業生。

高才通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有意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前來香港特區的人士,在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香港特區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獲准在港逗留36個月(A類申請)或24個月(B類及C類申請)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可以選擇按下文第(a)至(c)段所列其中一個類別提出高才通計劃的申請:

  • 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 註1 達港幣 250 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人士(A類申請);
  • 合資格大學 註2 頒授學士學位 註3 & 4 、並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 註6 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 註5 的人士(B類申請);或
  • 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 註6 ,獲 合資格大學 註2 頒授學士學位 註3 & 4 ,但工作經驗 註5 少於三年的人士(C類申請);這類申請受年度配額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類申請並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的非本地學生 註7
  • 任何上文第(a)至(c)段所述類別人士根據高才通計劃提出前來香港特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 沒有保安理由拒絶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以及
  • 有年度配額可供分配(只適用於C類申請人)。
  •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36個月(A類申請)或24個月(B類及C類申請)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每位申請人根據高才通計劃只可獲批此項「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上述的申請資格及一般的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前來香港特區就業:

  • 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為留意。

    註1:
    全年收入是指應課稅的就業或業務收入,包括薪金、津貼、股票期權及從其擁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潤。關於業務收入,一般而言,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前的整個評稅年度持續持有相關公司的股份,以計算他們從其擁有的公司的利潤中獲得的年度收入。由個人投資所產生的收入不會計算在內。

    註2:
    合資格大學是指合資格大學綜合名單(下稱「綜合名單」)載列的大學/院校。綜合名單是勞工及福利局根據(i) 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全球最佳大學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這四個指定的世界大學排行榜,在過去五年所列的百強大學/院校;(ii) 過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學排名「酒店及休閒管理」範疇位列前五名專門提供酒店課程的大學/院校;(iii) 過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大學排名位列前二十名的內地大學;及(iv)過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學排名「藝術與設計」範疇位列前五名的專科學院而制定。為免生疑問,從合資格大學設立的持續和專業教育學院、分校、延伸學院或附屬學院等所獲取的學歷,將不予接受。有關最新的綜合名單,請按
    瀏覽。

    註3:
    申請人須遞交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或頒授院校就其學歷發出的認證文件,並同時向本處提供可於相關網上平台進行驗證的所需資料。有關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名單,請按
    瀏覽。

    註4:
    申請人從合資格大學所獲取的學歷水平,必須等同於香港認可的學士學位標準。為免生疑問,名譽學士學位將不予接受。

    註5:
    相關工作經驗是指畢業後累積的全職或自僱工作經驗。

    註6:
    在過去五年內畢業以「畢業年份」計算。

    註7:
    非本地學生是指持有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前來港就讀的人士。

    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註8 ,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高才通計劃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系證明;
  •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 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香港特區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現居澳門特區並取得澳門身份證少於七年的前內地中國居民,除非他們以單程通行證計劃取得澳門特區居留身份;以及
  • 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及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註8: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的內頁。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可上載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全年收入達港幣250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證明文件,例如當地主管當局(例如稅務辦事處或稅收部門等)發出的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申請人的聘用公司向其發出訂明股票期權價值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擁有的公司的財政狀況證明文件(例如最近經審計的財政報告、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報稅表等)(如適用)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受養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的內頁。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可上載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受養人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受養人的澳門身份證 [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 [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受養人在海外居留的證明文件,例如顯示受養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 [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高才通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須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 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 「電子簽證」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高才通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須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 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 「電子簽證」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在繳付有關費用後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 「電子簽證」 形式簽發)。

    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須向內地有關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假如申請人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電子簽證」(只適用於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人士: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非內地居民

    申請人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36個月(A類申請)或24個月(B類及C類申請),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 # 內經網上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並繳付相關的申請費。 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 在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已在香港特區受聘並能從中獲得穩定收入,或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

    就已受聘的申請人而言,其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或由具備良好的專業/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的人士擔任,以及該職位的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若通過「公司內部調職安排」被調派來港工作,並在公司擔任管理層或專業人員職位,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亦會獲考慮,惟其在港從事的工作必須符合上述條件。審批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的薪酬福利、其工作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及其留港的時間等。

    至於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的申請人,所提供的業務證明文件必須明確顯示該業務確實在港運作、營運穩健並可持續發展,以及能對香港特區經濟作出貢獻,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方可獲考慮批准。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審批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營運及發展的情況,例如營業額、財政資源、投資款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業務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及申請人留港的時間等。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一般可獲准延長逗留不多於三年,或至其在港的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屆滿,以較短者為準,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至於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人士其可獲批准的延長逗留期限長短將考慮詳列於上文的各項因素。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B類及C類人士,如並未向本處提交學士學位學歷的認證文件 註1 ,在他們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便須一併提交其學士學位學歷的認證文件。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提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如符合上述所載的準則及以下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申請人已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不少於兩年;及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 註2
  • 成功申請者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註1:
    申請人須遞交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或頒授院校就其學歷發出的認證文件,並同時向本處提供可於相關網上平台進行驗證的所需資料。有關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名單,請按
    瀏覽。

    註2: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 自2024年11月1日起,受理高才通計劃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時間暫時由逗留期限屆滿前4星期擴大至3個月。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36個月(A類申請)或24個月(B類及C類申請),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 # 內經網上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並繳付相關的申請費。 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 在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已在香港特區受聘並能從中獲得穩定收入,或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

    就已受聘的申請人而言,其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或由具備良好的專業/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的人士擔任,以及該職位的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若通過「公司內部調職安排」被調派來港工作,並在公司擔任管理層或專業人員職位,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亦會獲考慮,惟其在港從事的工作必須符合上述條件。審批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的薪酬福利、其工作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及其留港的時間等。

    至於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的申請人,所提供的業務證明文件必須明確顯示該業務確實在港運作、營運穩健並可持續發展,以及能對香港特區經濟作出貢獻,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方可獲考慮批准。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審批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營運及發展的情況,例如營業額、財政資源、投資款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業務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及申請人留港的時間等。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一般可獲准延長逗留不多於三年,或至其在港的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屆滿,以較短者為準,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至於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人士其可獲批准的延長逗留期限長短將考慮詳列於上文的各項因素。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B類及C類人士,如並未向本處提交學士學位學歷的認證文件 註1 ,在他們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便須一併提交其學士學位學歷的認證文件。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提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如符合上述所載的準則及以下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申請人已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不少於兩年;及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 註2
  • 成功申請者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註1:
    申請人須遞交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或頒授院校就其學歷發出的認證文件,並同時向本處提供可於相關網上平台進行驗證的所需資料。有關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名單,請按此瀏覽。

    註2: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 自2024年11月1日起,受理高才通計劃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時間暫時由逗留期限屆滿前4星期擴大至3個月。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高才通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須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 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 電子簽證 」。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

    根據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來港人士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高才通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須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 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 電子簽證 」。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